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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摘要】馬里奧·邦格的因果性思想的核心是“因果性范疇是眾多決定性范疇中的一個特例”。他強調“產生”是因果性概念中最重要的成分,并且因果性問題屬于“本體論”范疇。以往的因果性思想通常是因為忽略了這兩個關鍵點才得出種種荒謬的結論。邦格關于因果性的著作有著極大的學術價值,然而其“產生”與“本體論”概念只能在一定意義上建立一種因果性理論,并不足以抵擋其他哲學流派的反詰。
【關鍵詞】馬里奧·邦格;因果性;決定性范疇
阿根廷裔學者M.邦格(Mario Bunge, 1919-2020)是當代著名的科學哲學家。他一生著作等身,其中《因果性——因果性原理在現代科學中的位置》一書更是幾乎窮盡了西方哲學古往今來的因果性思想,在批判和繼承這些思想的基礎上建立了一種獨特的因果性理論,并將其應用在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廣泛領域中。國內學者早就對邦格的因果性思想進行過介紹和討論,但其核心論點“因果性范疇是眾多決定性范疇中的一個特例”卻并沒有得到充分的研究,尤其是其中滲透著的“本體論”問題更是未經仔細分析。這些觀點對于深刻理解邦格的因果性思想并明確其意義和價值起著重要作用,我們有必要從這個視角再次梳理和評析邦格的因果性理論。
01 邦格對因果性的界定
邦格的因果性理論的獨特之處在于它明確地區分了“因果(causation)”和“決定(determination)”。前者指的是普遍的或者特殊的因果聯結,例如火焰產生燒傷這樣的聯結,其核心在于“產生(productivity)”;后者則是指有條件且有確定規律的“形成方式”(way of becoming)。二者的意義看似很接近,事實上它們也經常被人等同起來,但在邦格看來它們卻截然不同:因果聯結一定是有條件且有確定規律的形成方式,但反過來未必成立。例如鐵棒受熱伸長,根據熱膨脹公式我們可以說鐵棒膨脹前后的長度變化屬于有條件且有確定規律的形成方式,但其初末狀態之間并不存在因果聯結,即末狀態并不是由初狀態所產生的,而應該說鐵棒伸長是其受熱產生的結果。“鐵棒受熱”與“鐵棒伸長”之間既屬于有條件且有確定規律的形成方式,又有“前者產生后者”的因果聯結(“有條件”意味著既非無中生有,又不憑空消失,也就是存在著“產生”的關系),因此它們才屬于因果性范疇;鐵棒的初狀態與末狀態盡管是相互決定的,卻只屬于決定性范疇,而不屬于因果性范疇。也就是說,邦格認為因果性范疇只是決定性范疇的一個子范疇而已。
顯然,決定性范疇當中除了因果性范疇之外,還應該包含其他范疇,邦格給出了現代科學中常見的非因果性的決定性范疇及其具體例子。首先是“量的自我決定(quantitative self-determination)”,例如不受外力的宏觀物體的勻速直線運動和孤立的熱力學系統的熵增過程。這類運動或過程是被物理規律所決定的,因此屬于決定性范疇;但它們并不是由其他事件(event)產生的,因此不屬于因果性范疇。其次是相互作用(interaction),例如兩個僅受對方引力作用的小行星的軌道,或者人體中各個內分泌腺的工作模式;邦格認為相互作用的雙方沒有“一個事件產生另一個事件”的聯系,而是相互決定的,因而相互作用也不屬于因果性范疇。第三是機械決定(mechanical determination),例如物體運動狀態的變化和流體中流線的變化。邦格把機械決定看作量的自我決定和相互作用這兩個范疇的結合。第四是統計決定(statistical determination),例如擲硬幣、投骰子的結果,或者新生兒的性別等等。與通常的理解不同,邦格認為統計規律同樣也應被視為一種決定性;例如擲硬幣的結果,雖然正面向上和反面向上都不是唯一可能的結果,但該過程既是有條件的又是有規律的:其條件包括硬幣、投擲者、桌面或地面和引力場的存在,以及相關的物理定律;其規律則是在大量投擲的條件下,投擲結果會大致呈現一半正面向上一半反面向上的狀況。因此按照“決定”的界定,統計決定也屬于決定性范疇。盡管它很可能是由更深層次上的其他決定性范疇涌現出來的,但邦格認為涌現并不等于還原,于是統計決定范疇也不能還原為其他決定性范疇。盡管這些范疇并不見得窮盡了決定性范疇中的全部內容,并且它們之間還存在著錯綜復雜的聯系,但邦格認定至少有一點是確定無疑的,那就是不能把因果性范疇與決定性范疇等同起來,存在非因果性的過程并不意味著非決定論。
作為決定性范疇中的一個特殊范疇,邦格的因果性范疇有著不同于其他決定性范疇的獨特屬性,包括條件性、唯一性、結果對原因的單向依賴性、因果聯結的不變性、以及原因和結果之間的產生關系。根據這些屬性,邦格提出了他的“因果性原理(causal principle)”:當(且僅當)原因發生時,結果總是由這個原因所產生。其中,“當……時”體現了因果性的條件性,“僅當”體現了其唯一性,“總是”體現了因果聯結的不變性,“產生”則體現了“單向依賴”和“產生關系”。根據因果性原理,邦格進一步展開論述了因果性的若干具體內涵,它們分別是線性性、單向性、外在性和非涌現性。
線性性指的是對分枝結構的否定。邦格引用阿奎那、休謨等人的觀點,認為“同一個原因導致同一個結果,并且同一個結果只能由一個原因所導致”是因果性中必不可少的成分。因此,因果鏈條就只能是線性的、無分枝的結構,也只有這種結構才能符合因果性原理的要求。然而,實際上的決定過程卻經常涉及分枝結構。例如摩擦和熱輻射都是使某物體溫度升高的原因,正面向上和反面向上都是擲硬幣的可能結果。這樣看來,現實中各個事件的相互決定構成的是一個復雜的網狀結構,而因果性則只是忽略了復雜的分枝并在這個網狀結構中人為選定的一個線性的鏈條而已。在這里邦格提示人們注意兩點:第一就是因果性只是決定性中的一種特殊情況,是“決定之網”中的線;第二點是盡管因果性的線性性不是現實的,它仍有著重要的方法論意義,是我們研究復雜現實的第一步。同樣地,線性的因果鏈條意味著它要么有一個開端,要么是無限倒退的。邦格認為這也是忽略了“決定之網”的復雜結構所導致的謬誤,而同時又有著澄清主線的積極意義。
結果對原因的單向依賴性決定了因果性的單向性。邦格認為這種單向性忽略了現實中廣泛存在的相互作用,所謂的原因和結果僅僅刻畫了能動的主體對被動的客體單方面的作用,而在一般情況下,被作用者總是同時反作用于作用者。只不過有些時候相互作用的一方比另一方大得多,這時二者呈現出一種“非對稱性”;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才有理由把較大的一方看作施動者,把較小的一方看作承受者,從而近似地得到一種因果性。例如一個人從高處跳下,我們可以說是地球對這個人施加了引力的結果;盡管按照萬有引力定律,這個人同樣對地球施加了引力,但是因為地球的體積和質量遠大于這個人的體積和質量,所以我們可以近似地把這個本應屬于相互作用范疇的過程看作是因果性的。但是邦格認為這樣的特殊情況并不總是存在的,在更一般的情況下我們找不到這種“非對稱性”,所以不能把相互作用還原為因果性,即便是近似的還原也不行。反過來,不但夸大因果性范疇是錯誤的,夸大相互作用范疇同樣是錯誤的;即便是在相互作用范疇內,也不能一味地禁止近似的因果性。在這里因果性范疇同樣是合理且有益的近似,它能幫助人們迅速把握到主要的決定性,而只有這樣循序漸進的研究才有希望最終揭示現實。
“動者必定被外物所移動”,這一論斷明確表述了因果性的外在性。從古希臘到中世紀,物質的變化一直被認為是被動的、由外物導致的,而只有靈魂或者上帝是能動的、自因的。文藝復興之后,古希臘原子論者所提倡的物質的自我運動才逐漸被人重新發現,進而在牛頓力學中以慣性定律的形式確定下來。邦格充分肯定了慣性對于舊的因果性范疇的突破,并指出物質的自我運動已成為現代科學中固有的哲學內涵。他認為,自我運動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舊的因果性理論,外部原因只有在把握物體的固有本質和內在過程的條件下才會起作用。例如在滅火時,人們要么就要降低火焰溫度、隔絕氧氣,要么就要阻斷可燃物;只有這些根據燃燒過程的內在規律而施加的外力才會起作用。反之,片面強調外部作用的因果性范疇意味著結果的存續依賴著原因的存續;而這在現代科學中顯然是得不到支持的。慣性就是典型的反例,而且類似“一堆燃料中被點燃的部分釋放的熱量又點燃了附近的燃料”的“連鎖反應”在邦格看來也不是因果性的,而是一種“自我運動”,因為“點燃”作為原因并不是持續燃燒的必要條件。一般的決定性過程并不是純粹外在的,像是一個主動的塑造者去捏一堆被動的黏土,而是作為原因的過程引發了某物的自我運動。這樣看來,決定性過程應當是外部決定和自我決定的綜合,而夸大的自我運動和夸大的外部作用一樣,都是荒謬的。
因果性的非涌現性指的是原因產生的結果中不存在多于該原因的新的東西。邦格認為非涌現性在很大程度上來源于外在性。正因為因果性是外在的,因果過程是主動的施動者為被動的承受者賦予性質,所以物質與性質就會發生一定程度的分離:要么性質像柏拉圖的“理念”那樣與物質同時存在,要么它如亞里士多德所說的那樣不能脫離被動的物質,要么就是性質而非物質才能獨立存在。無論是哪種情況,物質和性質都是不能變化的,所謂的變化只是特定的物質和性質改變它們的組合方式而已。所以真正的新的東西是不可能被這種因果過程所允許的。以經院哲學為代表的哲學觀點所主張的“凡在結果中的無不事先存在在原因之中”鮮明地表達了原因大于結果的論題。機械論的哲學觀在此基礎上又強調了原因等于結果的可能性。這種觀點隨著現代科學的發展并在以黑格爾為代表的“浪漫主義”哲學家的批判下已經變得越來越過時了,現在的科學家已經越來越不相信每一個原因都與它的結果完全“相等”,盡管有時結果的內涵確實“少于”原因,但在一些“質變”的過程中,原因也經常產生具有更多內涵的結果。真正的新的東西雖然不能在刻板的因果性過程中產生,但它們完全可以在其他的決定性過程中產生,并且這種產生完全是符合規律的。例如當極高的溫度降低到一定程度時,化學現象和化學規律就會涌現出來。邦格認為,夸大因果性范疇,忽視其他同樣具有律則性的決定性范疇,是很多哲學家貶低自然科學、鼓吹奇跡和非理性的重要原因。自然科學完全有能力解釋新事物、新性質甚至新規律的涌現,因果性過程并不是自然科學的全部。因果性的非涌現性當然是它的一大局限,但邦格仍在揭示這一局限性的同時充分肯定了因果性的積極意義。強調原因“等于”結果的因果律不但極大促進了能量守恒定律等自然科學基本規律的發現,而且幫助人們在紛繁復雜的現象中把握不變的自然法則,并啟發羅素等哲學家注意到某些決定性過程中的結構不變性
02 邦格因果性界定的若干推論
邦格對因果性范疇的界定有著很多不同尋常的推論。首先,牛頓力學并不是完全因果性的,這一點從上文關于自我運動的慣性定律以及相互作用的牛頓第三定律的討論可以直接得出。牛頓力學中的非因果性因素可以進一步分為兩類,一類是函數關系中的非因果性,另一類是微分方程中的非因果性。函數和微分方程經常被人當做因果性概念的核心,而按照邦格的界定,它們和因果性都沒有很密切的聯系。二者所表達的都只是若干物理量之間的關系,這些有數量關系的物理量并不見得有一方產生另一方的關系,更不要說單向性了。把這些數量關系當做因果性容易導致兩類極端的觀點:一類是經驗主義和實證主義,他們只談現象,只承認因果性的認識論意義。邦格站在實在論的立場上嚴厲批判了這種理論傾向,他一再強調因果性是現實中某物狀態的改變產生另一物狀態改變的過程,因果性范疇屬于本體論范疇。另一類是以謝林、詹姆士、伯格森等人為代表的“浪漫主義”以及極端的宿命論,他們要么主張萬事萬物無不處在“因果聯系”之中,并且這種非單向性的相互聯系不可能用數學語言來表達,要么主張一切都被某種命運所決定。邦格認為這類觀點主要忽視了因果性的單向性和決定性的規律性,忽視了因果性的實在論和本體論意義。
此外,從亞里士多德開始,很多哲學家都把原因(cause)和理由(reason)等同起來,尋找某事物的原因就等于尋找該事物的理由。這一點在大陸理性派哲學家當中有著淋漓盡致的體現,他們不僅把二者緊密結合起來,甚至認為事物的理由才是更為基礎的決定者。在自然科學中,這種極端的理性主義的表現就是為自然界的事物尋找純粹數學的理由,就像開普勒把五種正多面體再加上球體這六種幾何概念當做太陽系有六顆行星的原因/理由那樣。在哲學中,極端的理性主義則體現在所謂的“充足理由律”這個曾被認為是“邏輯規律”的理性主義原理上。邦格一方面認為,因果性問題不能等同于邏輯,因為包含著因果性的自然規律盡管是客觀實在的,但并不是邏輯必然的,例如推翻牛頓第二定律并不違背邏輯規律;反過來,邏輯上可能的情況有可能與自然規律相悖,例如邏輯并不禁止物質和能量憑空產生或者憑空消失,但這種事情顯然違背了能量守恒定律等物理規律。這些理由使邦格更加堅定地主張因果性應當屬于本體論范疇,而邏輯是沒有本體論意義的,它不能充當自然科學和本體論的基礎,只能作為有力的工具幫助人們分析科學和本體論問題。另一方面,邦格認為“充足理由律”和因果性一樣有著有限的應用范圍,至少它不能應用在它自己身上,而只能作為一種“元語言”應用在比它低階的“對象語言”上。更重要的是,與“充足理由律”相反,實際上并非一切事物都需要且能夠被定義、解釋和闡明,無論是原子在虛空中的自我運動,還是一切事物構成的總體,抑或某個邏輯系統或數學體系的公理,總有這樣一些東西是我們需要先接受再推導最后進行驗證和修改的,否則我們總是會陷入似無休止的定義、解釋和證明、甚至是它們構成的惡性循環中。一些物理學家試圖找到普朗克常量、光速和單位電荷量等物理常量背后的“理由”,對它們加以“解釋”,在邦格看來這種努力根本不會有任何實質性的成效,因為它只是錯把“理由”當成了“原因”,以為一切都應當有原因和理由——說到底,只是濫用了因果性范疇的結果。
試圖為物理常數尋找“解釋”的傾向揭示出與之緊密聯系著的觀點,即認為嚴格的因果性是科學解釋的前提條件,只有找到了事物的原因/理由,才有可能成功解釋該事物。實證主義者有力地反駁了把科學解釋看作“尋找理由”的觀點,但他們極端地否定了科學解釋的可能性,代之以科學描述。他們認為科學只負責描述現象,因為只有現象才是存在的,而所謂的“理由”是不存在的,因此尋找理由也是徒勞的。與實證主義者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邏輯經驗主義者,后者盡管在一定程度上承認科學解釋的可能性以及合理性,但把它局限在邏輯的范疇內,認為所謂的科學解釋就是澄清現象所對應的理論術語的邏輯結構。邦格認為,無論是實證主義者激進的現象主義(phenomenalism)觀點還是邏輯經驗主義者的“邏輯主義”觀點,都是錯把本應屬于本體論范疇的因果性歸于認識論范疇的結果??茖W解釋是通過科學規律來解釋的,而不是通過原因來解釋的。例如把開槍產生的后坐力解釋成扣動扳機引發火藥的化學反應,后者產生的氣體對前后兩個方向產生同樣的壓力的結果。這是一個因果性解釋,因為它通過氣體壓力的推動這一原因來解釋后坐力。但這個因果性解釋是不完整的,它既未意識到氣體來自火藥燃燒這一非因果性的連鎖反應,又沒能揭示出后坐力只是氣體壓力的各向同性以及牛頓第三定律的特例。這些規律才是科學解釋的核心內容。正如科學規律不只是因果性規律,科學解釋中同樣存在著種類繁多的非因果性解釋。
除了被定義為“理由”和“解釋”,因果性還經常被人等同于科學預測。例如我們根據某物理定律由系統的初狀態準確地計算出它的末狀態,就可以預言現實過程中系統的末狀態就會呈現出計算所得的結果。這種精確的預測似乎揭示了兩種狀態之間前后相繼的恒常聯系,因此經常被一些有著經驗主義傾向的學者當做因果性范疇的本質特征。海森伯就曾明確表示,正因為量子力學不可能從已知的物理狀態精確地預測其未來的狀態,所以根據因果性的“定義”,量子力學顯然是非因果性的。邦格自然非常反對這種觀點:首先,這種觀點把科學規律和因果性規律等同起來,但科學規律中除了因果性規律之外還有很多其他種類的規律;其次,科學預測的精確性并不只與科學規律本身有關,還有很多外在因素的作用。第三,屬于本體論范疇的因果性不應與屬于認識論范疇的可預測性混為一談。對于“量子力學否證決定論”的說法,邦格認為這是既把決定論等同于因果性,又把因果性等同于可預測性的后果。誠然,量子力學規律是統計規律,但邦格主張統計規律并不是不完善的,它只是不預測單獨的個體的變化規律而已,它預測的是大量個體組成的龐大系統;反過來,像牛頓力學定律那樣的、人們心目中的完備的規律也不能對大量個體組成的龐大系統進行預測,因此統計規律和其他規律只是各司其職而已,沒有完備不完備的區別。此外,預測終歸是一個認識論概念,而在本體論層面上,量子力學完全能夠容納各種不同的、但又都與經驗事實相一致的解釋理論。邦格特別提到了德布羅意和波姆提出的導波理論,這種理論在本體論層次上設定了粒子和導波這兩類實體,于是量子力學過程就是這兩類實體的相互作用,其中某些符合單向性等特征的過程就是因果性過程。在導波理論中,不可預測性并不存在于包括粒子和導波的本體論層次中,這恰好符合邦格對可預測性的認識論界定。
03 “因果性”與“本體論”
國外學者對邦格因果性界定的批評主要集中在“產生”和“本體論”這兩個關鍵點上。C. 杜卡斯(C. J. Ducasse)認為,邦格自始至終都沒有在書中明確“因果性”的涵義,而“產生(productivity)”和“生成(generation)”都不足以定義“因果”。因為一旦我們采用這樣的定義,就又會面臨解釋兩個新概念的任務。M. 海斯(Mary B. Hesse)認為邦格所闡述的一些概念幾乎是循環的,后者總在說:原因“產生”結果是因果聯系的一個必要條件,而只有“事件”才能產生和被產生,并且“狀態”不是事件而是性質,所以狀態的恒常聯結不是因果性的。但當我們追問什么是“產生”什么是“事件”時,邦格就變得含糊不清了。事實上,邦格的“產生”或“生成”應當放在他所提倡的“本體論”的語境當中去理解。作為“決定”這個概念的要素之一,“產生”意味著沒有憑空出現或無端消失的東西,任何事物都植根于其他事物,并且在其他事物中留下痕跡。換句話說,物質是守恒的。而正因為物質不生不滅,所以某物具有某種狀態就是它不生不滅的同義語,而不需要額外的原因。于是狀態隨時間的變化不能說成前一時刻的狀態“產生”了下一時刻的狀態,“產生”只能是外在于該物的他物狀態的變化導致該物狀態變化的過程——這就是邦格所說的“因果性”過程。
然而這種“本體論”解釋仍不能徹底解決問題。首先是“本體論”和經驗主義的關系問題。邦格很篤定地認為,休謨“因果聯系不是必然的”的主張建立在“過去和未來沒有聯系”這一前提下,因此這是一個循環論證。但這一反駁并不能說服真正的經驗主義者,正如R. 施萊格爾(Richard Schlegel)所說,休謨所主張的只是他沒能找到必然的因果聯系而已。在批評經驗主義者P.薩普斯(P. Suppes)的因果性模型時,邦格舉了一個例子:令“此地氣壓表讀數降低”為事件A,“此地下雨”為事件B;因為B在A的條件下發生的概率大于B的絕對概率,所以按照薩普斯的因果性定義,“氣壓表讀數降低”導致了“下雨”。這個例子的荒謬之處在于,氣壓表是人造的東西,我們事先已經知道沒有氣壓表的時候天上仍會下雨,所以“氣壓表導致下雨”是不能接受的。但這種荒謬性并不會對經驗主義造成致命的打擊,后者只是否定了因果聯系的必然性,但并沒有阻止人們去相信因果聯系。我們可以相信濕度增大以及凝結核的存在是下雨的原因,而氣壓表示數降低不是下雨的原因;但究竟哪個是“本體論”意義上的真正的原因并不是可以正面證明的,二者的區別是由“人性”導致的。因此該區別并沒有反映在薩普斯的因果性定義當中,在經驗主義者看來這無非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在充分考慮經驗主義立場的前提下,我們不難發現邦格對因果性的界定并不能徹底地推翻經驗主義,它只是確立了一種非經驗主義的理論傾向而已。
其次,邦格的“本體論”與其他的本體論之間存在著競爭關系。這一點集中體現在他關于“統計決定”的觀點當中。誠然,即便是完全遵守牛頓力學定律的粒子,一旦數量極為龐大,就不能不用統計規律來描述。但這種描述為什么不是認識論層面上的呢?既然邦格認為因果性既不能被科學描述所代替又不能被科學預測所定義,而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前者屬于本體論范疇,后兩者屬于認識論范疇,那他為什么不認為統計規律是人沒有能力把握本體論層面上客觀存在的粒子軌跡所導致的呢?事實上,這和邦格對“涌現”的本體論承諾有著密切的聯系。正因為“涌現”出來的新的東西具有本體論意義而不只有認識論意義,所以描述這些新東西的統計規律也不能接受徹底的、因果性的還原。然而這樣的本體論承諾并不是沒有問題。第一,這一承諾切斷了統一物理學理論的可能性。因為宏觀規律不能徹底還原為微觀規律,所以二者必定是截然不同的。于是在量子力學中,我們不能有意義地談論一只貓的波函數以及它所滿足的薛定諤方程,這似乎意味著邦格堅定地支持哥本哈根解釋??墒菫榱朔瘩g非決定論,他還是不遺余力地聲援導波理論以及其他試圖打破宏觀-微觀壁壘的量子力學解釋。施萊格爾覺得邦格的這種主張是非常難以理解的,恐怕我們只能把它理解為理論偏好基礎上的理論選擇了。第二,非決定論者和非理性主義者大多關注個體行為、遭遇及其規律,然而即便已知一個確定的、“客觀的”概率以及統計規律也無從得知“我”將會得到何種結果。對后者的關心和探求是他們選擇非決定論或非理性主義的重要原因,而邦格對這些哲學流派的反駁在他們看來只不過是忽略了他們關心的問題而已。因此,邦格的本體論承諾,以及他的一系列理論偏好,并不能像他設想的那樣成功地反駁某些“錯誤”的哲學流派,但能夠使人注意到相關的文獻資料,并促使人們參與到相關問題的思考和討論當中。
不僅如此,邦格還試圖把“本體論”和自然科學結合起來。他主張,因果性問題應該像其他本體論問題一樣在所謂的自然科學的基礎上得以逐步解決,因為因果性問題至少與特定因果關聯的研究有著密切的關系。在邦格看來,自然科學甚至可以“證實”和“檢驗”哲學與本體論假設:“一切事物都是根據一定規律由他物所決定的”就是被科學研究的結果所“證實”的哲學假設,因為任何研究結果都只能證實它而不能反駁它;將科學定律歸入更具一般性的陳述中,或通過其他層次上的規律推導某層次上的規律,科學可以“檢驗”關于現實的相互聯系的本體論假設。而因果性原理亦可在科學研究中起到作用,這又進一步說明哲學既不凌駕于科學之上又不是科學的基礎,哲學是科學研究的一部分。這些論斷恐怕在大多數哲學家看來都是不可理喻的。既然哲學假設不能被任何事實反駁,那前者又如何能被后者“證實”呢?又有多少科學家真的像邦格所說的那樣把“證實”和“檢驗”哲學與本體論假設、把“哲學”作為其科學研究的一部分呢?邦格曾認為大多數科學家都是實在論者,只是偶爾談論起哲學問題可能會故弄玄虛而已,但事實恐怕是科學家討論各自領域內的問題時沒時間把本體論概念交代得那么清楚,或是完全不關心實在論之類的哲學問題而已。邦格把科學和本體論熔合起來的做法,特別是他在討論“充足理由律”時提到的“必須先接受一定的假設,進行理論推導之后再回頭驗證”的觀點,都表現出一種自然主義的傾向,但顯然他自己并不承認這一點;他并不主張取消本體論,而是根據自己的理論需要選擇了一種“最好的”本體論,以支持自己關于因果性和決定性的觀點。
04 結語
邦格成功地建立了一種因果性理論,但他并沒能推翻其他因果性理論。我們仍可以有意義地利用狀態變化、邏輯推理、解釋力和預測力等概念來定義因果性,并將邦格提出的若干決定性范疇還原為某種因果性。這樣做可以更靈活地處理一些涉及因果性的問題,例如當我們調查火災原因時,邦格的因果性概念會提示我們關注溫度上升和可燃物的本質屬性,但我們真正要尋找的是電源短路、煤氣泄漏、防火設施老化之類的條件。這些都是邏輯推理的一部分,因此在這個例子中,用邏輯推理來定義因果性更恰當,而過于強調“本體論”反倒顯得離題甚遠。
如果我們堅持認為本體論是因果性理論的基礎,而因果性理論又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人們對事物原因的判斷,那么多樣化的判斷就意味著多樣化的因果性理論,進而意味著多樣化的本體論。于是,把條件或理由當作原因就承諾了區別于邦格本體論的本體論。之所以要從多樣化的判斷出發得出多樣化的本體論,而不是從唯一正確的本體論出發得出唯一正確的判斷,是因為直到現在我們仍然不掌握那種唯一正確的本體論。正如邦格本人所承認的,并非一切事物都需要且能夠被定義、解釋和闡明,總有一些東西需要先被接受再經過推導最后進行驗證和修改。這意味著人們總是在有意無意地借助某種動機或偏好來選擇或構造適當的本體論,正如他們總是在沒有絕對充分的根據的情況下對事物原因做出判斷那樣。
當然,本體論并不見得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因果性理論以及人們對事物原因的判斷,因為我們有理由主張因果性與本體論沒有直接關系。這種情況顯然會更加放任本體論的多樣化,甚至允許人們繞開或取消本體論,直接根據自己對事物原因的判斷來構造各自的因果性理論。例如,人們既可以有理由地主張某物的初始狀態作為原因產生出它后來的狀態,又可以把自我運動(例如燃燒等連鎖反應)和相互作用(例如內分泌腺的工作模式)解釋為多個單向的因果關系的組合。這些主張當然是與邦格所主張的“本體論”和因果性理論相悖的,并且不一定存在著某種本體論作為它們的基礎。
綜上,我們有理由斷言:人們總是有理由選擇、構造某種本體論,抑或干脆繞開、取消本體論;因此,本體論對于因果性理論以及人們對事物原因的判斷并不是至關重要的,這三者都是與某種動機或偏好有關的理論選擇。
這樣的論述很容易得以推廣,但推廣的結果并不一定是某種唯意志論?;蛟S有人認為不能把一切理論都看作是出于動機或偏好的選擇,因為這樣一來,這種看法本身也成了某種理論偏好,而不可能得到人們的認真對待。但事實并非必然如此,事實也有可能是:這種看法更有利于我們理解某些哲學立場,而不至于粗暴地排斥它們。特別地,我們可以更容易地理解邦格對自然科學的偏愛,以及他對哲學與科學關系的論述。誠然,自然科學有能力解釋(或者是合理地消解)新事物、新性質甚至新規律的涌現,我們不必在自然科學之外尋求答案,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們只能承諾特定的本體論而沒有其他的選擇;正因為這樣的理論選擇無處不在,所以,當一個哲學問題真正需要解決的時候,我們毋寧選擇基于自然科學的解決方案。這時我們才更有理由贊同邦格的主張——哲學既不凌駕于科學之上又不是科學的基礎,哲學是科學研究的一部分。
原載:《世界哲學》2022年第2期(注釋略)
文章來源:“哲學中國”微信公眾號(202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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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馬里奧·邦格的因果性思想的核心是“因果性范疇是眾多決定性范疇中的一個特例”。他強調“產生”是因果性概念中最重要的成分,并且因果性問題屬于“本體論”范疇。以往的因果性思想通常是因為忽略了這兩個關鍵點才得出種種荒謬的結論。邦格關于因果性的著作有著極大的學術價值,然而其“產生”與“本體論”概念只能在一定意義上建立一種因果性理論,并不足以抵擋其他哲學流派的反詰。
【關鍵詞】馬里奧·邦格;因果性;決定性范疇
阿根廷裔學者M.邦格(Mario Bunge, 1919-2020)是當代著名的科學哲學家。他一生著作等身,其中《因果性——因果性原理在現代科學中的位置》一書更是幾乎窮盡了西方哲學古往今來的因果性思想,在批判和繼承這些思想的基礎上建立了一種獨特的因果性理論,并將其應用在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廣泛領域中。國內學者早就對邦格的因果性思想進行過介紹和討論,但其核心論點“因果性范疇是眾多決定性范疇中的一個特例”卻并沒有得到充分的研究,尤其是其中滲透著的“本體論”問題更是未經仔細分析。這些觀點對于深刻理解邦格的因果性思想并明確其意義和價值起著重要作用,我們有必要從這個視角再次梳理和評析邦格的因果性理論。
01 邦格對因果性的界定
邦格的因果性理論的獨特之處在于它明確地區分了“因果(causation)”和“決定(determination)”。前者指的是普遍的或者特殊的因果聯結,例如火焰產生燒傷這樣的聯結,其核心在于“產生(productivity)”;后者則是指有條件且有確定規律的“形成方式”(way of becoming)。二者的意義看似很接近,事實上它們也經常被人等同起來,但在邦格看來它們卻截然不同:因果聯結一定是有條件且有確定規律的形成方式,但反過來未必成立。例如鐵棒受熱伸長,根據熱膨脹公式我們可以說鐵棒膨脹前后的長度變化屬于有條件且有確定規律的形成方式,但其初末狀態之間并不存在因果聯結,即末狀態并不是由初狀態所產生的,而應該說鐵棒伸長是其受熱產生的結果。“鐵棒受熱”與“鐵棒伸長”之間既屬于有條件且有確定規律的形成方式,又有“前者產生后者”的因果聯結(“有條件”意味著既非無中生有,又不憑空消失,也就是存在著“產生”的關系),因此它們才屬于因果性范疇;鐵棒的初狀態與末狀態盡管是相互決定的,卻只屬于決定性范疇,而不屬于因果性范疇。也就是說,邦格認為因果性范疇只是決定性范疇的一個子范疇而已。
顯然,決定性范疇當中除了因果性范疇之外,還應該包含其他范疇,邦格給出了現代科學中常見的非因果性的決定性范疇及其具體例子。首先是“量的自我決定(quantitative self-determination)”,例如不受外力的宏觀物體的勻速直線運動和孤立的熱力學系統的熵增過程。這類運動或過程是被物理規律所決定的,因此屬于決定性范疇;但它們并不是由其他事件(event)產生的,因此不屬于因果性范疇。其次是相互作用(interaction),例如兩個僅受對方引力作用的小行星的軌道,或者人體中各個內分泌腺的工作模式;邦格認為相互作用的雙方沒有“一個事件產生另一個事件”的聯系,而是相互決定的,因而相互作用也不屬于因果性范疇。第三是機械決定(mechanical determination),例如物體運動狀態的變化和流體中流線的變化。邦格把機械決定看作量的自我決定和相互作用這兩個范疇的結合。第四是統計決定(statistical determination),例如擲硬幣、投骰子的結果,或者新生兒的性別等等。與通常的理解不同,邦格認為統計規律同樣也應被視為一種決定性;例如擲硬幣的結果,雖然正面向上和反面向上都不是唯一可能的結果,但該過程既是有條件的又是有規律的:其條件包括硬幣、投擲者、桌面或地面和引力場的存在,以及相關的物理定律;其規律則是在大量投擲的條件下,投擲結果會大致呈現一半正面向上一半反面向上的狀況。因此按照“決定”的界定,統計決定也屬于決定性范疇。盡管它很可能是由更深層次上的其他決定性范疇涌現出來的,但邦格認為涌現并不等于還原,于是統計決定范疇也不能還原為其他決定性范疇。盡管這些范疇并不見得窮盡了決定性范疇中的全部內容,并且它們之間還存在著錯綜復雜的聯系,但邦格認定至少有一點是確定無疑的,那就是不能把因果性范疇與決定性范疇等同起來,存在非因果性的過程并不意味著非決定論。
作為決定性范疇中的一個特殊范疇,邦格的因果性范疇有著不同于其他決定性范疇的獨特屬性,包括條件性、唯一性、結果對原因的單向依賴性、因果聯結的不變性、以及原因和結果之間的產生關系。根據這些屬性,邦格提出了他的“因果性原理(causal principle)”:當(且僅當)原因發生時,結果總是由這個原因所產生。其中,“當……時”體現了因果性的條件性,“僅當”體現了其唯一性,“總是”體現了因果聯結的不變性,“產生”則體現了“單向依賴”和“產生關系”。根據因果性原理,邦格進一步展開論述了因果性的若干具體內涵,它們分別是線性性、單向性、外在性和非涌現性。
線性性指的是對分枝結構的否定。邦格引用阿奎那、休謨等人的觀點,認為“同一個原因導致同一個結果,并且同一個結果只能由一個原因所導致”是因果性中必不可少的成分。因此,因果鏈條就只能是線性的、無分枝的結構,也只有這種結構才能符合因果性原理的要求。然而,實際上的決定過程卻經常涉及分枝結構。例如摩擦和熱輻射都是使某物體溫度升高的原因,正面向上和反面向上都是擲硬幣的可能結果。這樣看來,現實中各個事件的相互決定構成的是一個復雜的網狀結構,而因果性則只是忽略了復雜的分枝并在這個網狀結構中人為選定的一個線性的鏈條而已。在這里邦格提示人們注意兩點:第一就是因果性只是決定性中的一種特殊情況,是“決定之網”中的線;第二點是盡管因果性的線性性不是現實的,它仍有著重要的方法論意義,是我們研究復雜現實的第一步。同樣地,線性的因果鏈條意味著它要么有一個開端,要么是無限倒退的。邦格認為這也是忽略了“決定之網”的復雜結構所導致的謬誤,而同時又有著澄清主線的積極意義。
結果對原因的單向依賴性決定了因果性的單向性。邦格認為這種單向性忽略了現實中廣泛存在的相互作用,所謂的原因和結果僅僅刻畫了能動的主體對被動的客體單方面的作用,而在一般情況下,被作用者總是同時反作用于作用者。只不過有些時候相互作用的一方比另一方大得多,這時二者呈現出一種“非對稱性”;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才有理由把較大的一方看作施動者,把較小的一方看作承受者,從而近似地得到一種因果性。例如一個人從高處跳下,我們可以說是地球對這個人施加了引力的結果;盡管按照萬有引力定律,這個人同樣對地球施加了引力,但是因為地球的體積和質量遠大于這個人的體積和質量,所以我們可以近似地把這個本應屬于相互作用范疇的過程看作是因果性的。但是邦格認為這樣的特殊情況并不總是存在的,在更一般的情況下我們找不到這種“非對稱性”,所以不能把相互作用還原為因果性,即便是近似的還原也不行。反過來,不但夸大因果性范疇是錯誤的,夸大相互作用范疇同樣是錯誤的;即便是在相互作用范疇內,也不能一味地禁止近似的因果性。在這里因果性范疇同樣是合理且有益的近似,它能幫助人們迅速把握到主要的決定性,而只有這樣循序漸進的研究才有希望最終揭示現實。
“動者必定被外物所移動”,這一論斷明確表述了因果性的外在性。從古希臘到中世紀,物質的變化一直被認為是被動的、由外物導致的,而只有靈魂或者上帝是能動的、自因的。文藝復興之后,古希臘原子論者所提倡的物質的自我運動才逐漸被人重新發現,進而在牛頓力學中以慣性定律的形式確定下來。邦格充分肯定了慣性對于舊的因果性范疇的突破,并指出物質的自我運動已成為現代科學中固有的哲學內涵。他認為,自我運動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舊的因果性理論,外部原因只有在把握物體的固有本質和內在過程的條件下才會起作用。例如在滅火時,人們要么就要降低火焰溫度、隔絕氧氣,要么就要阻斷可燃物;只有這些根據燃燒過程的內在規律而施加的外力才會起作用。反之,片面強調外部作用的因果性范疇意味著結果的存續依賴著原因的存續;而這在現代科學中顯然是得不到支持的。慣性就是典型的反例,而且類似“一堆燃料中被點燃的部分釋放的熱量又點燃了附近的燃料”的“連鎖反應”在邦格看來也不是因果性的,而是一種“自我運動”,因為“點燃”作為原因并不是持續燃燒的必要條件。一般的決定性過程并不是純粹外在的,像是一個主動的塑造者去捏一堆被動的黏土,而是作為原因的過程引發了某物的自我運動。這樣看來,決定性過程應當是外部決定和自我決定的綜合,而夸大的自我運動和夸大的外部作用一樣,都是荒謬的。
因果性的非涌現性指的是原因產生的結果中不存在多于該原因的新的東西。邦格認為非涌現性在很大程度上來源于外在性。正因為因果性是外在的,因果過程是主動的施動者為被動的承受者賦予性質,所以物質與性質就會發生一定程度的分離:要么性質像柏拉圖的“理念”那樣與物質同時存在,要么它如亞里士多德所說的那樣不能脫離被動的物質,要么就是性質而非物質才能獨立存在。無論是哪種情況,物質和性質都是不能變化的,所謂的變化只是特定的物質和性質改變它們的組合方式而已。所以真正的新的東西是不可能被這種因果過程所允許的。以經院哲學為代表的哲學觀點所主張的“凡在結果中的無不事先存在在原因之中”鮮明地表達了原因大于結果的論題。機械論的哲學觀在此基礎上又強調了原因等于結果的可能性。這種觀點隨著現代科學的發展并在以黑格爾為代表的“浪漫主義”哲學家的批判下已經變得越來越過時了,現在的科學家已經越來越不相信每一個原因都與它的結果完全“相等”,盡管有時結果的內涵確實“少于”原因,但在一些“質變”的過程中,原因也經常產生具有更多內涵的結果。真正的新的東西雖然不能在刻板的因果性過程中產生,但它們完全可以在其他的決定性過程中產生,并且這種產生完全是符合規律的。例如當極高的溫度降低到一定程度時,化學現象和化學規律就會涌現出來。邦格認為,夸大因果性范疇,忽視其他同樣具有律則性的決定性范疇,是很多哲學家貶低自然科學、鼓吹奇跡和非理性的重要原因。自然科學完全有能力解釋新事物、新性質甚至新規律的涌現,因果性過程并不是自然科學的全部。因果性的非涌現性當然是它的一大局限,但邦格仍在揭示這一局限性的同時充分肯定了因果性的積極意義。強調原因“等于”結果的因果律不但極大促進了能量守恒定律等自然科學基本規律的發現,而且幫助人們在紛繁復雜的現象中把握不變的自然法則,并啟發羅素等哲學家注意到某些決定性過程中的結構不變性
02 邦格因果性界定的若干推論
邦格對因果性范疇的界定有著很多不同尋常的推論。首先,牛頓力學并不是完全因果性的,這一點從上文關于自我運動的慣性定律以及相互作用的牛頓第三定律的討論可以直接得出。牛頓力學中的非因果性因素可以進一步分為兩類,一類是函數關系中的非因果性,另一類是微分方程中的非因果性。函數和微分方程經常被人當做因果性概念的核心,而按照邦格的界定,它們和因果性都沒有很密切的聯系。二者所表達的都只是若干物理量之間的關系,這些有數量關系的物理量并不見得有一方產生另一方的關系,更不要說單向性了。把這些數量關系當做因果性容易導致兩類極端的觀點:一類是經驗主義和實證主義,他們只談現象,只承認因果性的認識論意義。邦格站在實在論的立場上嚴厲批判了這種理論傾向,他一再強調因果性是現實中某物狀態的改變產生另一物狀態改變的過程,因果性范疇屬于本體論范疇。另一類是以謝林、詹姆士、伯格森等人為代表的“浪漫主義”以及極端的宿命論,他們要么主張萬事萬物無不處在“因果聯系”之中,并且這種非單向性的相互聯系不可能用數學語言來表達,要么主張一切都被某種命運所決定。邦格認為這類觀點主要忽視了因果性的單向性和決定性的規律性,忽視了因果性的實在論和本體論意義。
此外,從亞里士多德開始,很多哲學家都把原因(cause)和理由(reason)等同起來,尋找某事物的原因就等于尋找該事物的理由。這一點在大陸理性派哲學家當中有著淋漓盡致的體現,他們不僅把二者緊密結合起來,甚至認為事物的理由才是更為基礎的決定者。在自然科學中,這種極端的理性主義的表現就是為自然界的事物尋找純粹數學的理由,就像開普勒把五種正多面體再加上球體這六種幾何概念當做太陽系有六顆行星的原因/理由那樣。在哲學中,極端的理性主義則體現在所謂的“充足理由律”這個曾被認為是“邏輯規律”的理性主義原理上。邦格一方面認為,因果性問題不能等同于邏輯,因為包含著因果性的自然規律盡管是客觀實在的,但并不是邏輯必然的,例如推翻牛頓第二定律并不違背邏輯規律;反過來,邏輯上可能的情況有可能與自然規律相悖,例如邏輯并不禁止物質和能量憑空產生或者憑空消失,但這種事情顯然違背了能量守恒定律等物理規律。這些理由使邦格更加堅定地主張因果性應當屬于本體論范疇,而邏輯是沒有本體論意義的,它不能充當自然科學和本體論的基礎,只能作為有力的工具幫助人們分析科學和本體論問題。另一方面,邦格認為“充足理由律”和因果性一樣有著有限的應用范圍,至少它不能應用在它自己身上,而只能作為一種“元語言”應用在比它低階的“對象語言”上。更重要的是,與“充足理由律”相反,實際上并非一切事物都需要且能夠被定義、解釋和闡明,無論是原子在虛空中的自我運動,還是一切事物構成的總體,抑或某個邏輯系統或數學體系的公理,總有這樣一些東西是我們需要先接受再推導最后進行驗證和修改的,否則我們總是會陷入似無休止的定義、解釋和證明、甚至是它們構成的惡性循環中。一些物理學家試圖找到普朗克常量、光速和單位電荷量等物理常量背后的“理由”,對它們加以“解釋”,在邦格看來這種努力根本不會有任何實質性的成效,因為它只是錯把“理由”當成了“原因”,以為一切都應當有原因和理由——說到底,只是濫用了因果性范疇的結果。
試圖為物理常數尋找“解釋”的傾向揭示出與之緊密聯系著的觀點,即認為嚴格的因果性是科學解釋的前提條件,只有找到了事物的原因/理由,才有可能成功解釋該事物。實證主義者有力地反駁了把科學解釋看作“尋找理由”的觀點,但他們極端地否定了科學解釋的可能性,代之以科學描述。他們認為科學只負責描述現象,因為只有現象才是存在的,而所謂的“理由”是不存在的,因此尋找理由也是徒勞的。與實證主義者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邏輯經驗主義者,后者盡管在一定程度上承認科學解釋的可能性以及合理性,但把它局限在邏輯的范疇內,認為所謂的科學解釋就是澄清現象所對應的理論術語的邏輯結構。邦格認為,無論是實證主義者激進的現象主義(phenomenalism)觀點還是邏輯經驗主義者的“邏輯主義”觀點,都是錯把本應屬于本體論范疇的因果性歸于認識論范疇的結果??茖W解釋是通過科學規律來解釋的,而不是通過原因來解釋的。例如把開槍產生的后坐力解釋成扣動扳機引發火藥的化學反應,后者產生的氣體對前后兩個方向產生同樣的壓力的結果。這是一個因果性解釋,因為它通過氣體壓力的推動這一原因來解釋后坐力。但這個因果性解釋是不完整的,它既未意識到氣體來自火藥燃燒這一非因果性的連鎖反應,又沒能揭示出后坐力只是氣體壓力的各向同性以及牛頓第三定律的特例。這些規律才是科學解釋的核心內容。正如科學規律不只是因果性規律,科學解釋中同樣存在著種類繁多的非因果性解釋。
除了被定義為“理由”和“解釋”,因果性還經常被人等同于科學預測。例如我們根據某物理定律由系統的初狀態準確地計算出它的末狀態,就可以預言現實過程中系統的末狀態就會呈現出計算所得的結果。這種精確的預測似乎揭示了兩種狀態之間前后相繼的恒常聯系,因此經常被一些有著經驗主義傾向的學者當做因果性范疇的本質特征。海森伯就曾明確表示,正因為量子力學不可能從已知的物理狀態精確地預測其未來的狀態,所以根據因果性的“定義”,量子力學顯然是非因果性的。邦格自然非常反對這種觀點:首先,這種觀點把科學規律和因果性規律等同起來,但科學規律中除了因果性規律之外還有很多其他種類的規律;其次,科學預測的精確性并不只與科學規律本身有關,還有很多外在因素的作用。第三,屬于本體論范疇的因果性不應與屬于認識論范疇的可預測性混為一談。對于“量子力學否證決定論”的說法,邦格認為這是既把決定論等同于因果性,又把因果性等同于可預測性的后果。誠然,量子力學規律是統計規律,但邦格主張統計規律并不是不完善的,它只是不預測單獨的個體的變化規律而已,它預測的是大量個體組成的龐大系統;反過來,像牛頓力學定律那樣的、人們心目中的完備的規律也不能對大量個體組成的龐大系統進行預測,因此統計規律和其他規律只是各司其職而已,沒有完備不完備的區別。此外,預測終歸是一個認識論概念,而在本體論層面上,量子力學完全能夠容納各種不同的、但又都與經驗事實相一致的解釋理論。邦格特別提到了德布羅意和波姆提出的導波理論,這種理論在本體論層次上設定了粒子和導波這兩類實體,于是量子力學過程就是這兩類實體的相互作用,其中某些符合單向性等特征的過程就是因果性過程。在導波理論中,不可預測性并不存在于包括粒子和導波的本體論層次中,這恰好符合邦格對可預測性的認識論界定。
03 “因果性”與“本體論”
國外學者對邦格因果性界定的批評主要集中在“產生”和“本體論”這兩個關鍵點上。C. 杜卡斯(C. J. Ducasse)認為,邦格自始至終都沒有在書中明確“因果性”的涵義,而“產生(productivity)”和“生成(generation)”都不足以定義“因果”。因為一旦我們采用這樣的定義,就又會面臨解釋兩個新概念的任務。M. 海斯(Mary B. Hesse)認為邦格所闡述的一些概念幾乎是循環的,后者總在說:原因“產生”結果是因果聯系的一個必要條件,而只有“事件”才能產生和被產生,并且“狀態”不是事件而是性質,所以狀態的恒常聯結不是因果性的。但當我們追問什么是“產生”什么是“事件”時,邦格就變得含糊不清了。事實上,邦格的“產生”或“生成”應當放在他所提倡的“本體論”的語境當中去理解。作為“決定”這個概念的要素之一,“產生”意味著沒有憑空出現或無端消失的東西,任何事物都植根于其他事物,并且在其他事物中留下痕跡。換句話說,物質是守恒的。而正因為物質不生不滅,所以某物具有某種狀態就是它不生不滅的同義語,而不需要額外的原因。于是狀態隨時間的變化不能說成前一時刻的狀態“產生”了下一時刻的狀態,“產生”只能是外在于該物的他物狀態的變化導致該物狀態變化的過程——這就是邦格所說的“因果性”過程。
然而這種“本體論”解釋仍不能徹底解決問題。首先是“本體論”和經驗主義的關系問題。邦格很篤定地認為,休謨“因果聯系不是必然的”的主張建立在“過去和未來沒有聯系”這一前提下,因此這是一個循環論證。但這一反駁并不能說服真正的經驗主義者,正如R. 施萊格爾(Richard Schlegel)所說,休謨所主張的只是他沒能找到必然的因果聯系而已。在批評經驗主義者P.薩普斯(P. Suppes)的因果性模型時,邦格舉了一個例子:令“此地氣壓表讀數降低”為事件A,“此地下雨”為事件B;因為B在A的條件下發生的概率大于B的絕對概率,所以按照薩普斯的因果性定義,“氣壓表讀數降低”導致了“下雨”。這個例子的荒謬之處在于,氣壓表是人造的東西,我們事先已經知道沒有氣壓表的時候天上仍會下雨,所以“氣壓表導致下雨”是不能接受的。但這種荒謬性并不會對經驗主義造成致命的打擊,后者只是否定了因果聯系的必然性,但并沒有阻止人們去相信因果聯系。我們可以相信濕度增大以及凝結核的存在是下雨的原因,而氣壓表示數降低不是下雨的原因;但究竟哪個是“本體論”意義上的真正的原因并不是可以正面證明的,二者的區別是由“人性”導致的。因此該區別并沒有反映在薩普斯的因果性定義當中,在經驗主義者看來這無非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在充分考慮經驗主義立場的前提下,我們不難發現邦格對因果性的界定并不能徹底地推翻經驗主義,它只是確立了一種非經驗主義的理論傾向而已。
其次,邦格的“本體論”與其他的本體論之間存在著競爭關系。這一點集中體現在他關于“統計決定”的觀點當中。誠然,即便是完全遵守牛頓力學定律的粒子,一旦數量極為龐大,就不能不用統計規律來描述。但這種描述為什么不是認識論層面上的呢?既然邦格認為因果性既不能被科學描述所代替又不能被科學預測所定義,而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前者屬于本體論范疇,后兩者屬于認識論范疇,那他為什么不認為統計規律是人沒有能力把握本體論層面上客觀存在的粒子軌跡所導致的呢?事實上,這和邦格對“涌現”的本體論承諾有著密切的聯系。正因為“涌現”出來的新的東西具有本體論意義而不只有認識論意義,所以描述這些新東西的統計規律也不能接受徹底的、因果性的還原。然而這樣的本體論承諾并不是沒有問題。第一,這一承諾切斷了統一物理學理論的可能性。因為宏觀規律不能徹底還原為微觀規律,所以二者必定是截然不同的。于是在量子力學中,我們不能有意義地談論一只貓的波函數以及它所滿足的薛定諤方程,這似乎意味著邦格堅定地支持哥本哈根解釋??墒菫榱朔瘩g非決定論,他還是不遺余力地聲援導波理論以及其他試圖打破宏觀-微觀壁壘的量子力學解釋。施萊格爾覺得邦格的這種主張是非常難以理解的,恐怕我們只能把它理解為理論偏好基礎上的理論選擇了。第二,非決定論者和非理性主義者大多關注個體行為、遭遇及其規律,然而即便已知一個確定的、“客觀的”概率以及統計規律也無從得知“我”將會得到何種結果。對后者的關心和探求是他們選擇非決定論或非理性主義的重要原因,而邦格對這些哲學流派的反駁在他們看來只不過是忽略了他們關心的問題而已。因此,邦格的本體論承諾,以及他的一系列理論偏好,并不能像他設想的那樣成功地反駁某些“錯誤”的哲學流派,但能夠使人注意到相關的文獻資料,并促使人們參與到相關問題的思考和討論當中。
不僅如此,邦格還試圖把“本體論”和自然科學結合起來。他主張,因果性問題應該像其他本體論問題一樣在所謂的自然科學的基礎上得以逐步解決,因為因果性問題至少與特定因果關聯的研究有著密切的關系。在邦格看來,自然科學甚至可以“證實”和“檢驗”哲學與本體論假設:“一切事物都是根據一定規律由他物所決定的”就是被科學研究的結果所“證實”的哲學假設,因為任何研究結果都只能證實它而不能反駁它;將科學定律歸入更具一般性的陳述中,或通過其他層次上的規律推導某層次上的規律,科學可以“檢驗”關于現實的相互聯系的本體論假設。而因果性原理亦可在科學研究中起到作用,這又進一步說明哲學既不凌駕于科學之上又不是科學的基礎,哲學是科學研究的一部分。這些論斷恐怕在大多數哲學家看來都是不可理喻的。既然哲學假設不能被任何事實反駁,那前者又如何能被后者“證實”呢?又有多少科學家真的像邦格所說的那樣把“證實”和“檢驗”哲學與本體論假設、把“哲學”作為其科學研究的一部分呢?邦格曾認為大多數科學家都是實在論者,只是偶爾談論起哲學問題可能會故弄玄虛而已,但事實恐怕是科學家討論各自領域內的問題時沒時間把本體論概念交代得那么清楚,或是完全不關心實在論之類的哲學問題而已。邦格把科學和本體論熔合起來的做法,特別是他在討論“充足理由律”時提到的“必須先接受一定的假設,進行理論推導之后再回頭驗證”的觀點,都表現出一種自然主義的傾向,但顯然他自己并不承認這一點;他并不主張取消本體論,而是根據自己的理論需要選擇了一種“最好的”本體論,以支持自己關于因果性和決定性的觀點。
04 結語
邦格成功地建立了一種因果性理論,但他并沒能推翻其他因果性理論。我們仍可以有意義地利用狀態變化、邏輯推理、解釋力和預測力等概念來定義因果性,并將邦格提出的若干決定性范疇還原為某種因果性。這樣做可以更靈活地處理一些涉及因果性的問題,例如當我們調查火災原因時,邦格的因果性概念會提示我們關注溫度上升和可燃物的本質屬性,但我們真正要尋找的是電源短路、煤氣泄漏、防火設施老化之類的條件。這些都是邏輯推理的一部分,因此在這個例子中,用邏輯推理來定義因果性更恰當,而過于強調“本體論”反倒顯得離題甚遠。
如果我們堅持認為本體論是因果性理論的基礎,而因果性理論又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人們對事物原因的判斷,那么多樣化的判斷就意味著多樣化的因果性理論,進而意味著多樣化的本體論。于是,把條件或理由當作原因就承諾了區別于邦格本體論的本體論。之所以要從多樣化的判斷出發得出多樣化的本體論,而不是從唯一正確的本體論出發得出唯一正確的判斷,是因為直到現在我們仍然不掌握那種唯一正確的本體論。正如邦格本人所承認的,并非一切事物都需要且能夠被定義、解釋和闡明,總有一些東西需要先被接受再經過推導最后進行驗證和修改。這意味著人們總是在有意無意地借助某種動機或偏好來選擇或構造適當的本體論,正如他們總是在沒有絕對充分的根據的情況下對事物原因做出判斷那樣。
當然,本體論并不見得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因果性理論以及人們對事物原因的判斷,因為我們有理由主張因果性與本體論沒有直接關系。這種情況顯然會更加放任本體論的多樣化,甚至允許人們繞開或取消本體論,直接根據自己對事物原因的判斷來構造各自的因果性理論。例如,人們既可以有理由地主張某物的初始狀態作為原因產生出它后來的狀態,又可以把自我運動(例如燃燒等連鎖反應)和相互作用(例如內分泌腺的工作模式)解釋為多個單向的因果關系的組合。這些主張當然是與邦格所主張的“本體論”和因果性理論相悖的,并且不一定存在著某種本體論作為它們的基礎。
綜上,我們有理由斷言:人們總是有理由選擇、構造某種本體論,抑或干脆繞開、取消本體論;因此,本體論對于因果性理論以及人們對事物原因的判斷并不是至關重要的,這三者都是與某種動機或偏好有關的理論選擇。
這樣的論述很容易得以推廣,但推廣的結果并不一定是某種唯意志論?;蛟S有人認為不能把一切理論都看作是出于動機或偏好的選擇,因為這樣一來,這種看法本身也成了某種理論偏好,而不可能得到人們的認真對待。但事實并非必然如此,事實也有可能是:這種看法更有利于我們理解某些哲學立場,而不至于粗暴地排斥它們。特別地,我們可以更容易地理解邦格對自然科學的偏愛,以及他對哲學與科學關系的論述。誠然,自然科學有能力解釋(或者是合理地消解)新事物、新性質甚至新規律的涌現,我們不必在自然科學之外尋求答案,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們只能承諾特定的本體論而沒有其他的選擇;正因為這樣的理論選擇無處不在,所以,當一個哲學問題真正需要解決的時候,我們毋寧選擇基于自然科學的解決方案。這時我們才更有理由贊同邦格的主張——哲學既不凌駕于科學之上又不是科學的基礎,哲學是科學研究的一部分。
原載:《世界哲學》2022年第2期(注釋略)
文章來源:“哲學中國”微信公眾號(202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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