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是我國哲學學科的重要學術機構和研究中心。其前身是中國科學院哲學社會科學部哲學研究所。歷任所長為潘梓年、許立群、邢賁思、汝信(兼)、陳筠泉、李景源、謝地坤。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全國沒有專門的哲學研究機構。為了適應社會主義改造和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 ... <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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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6日,作為中國社會科學院圖書館體制機制改革的重要舉措之一,哲學專業書庫正式掛牌。
<詳情>摘要:通常認為,特殊對象和普遍對象之間有一個區分,前者是個體對象,后者是一般概念或抽象“對象”,此外,這種本體論上的區分可以在語言中用主謂詞的區分來表示,主詞是專名,表示對象,謂詞是形容詞和動詞,表示屬性和關系。拉姆齊提出以下四個論證來挑戰這兩個區分:(1)語言中的對稱性;(2)復合的普遍對象;(3)感覺上的區分;(4)邏輯上的對稱性。他的結論是,沒有理由假定在特殊對象和普遍對象之間有這樣的區分,除了知道“普遍對象理論一片混亂”之外“我們一無所知”。
關鍵詞:普遍對象 特殊對象 主詞 謂詞 《數學原理》
作者簡介:弗蘭克·普倫普頓·拉姆齊(Frank Plumpton Ramsey,1903-1930),英國哲學家、邏輯學家、數學家和經濟學家。本文題目為“Universals”,國內學界對“universal(s)”的譯法有“共相”(金岳霖)、“普遍,共相”(吳壽彭)、“普遍的東西”(王路)等等,相應地,對“paticular(s)”的譯法也有“殊相”(金岳霖)、“特殊的東西”(王路)等等。這里把“auniversal”“universal”和“universals”都譯為“普遍對象”,而“aparticular”“particular”和“particulars”都譯為“特殊對象”,是和馬明輝教授的討論結果?!?span lang="EN-US">subject”和“predicate”在語言學和邏輯學中都分別統一譯成了“主詞”和“謂詞”。作者的譯名在中文文獻中也不太統一(例如,金岳霖在《論道》和《邏輯》中譯為“袁夢西”、王路在“真之實質”中譯為“拉姆塞”,等等),這里譯為“拉姆齊”,是取自胡作玄和鄧明立的譯法,他們發表于《自然辯證法通訊》(2000年第3期)的論文“名冠數學理論的哲人——弗蘭克·拉姆齊”中,第75頁對譯名有簡略的說明:“拉姆齊這個姓就是來自蘇格蘭和愛爾蘭的家族,由于拼寫方法的演變,到18世紀分成拉姆塞(Ramsay)和拉姆齊(Ramsey),其實,他們的發音完全一樣,我們為了方便才在譯名上加以區別?!绷硗?,在翻譯時,譯者參考了1931年的拉姆齊文集(Foundations: Essays inPhilosophy,Logic,Mathematicsand Economics),而且出于本刊的風格,譯者添加了提要和關鍵詞。為尊重原文,作者注釋保留原有體例。廈門大學的鄭偉平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的何博超副研究員閱讀過初稿。一并致謝!——中譯者
是否有一個根本的劃分把對象區分成特殊對象和普遍對象這樣兩個類?本文將對此進行考察。早在1911年的《亞里士多德學會會志》上,羅素先生已經撰文討論過這個問題。他的結論認為,這個劃分是最終的劃分;這個結論建立在兩個熟悉的論證之上,針對兩種取消這一區分的明顯方法,即普遍對象都是特殊對象的集合、或者特殊對象都是它們的質的集合。就其本身而言,這些論證是完全合理的,但是在我看來,似乎不能解決整個問題。在《哲學問題》(The Problems of Philosophy)中,第一個論證還被用來反對過唯名論者,證明的是“這個感覺材料是白色的”這樣的命題一定包含某個東西作為構成成分,例如白或類似的東西,這個東西和這個感覺材料本身并不屬于同樣的邏輯類型。第二個論證在麥克塔格特的《存在的本性》(The Nature of Existence)中也有簡要敘述,證明的是一個人不能等同于他的質的總和。但是,盡管一個人不能是他自己的質之一,也沒有理由說他為什么不必是其他某個事物的質。實際上,實質對象(material objects)被懷特海博士描述成是“真正的亞里士多德式形容詞(adjectives)”;所以,我們不能認為,得到特殊對象與普遍對象之分的這兩個論證就不能被批評。
那么,我想要問的是,一個特殊對象和一個普遍對象之間的那個差別究竟是什么?我們對其中一個所說的卻對另外一個不成立的又是什么?如果我們追隨羅素先生,那么我們必須研究三種區分:心理學的、物理學的和邏輯學的。首先,我們有感覺和概念之間的區分,它們是兩種不同心理行為的對象;但是,這種區分并不具有根本性意義,因為兩種心理行為之間的區分可能并不對應它們對象之間的任何區分。其次,基于對象與時空的關系,我們可以在對象之間做出各種區分;例如,有些對象在一個時間只能處在一個位置,其他對象(例如紅這種顏色)卻可以處在多個位置。雖然這個主題很重要,但是我認為我們還沒能觸及到這個問題的本質。例如,當懷特海博士說桌子是形容詞(adjective)、而約翰遜先生說它是個體詞(substantive)的時候,他們所爭論的不是這張桌子可以在一個時刻位于多少個位置,而是其邏輯本性。正因為如此,我們的研究必須處理的,主要是邏輯上的區分。
按照羅素先生的意見,普遍對象的類是謂詞類與關系類的總和;只是這個學說已經被斯托特博士所否定。[1]但是,斯托特博士已經得到了非常充分的回應。[2]所以,我將只討論羅素先生所堅持的那個更為常見的觀點。
在羅素先生看來,詞項劃分為個體項(individuals;或者,particulars),質和關系,而質和關系又被一起歸為普遍對象;有時候,質甚至被當作是一元關系而包含在關系之中,以區別于二元、三元或多元關系。約翰遜先生也把詞項進行了劃分,分為個體詞(substantives)和形容詞(adjectives),把關系包括在及物形容詞(transitive adjectives)之中;他認為,個體詞和形容詞之間的區分解釋了特殊對象和普遍對象之間的區分。但是,迄今為止意見仍算一致的這些權威作家中,仍然有一個重要的不同。約翰遜先生認為,盡管個體詞的本質是它只能在命題中起主詞的作用而不能起謂詞的作用,但是,形容詞卻既能起謂詞的作用也能充任被從屬(secondary)形容詞所謂述的主詞。例如,在“不守時是一個缺點”中,主詞本身是一個形容詞,即不守時這個質。所以,個體詞和形容詞之間一定存在一個對稱性的需求,因為雖然謂詞一定是一個形容詞,而主詞可能是一個個體詞或形容詞,我們必須把個體詞定義成一個只能是主詞而絕非謂詞的詞項。
另一方面,羅素先生在其邏輯原子主義的講演[3]中已經否定了這一點。他說,對于形容詞來說,存在著某種不完整的東西,某種關于命題形式的暗示;因此,形容詞符號決不能單獨出現或作為命題的主詞,而必須填入一個它作為謂詞的命題之中。因此,他說,適合于紅的恰當符號并不是語詞“紅的”,而是“x是紅的”這個函項,紅的只能通過這個函項的值而進入一個命題之中。因此,羅素先生會說,“不守時是一個缺點”的真正意思,是“對于所有的x,如果x是不守時的,那么x是應受譴責的”這樣的東西;形容詞不守時不是這個命題的主詞,它只是作為這個命題中那些形如“x是不守時的”的部分的謂詞而進入這個命題。這個學說是第二版《數學原理》中新工作的基礎。
這兩個理論即使都無法被推翻,但似乎也都不能令人完全滿意。羅素先生的觀點確實涉及到與我們對普遍對象的認知關系有關的那些困難,出于這個原因,它在第一版《數學原理》中被拒斥;但是,在我以及羅素先生現在的觀點看來,這些困難決不是無法克服的。但是,我不能在這里對它們進行討論,因為否則的話又會提出與我想要提出的主要問題無關的無數問題。這兩個理論都不能被推翻,但是對于二者來說,還是可以提出一些似乎很有力量的反對意見。例如,羅素先生主張,兩個詞項之間的關系不能是從它們之間而來的第三個詞項,因為那樣的話,它就根本不是一個關系,而唯一真正的關系成分將在于這個新的詞項和原先兩個詞項之間的那些連接之中。正是基于這種想法,布拉德雷先生推斷出他的無窮倒退,羅素先生現在顯然也贊同這一點。約翰遜先生可能會回答說,對他來講,這個連接成分或結構成分不是關系,而是刻畫和耦合聯系(characterizing and coupling ties);但是,這些聯系仍然是最神秘的對象。有人也可能會反對說,約翰遜先生既沒有把特殊對象和普遍對象之間的不同做出足夠區分,也沒有考慮形容詞特有的不完整性,這種不完整性表現在形容詞前面添加助動詞“是(being)”的可能性;“是紅的”“是人”似乎并不像一把椅子和一張地毯那樣實在的東西。針對羅素先生,有人可能會問,怎么才會有他的普遍對象那樣的對象,它們包含命題的形式,因此是不完整的。從某種意義上說,所有的對象都是不完整的;除非與其他對象結合在一起,它們不能出現在事實之中,而且它們還包含著它們作為其構成成分的命題的形式。到底以何種方式,普遍對象比任何其他東西更能做到這一點?
但明顯的是,這些論證中沒有一個是真正決定性的,任何一個真正對這個根本性問題充滿好奇的人,都會對這種處境極其不滿。在這種情況下,一個具有啟發意義的格言是:真理并不存在于這兩個有爭議的觀點之中的任何一個,而是存在于尚未考慮到的第三種可能性之中,我們只能通過拒絕爭論雙方都認為顯而易見的東西來發現這種可能性。
這兩個有爭議的理論都建立在一個重要假設之上,在我看來,這個假設只要被質疑,其真實性就會有問題。它們假定主詞和謂詞之間存在著一種根本的對立,也就是說,如果一個命題由兩個詞項組成,那么這兩個詞項必須以不同的方式發揮作用,一個作為主詞,一個作為謂詞。因此,在“蘇格拉底是聰明的”之中,蘇格拉底是主詞,聰明是謂詞。但是,假設我們反過來討論這個命題,說“聰明是蘇格拉底的一個特征”,那么,之前作為謂詞的聰明現在成為了主詞?!疤K格拉底是聰明的”和“聰明是蘇格拉底的一個特征”這兩個句子斷定了同一個事實,表達了同一個命題,在我看來,這在哲學中是最清楚不過的了。當然,它們并不是同一個句子,但它們具有同樣的意義,就像是兩個不同語言中的兩個句子可以具有相同的意義那樣。我們用哪一個句子,既關乎文學風格,也關乎我們看待事實的態度。如果我們關注的中心是蘇格拉底,我們可以說“蘇格拉底是聰明的”,如果我們討論的是聰明,我們可以說“聰明是蘇格拉底的一個特征”;但不管我們說什么,我們的意思是一樣的?,F在,這兩個句子中,一個句子以“蘇格拉底”為主詞,另外一個以“聰明”為主詞;因此,二者之中,哪一個是主詞,哪一個是謂詞,取決于我們用哪一個句子來表達我們的命題,與蘇格拉底或聰明的邏輯本質無關,而完全是語法學家的問題。同樣,使用足夠靈活的語言,任何命題都可以這樣表達,以致于它的任何詞項都是主詞。因此,命題的主詞與其謂詞之間并不能做出本質上的區分,這種區分也不能是對象進行根本劃分的基礎。
我并不是說,上述論證直接就是結論性的;我主張的是,它對根據主謂詞之間的區分所推出的特殊對象、普遍對象之間的區分的整個基礎提出了懷疑,并且這個問題需要一個新的考察。羅素先生經常提到的一個觀點是,哲學家們很容易被我們語言的主謂結構所誤導。他們以為所有的命題都必須是主謂形式的,因此否認關系的存在。我要說的是,幾乎所有的哲學家,包括羅素先生自己,都被語言所誤導,其影響遠甚于此;關于特殊對象普遍對象的整個理論把純粹地屬于語言的一個特征錯誤地當做是實在的一個根本特征。
所以,我們來仔細研究一下主詞和謂詞這個區分,為了簡單起見,讓我們遵循約翰遜先生的方法,把關系包含在謂詞之中、把它們的詞項包含在主詞之中。我們要問的第一個問題是:有一個或多個主詞以及一個謂詞的,是什么命題?所有的命題都是這樣,還是只有一部分命題是這樣?不過,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讓我們提醒自己,我們要完成的任務不只是一個英語語法任務;我們不能和學校里的孩子那樣,把句子分析成主詞、主詞的引申部分(extension of subject)、補語,等等,我們對句子本身的興趣不大,真正讓我們感興趣的,是句子的意義,而我們希望從中發現實在的邏輯本質。因此,我們必須尋找主詞和謂詞的意義,這些意義不是純粹語法上的,而是真正的邏輯意義。
我們從“或者蘇格拉底是聰明的,或者柏拉圖是愚蠢的”這樣的命題開始。對此,我們可能會同意,主謂詞的觀念是不適用的;它可能適用于“蘇格拉底是聰明的”、“柏拉圖是愚蠢的”這兩個部分,但整個的“或者蘇格拉底是聰明的或者柏拉圖是愚蠢的”是一個選言命題,而不是一個只帶單個主詞或謂詞的命題。但是,有人可能會對此提出如下異議:在這樣的命題中,我們可以取任何我們喜歡的詞項,比如蘇格拉底,作為主詞。這樣的話,謂詞將是“是聰明的,除非柏拉圖是愚蠢的”或者命題函項“x?是聰明的,或柏拉圖是愚蠢的”。然后,短語“是聰明的,除非柏拉圖是愚蠢的”將代表一個復合的普遍對象,被斷定是蘇格拉底的特征。這種看法雖然很常見,但在我看來肯定是錯誤的。為了讓事情更清楚,我們考慮一個更簡單的例子,一個形如“aRb”的命題;那么,根據這個理論,有三個密切相關的命題,其中一個命題斷定關系R在兩個詞項a和b之間成立,第二個斷定a具有“與b有R”這個復合屬性,第三個則斷定b具有a對它有R這一復合屬性。這些一定是三個不同的命題,因為它們具有不同的成分,但它們又不是三個命題,而是一個命題,因為它們說的都是同樣的事情,即a有R到b。所以,復合普遍對象理論得出了一個難以理解的三位一體,就像神學的那個一樣,毫無意義。這個論證可以通過考慮定義的過程來加強,列敘如下。出于某些目的,符號“aRb”可能沒有必要這么長,因此,將其縮短為“?b”會帶來便利。這是通過定義?x=aRx來完成的,意味著任何形如?x的符號都將被解釋成相應符號aRx的含義,是后者的一個縮寫。在更復雜的情況下,這樣的縮寫通常是非常有用的,但是,如果時間和紙張空間允許,它也總是可以被省去。相信復合普遍對象的人現在遇到了一個二難困境:這樣定義出來的“?”,是x的這個復合屬性(由a具有R到b組成)的名稱嗎?如果是,那么?x將是以下斷言:x具有這個屬性;它將是一個主謂命題,主詞為x,謂詞為?;不過這與關系命題aRx并不相同。但是,由于?x被假設定義為aRx的縮寫,這就得到荒謬的結論了。原因在于,如果一個定義不能解釋成被定義項和定義項具有相同的意義,那么定義過程就會變得不可理解,我們也就失去了隨意互換被定義項和定義項的全部理由,而定義的全部功用就取決于這一互換。反過來,假設如上定義的“?”不是該復合屬性的名稱;那么,這個復合屬性又怎么可能成為我們思考的對象呢?我們又怎么可能談論它呢——既然“?”,它唯一可能的名稱,根本不是它的名稱,而是別的東西的縮寫?那么,又有什么理由可以假設這個東西的存在呢?
盡管這個理論最終歸于荒謬(reductio ad absurdum),但是仍有必要探討它的來源,探討它為什么被那么多人——包括以前我自己——所認可,而不是被大家所質疑。我認為,主要原因在于語言學上的便利;它給了我們一個對象,這個對象是“?”的“意義”。我們常常想說“‘?’的意義”,而且假定,它是一個唯一的對象而非一個非常復雜的東西,“?”不是與一個復合的對象而是與幾個簡單的對象具有意義關系,這些對象在它的定義中被命名,這樣的話,事情就簡單得多了。當然,這個觀點如此受歡迎還有另外一個原因,那就是在使用變量命題函項時所感覺到的假想困難。我們可能會問,我們如何解釋“a具有b的所有屬性”這樣的陳述,除非假設有屬性存在?答案是,它被解釋為以如下方式構造出來的所有命題的邏輯積:取a在其中出現的一個命題,設為?a,把a改成b,得到?b,然后構造出命題?b.?.?a。事情并非那么簡單,但是,想要把它解釋得更為確切,又會涉及很多令人厭煩的細節,因此在這里并不合適;“a具有b的所有屬性”是所有形如?b.?.?a的命題的聯合斷言,我們可以把這當作是一個充分的逼近,不必要求?是一個普遍對象的名稱,因為它只是a出現于其中的命題的那個其余部分。所以,困難完全是想像出來的??梢钥吹?,這同樣也適用于任何其他表面變元的情況,其中一些變元的值是不完整的符號,可能就解釋了為什么有人傾向于斷定羅素先生的一些不完整的符號實際上并不是不完整的,而是屬性或謂詞的名稱。
所以,我的結論是,復合普遍對象需要被拒絕;而像“或者蘇格拉底是聰明的或者柏拉圖是愚蠢的”這樣的命題既沒有主詞也沒有謂詞。類似的論證也適用于任何復合命題,即任何包含“并且”“或者”“并非”“所有的”和“有的”等語詞的命題;因此,如果我們想要在主詞和謂詞之間找到邏輯上的區分,那就只能在羅素先生所說的原子命題中去找,這些命題可以用不包含上述任何一個語詞的句子來表達,而只是包含名稱以及一個系詞。
主詞和謂詞之間的區分將會在原子命題中以不同方式起作用的幾個名稱那里出現;如果這不是一個純粹的語法上的區分,那么它就必須對應于原子事實中幾個對象在作用上的不同,所以,我們首先要考察的是原子事實由其組成部分而得到的構造。關于這一點,可以提出三種觀點;首先是約翰遜先生的觀點,他認為,各組成部分通過他所說的刻畫聯系(characterizing ties)而連接在一起。這個實體的本性相當模糊,但是我想我們可以認為它不是事實的組成部分,而是語言中系詞“是”所表征的東西;這樣,我們就可以說,這個理論認為,這種連接是由一個真正的系詞來完成的。其次是羅素先生的理論,它認為,這個連接是由其中一個組成部分構成的;它還認為,在每一個原子事實中都一定有一個構成部分,它在本性上是不完整的、或者說是起聯結作用的,可以說,正是它將其他部分結合在一起。這個部分將是一個普遍對象,而其他部分則是特殊對象。最后,維特根斯坦先生的理論認為,既不存在系詞,也不存在起特殊聯結作用的部分,而正如他所說的那樣,這些對象像鏈條上的鏈環一樣互相銜接在一起。
在我們看來,最值得重視的是第二個理論;因為第一個和第三個并沒有真正解釋主詞和謂詞的作用方式的任何區分,而只是把這一區分當作一個教條。只有在羅素先生的理論基礎中,特殊對象和普遍對象之間才會有可理解的區分,這種區分建立在一個必然性之上:在每一個事實中,都必然有一個連接詞項或普遍對象,對應于每一個句子都需要一個動詞。所以,我們首先必須考慮的,是羅素先生的理論。
這個理論的最大困難,在于理解一種對象怎么會是特別地不完整的。在某種意義上,任何對象都是不完整的,也就是說,它只能通過與一個或多個合適類型的對象聯系在一起而在事實中出現,有如任何名稱都是不完整的那樣,因為要形成一個命題,我們就必須把某些類型合適的其他名稱和它連接起來。正如維特根斯坦所說:“事物就其能夠出現在一切可能的狀況中而言是獨立的,但是這種形式的獨立性是一種與原子事實的連接,是一種非獨立性。(語詞不可能以兩種不同的方式出現:單獨出現或在命題中出現。)”[4]而約翰遜也說過:“最終,一個普遍對象指的是一個可以刻畫特殊對象的形容詞,而一個特殊對象指的是一個可以被普遍對象所描述的個體詞?!?/span>[5]因此,我們可以承認,“聰明的”包含了命題的形式,但“蘇格拉底”包含命題的形式,而且很難看出二者之間有什么樣的區分。這就是約翰遜先生批評的實質,羅素先生不會讓形容詞單獨存在,在把“s是p”處理成兩個變元的函項時,主目不是s和p,而是s和“x?是p”。
我想,對于這種批評,羅素先生會用兩種論證來回答,我們必須檢驗它們的有效性。首先,考慮他的函數符號系統在數理邏輯中帶來的巨大便利,對于這一點,他可能會說,除了這個符號系統比任何其他符號系統更加貼近現實之外,沒有別的解釋。他的第二種論證是,每個人都可以感覺到特殊對象和普遍對象之間的區分;唯名論的流行表明,普遍對象的實在性一直受到懷疑,這可能是因為確實是不同于特殊對象,它們更不獨立、更不自足。而且,只有這樣才能解釋特殊對象和普遍對象之間的區分,才能使它們成為真正不同的對象,因為它們顯然是不同的對象,而不僅僅是與我們或我們的語言有不同的聯系。例如,約翰遜先生認為,特殊對象呈現在思維之中,因為它的特征是由思維決定的,而其他一些人可能會說,特殊對象是句子的語法主語所表示的東西;根據這些觀點,什么是特殊對象,什么是普遍對象,都將取決于我們的心理或我們語言的非本質特征。
讓我們反過來討論這些論證,從特殊對象和普遍對象之間的感覺差異開始,把命題函項在符號上的特有便利暫時擱置起來??梢哉f,任何人都可以看到蘇格拉底和聰明之間的區分。蘇格拉底是一個獨立的真正實體,而聰明是一種質,因此本質上是另外某種東西的質。關于這個論證,首先需要說明的是,它根本就不是關于對象的?!疤K格拉底是聰明的”不是一個原子命題,符號“蘇格拉底”和“聰明的”不是對象的名稱,而是不完整的符號。根據維特根斯坦(我認同他這一點),任何其他可能被提出的例子都是如此,因為我們并不了解任何真正的對象或原子命題,而只是把它們作為被其他命題的預設而推論出來。因此,我們所感覺到的區分是兩種不完整的符號或邏輯構造之間的區分,如果不做進一步考察,我們就不能推論出兩種名稱或對象之間是否有相應的區分。
我想,對于以“蘇格拉底”和“聰明的”為代表的這兩種不完整符號(維特根斯坦稱之為“表達式”)之間的區分,我們可以很容易地得到一個更清晰的概念。讓我們考慮一個表達式是在什么時候以及為什么作為一個孤立的單位而出現。例如,“aRb”并不能自然地分成“a”和“Rb”,我們想要知道,為什么有人做出這樣的劃分,并且分離出表達式“Rb”。答案是,如果僅僅是這個命題的問題,那么用這種方式來劃分就沒有意義了,但是,正如維特根斯坦指出的那樣,表達式的重要性在與一般化(generalization)聯系起來時才會提高。使Rb突顯出來的,不是“aRb”,而是“(x). xRb”。在(x). xRb中,我們使用表達式Rb來收集我們想要斷定其為真的一類命題xRb;正是在這里,表達式Rb才是真正重要的,因為它是這類命題的共同之處。如果現在我們意識到這是表達式的基本用法,我們立即就能看出蘇格拉底和聰明之間的區分所在。通過“蘇格拉底”這個表達式,我們把它涉及的所有命題集合在一起,也就是說,我們通常所說的所有關于蘇格拉底的命題,如“蘇格拉底是聰明的”,“蘇格拉底是公正的”,“蘇格拉底既不聰明也不公正”。這些命題集合在一起作為“?蘇格拉底”的值,其中?是一個變元。
現在考慮“聰明的”這個表達式;我們用它來收集“蘇格拉底是聰明的”、“柏拉圖是聰明的”等等命題,這些命題都是“x是聰明的”的值。但這并不是我們能用“聰明的”來形成的唯一集合;正如我們用“蘇格拉底”來收集所有那些它在其中出現的命題一樣,我們也可以用“聰明的”來收集所有那些它在其中出現的命題,不僅包括像“蘇格拉底是聰明的”這樣的命題,也包括像“既非蘇格拉底也非柏拉圖是聰明的”這樣的命題,后者不是“x是聰明的”的值,而是不同的函項“?聰明的”的值,其中?是一個變元。因此,蘇格拉底只給出一類命題,而聰明的給出了兩類:一類類似于蘇格拉底所給出的,即聰明的在其中出現的所有命題的類;另外一類是由形如“x是聰明的”等命題所給出的范圍較窄的一個類。
這顯然是對我們所感覺到的蘇格拉底和聰明的之間區分的解釋,羅素先生說,對于聰明的,你必須引入命題的形式。因為所有的表達式都必須完整才能形成一個命題,所以之前很難理解聰明的怎么就會比蘇格拉底更不完整?,F在我們可以看到,原因就在于,對于“蘇格拉底”,我們只有一個想法,即把它補充到一個命題之中使之完整,而對于“聰明的”,我們不僅有這個想法,而且還有另外一個想法,即以一種特殊的方式使得它完整,為我們給出的不僅是聰明的出現于其中的命題、而且是它以一種特殊的方式出現于其中的命題,我們可以稱它的出現為謂詞,如在“蘇格拉底是聰明的”之中。
這種區分是由于什么原因造成的呢?這真的有區分嗎?也就是說,我們能不能像對待“聰明的”那樣對待“蘇格拉底”,用它來收集一個比它出現于其中的整個集合更狹窄范圍的命題集合?這是不可能的,還是僅僅因為我們實際上從未這樣做過?這些都是我們現在必須努力回答的問題。方式大致如下。假設我們可以在蘇格拉底的屬性中區分出一個子集,我們稱之為質;粗略地說,只有簡單的屬性才是質。然后,和“蘇格拉底”聯系在一起,我們可以形成兩個命題集合,正如我們和“聰明的”聯系在一起時所能做到的那樣。這樣就會有一個“蘇格拉底”出現于其中的寬泛的集合,我們說,這個集合斷定了“蘇格拉底”的屬性,但也有另外一個較窄的集合,斷定的是“蘇格拉底”的質。因此,假設公正和聰明都是質,“蘇格拉底是聰明的”、“蘇格拉底是公正的”將屬于較窄的集合,成為函項“蘇格拉底是q”的值。但是,“蘇格拉底既不聰明也不公正”不能斷言蘇格拉底的一個質,而只是一個復合的特征或屬性,只能是函項“?蘇格拉底”的一個值,而不是“蘇格拉底是q”的值。
但是,盡管在質和屬性之間的這種區分在邏輯上是可能的,我們似乎從來沒有系統地去實現它。約翰遜先生的《邏輯》中,有一段話可能會對這一事實有所啟發,他認為,雖然“我們可以從簡單的形容詞正確地構造出復合形容詞,但是,用作個體詞的任何一個詞項的本質是這樣的,它不可能構造出一個真正的復合個體詞”[6]。因此,從“蘇格拉底是聰明的”和“蘇格拉底是公正的”這兩個命題,我們可以形成命題“既非蘇格拉底是聰明的,也非蘇格拉底是公正的”,或者簡單地說,“蘇格拉底既不聰明也不公正”;根據約翰遜先生的說法,這仍然謂述了蘇格拉底的一個形容詞,是“?蘇格拉底”的一個值,可以為“(??).?蘇格拉底”或者“蘇格拉底有某種屬性”提出正當理由。另一方面,如果我們取“蘇格拉底是聰明的”和“柏拉圖是聰明的”這兩個命題,由它們形成“既非蘇格拉底是聰明的,也非柏拉圖是聰明的”;那么,這不是“x是聰明的”的值,也不會對“(?x). x是聰明的”或者“某人是聰明的”有所辯護。因此,既然“蘇格拉底既不聰明也不公正”為“蘇格拉底有某個形容詞”提供了正當理由,我們就可以說,“既不聰明也不公正”是一個復合形容詞;但是,既然“既非蘇格拉底也非柏拉圖是聰明的”并沒有為“有的東西是聰明的”提供正當理由,“既非蘇格拉底也非柏拉圖”就不能是一個復合個體詞,這正如沒有人是一個復合人那樣。
但是,如果我們可以形成一系列的質,而不是屬性,“蘇格拉底是既不聰明也不公正的”就不能證明“蘇格拉底有某種質”,“既不聰明也不公正”也不會是一種質。對此,約翰遜先生說,我們沒有普遍有效的標準來區分出質和其他屬性;當我們談論像蘇格拉底的邏輯結構的質和屬性的時候,正如我們現在所做的,這當然是一個非常合理的論點。因為這種區分只有與真正的對象相聯系時才真正清楚;然后,我們可以說,當?a是由兩個詞項組成的原子命題時,?表征了一種質,而這將把質和其他命題函項或屬性區分開來。但是,當主詞a是一個邏輯結構、?a是一個我們不知道其分析成分的復合命題時,就很難知道,問?是否簡單、如果簡單的話就稱之為一個質,這究竟是什么意思。這顯然不是一個絕對的問題,而是一個相對簡單的問題。
但是,很容易看出,在理論上,對于不完整的符號當然也可以做出類似的區分。任取一個不完整的符號“ɑ”;它的定義不是孤立的,而是與某種符號x結合在一起。因此,我們可以將ɑx定義為aRx。那么,這個不完整的符號“ɑ”將為我們給出兩個命題域:ɑx,這個域是通過定義中所顯示的方式來補充完成它而得到的;ɑ在其中出現的那些命題的一般域,這些命題包括前面那個域的命題的所有真值函項以及不含ɑ的常項命題。因此,在摹狀詞和類這兩個著名的例子中,正如《數學原理》處理的那樣,窄域是摹狀詞或類在其中有主要出現的域,而寬域則是這樣的域,在這個域中,摹狀詞或類有主要出現或從屬出現中的任何一種出現;這里的術語“主要”出現和“從屬”出現的意義在《數學原理》中有解釋。簡單地說,對于任何不完整的符號,我們都可以把它的主要和從屬出現區分開來,這一點基本上與我們發現的形容詞的特征相同。因此,任何不完整的符號實際上都是形容詞,而那些看起來是個體詞的符號之所以如此,僅僅是因為我們沒能區分或忽視區分它們的主要和從屬出現。作為一個實際例子,我們以實質對象為例;我們習慣于把它們看成是個體詞,也就是說,我們只以一種方式運用它們來定義命題域,而不區分它們的主要出現和從屬出現。直到懷特海博士宣稱實質對象是它們所處事件的形容詞,至少還沒有人做出這樣的區分,以便讓實質對象A的主要出現是在這樣的命題之中:“A是處于E之中的”。從這樣的命題出發,我們可以構造出A在其中出現的所有其他命題。因此,“A是紅的”將是“對于所有的E,A處于E之中蘊涵著紅處于E之中”,其中的A是從屬出現。所以,主要出現和從屬出現之間的區分不僅被證明是邏輯上必然的,而且在實踐上也是必然的。
結論是,對于不完整的符號,根本的區分并不在于個體詞和形容詞之間,而在于主要出現和從屬出現之間;一個個體詞只是一個邏輯構造,我們無法區分它的主要出現和從屬出現。因此,成為一個個體詞不是一種客觀的屬性,而是一個主觀的屬性,在這種意義上,它確實并不取決于任何一個人的頭腦,而是取決于在所有人的頭腦和目的中的那些共同要素。
這是我的第一個結論,我認為它在自然哲學和心靈哲學中具有一定的重要性,但這并不是我最想強調的結論,它也沒有回答我在本文開始時提出的問題。因為這是一個關于將某些邏輯構造劃分為個體詞和形容詞的方法和可能性的結論,個體詞和形容詞概念的傳統來源正是與這些邏輯構造相聯系的。但真正的問題是,是否有可能把真正的對象,而不是邏輯構造,劃分為特殊對象和普遍對象,而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必須回過頭來抓住論證的主線,在關于邏輯構造的冗長題外話中,我們把它擱置起來了。
我們在前面已經看到,特殊對象和普遍對象之間的區分是從主謂詞之間的區分而來的,而主謂詞的區分只出現在原子命題之中。然后,我們考察了原子命題、或者應該說原子事實的三種理論,即約翰遜先生的連接理論,羅素先生的理論——聯系是由普遍對象完成的、每個原子事實中必須有且只有一個聯系,以及維特根斯坦先生的理論——對象像鏈條上的鏈環那樣銜接在一起。我們看到,在這些理論中,只有羅素先生的理論為主詞和謂詞賦予了不同的功能、由此為它們之間的區分給出了意義,我們也繼續討論過這一理論。我們發現,對于約翰遜先生的批評,羅素先生有兩個可能的回答;一個方面是認為只有他的理論考慮到了蘇格拉底和聰明之間的區分,另外一個方面是認為他的記法比其他任何記法都便利、因此必然更符合事實。然后我們選取了第一個論證,并且討論了蘇格拉底和聰明之間的區分。我們發現,這存在于以下的事實之中:盡管蘇格拉底只確定一個命題域,而它出現在這個域中,但是聰明確定了兩個這樣的命題域,完整的域“f聰明的”和窄域“x是聰明的”。然后,我們考察了蘇格拉底和聰明這兩個不完整符號之間的區分的原因,并確定它是一種主觀特征,取決于人的興趣和需要。
我們現在要考慮的是,蘇格拉底和聰明之間的區分,是否如羅素先生所說的那樣,會對原子事實的構成產生任何影響。我們可以將這一點與羅素先生其他可能的論證有效地結合起來,因為他的符號系統具有優越的便利性。這個符號系統的本質,正如約翰遜先生所言,在于不讓這個形容詞獨立,但是,通過為它附加一個變元x,就使得它成為一個命題函項。這個程序的一個可能優點是,它本身立刻就讓我們想起之前對個體詞和形容詞之間所做的區分;也就是說,附加變元x可以幫助我們區分?x的值和f(?z?)的值(f在這里是一個變元),當然,這種區分需要我們在形容詞情形中做出,而不是在個體詞情形中做出??梢哉f,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區分(x).?x和(f).f(?z?)。但是,幾乎無需考慮就能看出,這種優勢是非常輕微的,不具備根本的重要性。我們可以很容易地用其他方式做出這個區分;例如以下的確定方式:如果變元在?后面,它的意思應該是我們現在用?x所表達的東西,如果變元在?之前,它的意思應該就是我們用f(?z?)所表達的東西;或者還有更簡單的確定方式,也就是說,在一種情況下使用字母“x”“y”和“z”,而在另一種情況下則使用“f”“g”和“h”。
但是,盡管函項符號系統中的這種假定優勢是想像出來的,但還是有一個原因使得它絕對不可或缺。取“或者具有R到a,或者具有S到b”這樣一個屬性;用一個簡單的符號“?”來表示這個屬性是完全不可能的。因為那樣的話,我們又如何定義?呢?我們不能置?=Ra. V. Sb,因為我們應該不知道這些空位是用相同的主目還是不同的主目來填充,所以不知道?究竟是屬性還是關系。相反,我們必須置?x.=. xRa. V. xSb;它不能解釋?本身的含義,而是說,當?的后面跟著任意的符號x時,它是xRa. V. xSb的簡寫。這就解釋了為什么引入命題函項是不可避免的。這里僅僅意味著,在此情形之中,“?”不是一個名稱,而是一個不完整的符號,它不能單獨定義,也不能單獨存在。
但是,這個關于xRa. V. xSb的結論并不適用于所有的命題函項。如果?a是一個雙詞項原子命題,那么“?”是a之外那個詞項的名稱,并且完全可以獨立存在;因此,有人會問,為什么在這種情形中我們也要寫“?x”而不是“?”?這里的原因在于數理邏輯的一個根本性特征,即它的外延性,我用這個詞的意思是說,數理邏輯的主要興趣在于外延意義上的類和關系?,F在,如果我們在任意一個命題中把任意一個個體的名稱改成一個變元,那么由此得到的命題函項將定義一個類;對于兩種形式完全不同的函項,?在二者之中分別為不完整的符號和名稱,這兩個類卻可能是相同的。因此,由于只對作為類的方式的函項有興趣,數理邏輯認為沒有必要區分這兩種函項,因為它們之間的區分,即使對于哲學來說至關重要,但并不對應于它們所定義的類之間的任何區分。所以,由于有些?是不完整的,而且不能單獨存在,所有的?都應該被同等對待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唯一的解決辦法就是不讓任何一個?單獨存在。
這就是對羅素先生的實踐所做的辯護;但也是對他的理論的反駁,因為他的理論沒有認識到那些作為名稱的函項和作為不完整符號的函項之間的區分,這種區分,正如上面提到的,雖然對數學來說無關緊要,但對哲學來說卻是必不可少的。我并不是說,羅素先生現在會否認這一區分;相反,從第二版《數學原理》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他會接受它;但是我認為,他目前的普遍對象理論是他以前未能領會而殘留的結果。
大家還記得,我們為他的普遍對象理論找到了兩個可能的論證。一個論證來自函項記法的效率;而這顯然是錯誤的,因為正如我們所看到的,函項記法僅僅是忽略了一個碰巧讓數學家不感興趣的本質區分,而一些函項不能單獨存在的事實并不是所有函項都不能單獨存在的理由。另外一個論證來自于我們感覺到的蘇格拉底和聰明之間的區分,這與他的邏輯系統中個體和函項之間的差異相對應。正如蘇格拉底確定的是一個命題域、聰明確定兩個命題域,因此a確定一個域?a,而?z?確定兩個域,?x和f(?z?)。不過,這種個體與函項之間的區分是由于什么原因呢?簡單地說,還是由于數學家對某些事情不感興趣。任何一個既對事物的類感興趣又對它們的質感興趣的人,都會想要把作為名稱的函項與其他函項區分出來;如果我們把它們作為其名稱的對象叫做質,并且用q來指稱一個可變的質,那么我們不僅會有域?a,而且還會有窄域qa,那種差異,類似于“蘇格拉底”和“聰明”之間的差異,也就消失了。我們應該在質和個體之間具有完整的對稱性;每一個都可以有可以單獨存在的名稱,每一個都可以確定兩個命題域,因為a可以確定域qa和?a,其中q和?是變元,而q可以確定域qx和fq,其中x和?是變元。
因此,如果不是數學家的偏好興趣,他就會發明一種對個體和質而言完全對稱的符號系統;很明顯,個體和質這兩個詞沒有任何意義;我們所討論的,是兩種不同類型的對象,使得分屬于這兩個類型中的兩個對象可以是原子事實僅有的構成部分。由于這兩種類型完全對稱地聯系在一起,把一種類型稱為個體類型,而把另外一種類型稱為質的類型,這都是無意義的,個體和質這兩個詞是沒有內涵的。
但是,對此可能會有各種各樣的反對意見,必須簡要地加以討論。首先,可以這樣說,這樣一個原子事實的兩個詞項必須通過那個非對稱的刻畫聯系(the characterizing tie)和/或刻畫關系(the relation of characterization)連接起來,并且將它們的關系者區分為個體和質。對此,我想說的是,這個刻畫關系只是一種口頭的虛構。與“a是q”相比,“q刻畫a”表達的意思既不多也不少,它只是動詞形式稍長而已;既然這種刻畫關系不可否認地不是“a是q”的組成部分,它就根本不能是任何東西。至于這種聯系,我無法理解它可能是一種什么東西,我更喜歡的是維特根斯坦的觀點,也就是說,在原子事實中,對象是不借助于任何中介而連接在一起的。這并不是說,事實簡單地就是其組成部分的集合,而是說,事實是其組成部分不帶任何中介聯系的結合。在新版《數學原理》中,羅素先生的處理還提出了另一個反對意見。他在那里說,所有的原子命題都具有R1(x),R2(x,y)或R3(x,y,z)等形式,并且可以把個體定義為詞項,這些詞項可以出現在含有任意多個詞項的命題之中;當然,n個詞項的關系只能出現在n+1個詞項的命題之中。但這是以他關于原子事實構成的理論為前提的,即每個原子事實都必須包含一個稱為普遍對象的特殊種類的詞項;我們發現這是一個毫無根據的理論。事實上,我們對于原子命題的形式一無所知,而且無從得知;我們不知道,是否有的對象或所有對象能以多種原子命題形式出現;顯然沒有辦法確定這樣的問題。我們甚至不能說,不存在由相同類型的兩個詞項所組成的原子事實。人們可能會認為,這將使我們陷入一種惡性循環的矛盾之中,但是稍加思考,就會發現并非如此,原因在于,由于讓一個函項作為它自己的主目而產生的矛盾,只有在我們把一個包含否定的函項——因此這個函項是一個不完整的符號而非對象的名稱——作為主目時才會出現。
總之,讓我們從這個新的觀點來描述數理邏輯學家的那個過程。他以任何類型的對象作為他推理的主詞,并稱這些對象為個體,這僅僅意味著他選擇了這種類型來進行推理,盡管他也可以選擇任何其他類型,并稱它們為個體。用變元替換命題中這些個體的名稱之后,他把所得的結果稱為函項,不管這個函項的恒定部分是一個名稱還是一個不完整的符號,因為這對該函項所定義的類沒有任何影響。這種區分的失敗導致這些函項符號(其中一些是名稱、一些是不完整的符號)都被當作不完整的對象或屬性的名稱來對待,這就是造成普遍對象理論一片混亂的原因。在所有的哲學家當中,只有維特根斯坦看穿了這種混亂,并且宣稱,關于原子命題的形式,我們一無所知。
【注釋】
[1]“The Nature of Universals and Propositions,” Proc. British Academy,1921-22(rep.Studies in Philosophy and Psychology,1930).
[2]參見G.E.摩爾、G.F.斯托特和G.D.??怂怪g的討論:Aristotelian Society Supplementary,Volume III,1923。
[3]The Monist,1918,1919.
[4]《邏輯哲學論》(2.0122)。
[5]Logic PartI,p.11.
[6]Logic PartII,p.61.
原載:《世界哲學》2021年第6期
來源:“哲學中國”微信公眾號(202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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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常認為,特殊對象和普遍對象之間有一個區分,前者是個體對象,后者是一般概念或抽象“對象”,此外,這種本體論上的區分可以在語言中用主謂詞的區分來表示,主詞是專名,表示對象,謂詞是形容詞和動詞,表示屬性和關系。拉姆齊提出以下四個論證來挑戰這兩個區分:(1)語言中的對稱性;(2)復合的普遍對象;(3)感覺上的區分;(4)邏輯上的對稱性。他的結論是,沒有理由假定在特殊對象和普遍對象之間有這樣的區分,除了知道“普遍對象理論一片混亂”之外“我們一無所知”。
關鍵詞:普遍對象 特殊對象 主詞 謂詞 《數學原理》
作者簡介:弗蘭克·普倫普頓·拉姆齊(Frank Plumpton Ramsey,1903-1930),英國哲學家、邏輯學家、數學家和經濟學家。本文題目為“Universals”,國內學界對“universal(s)”的譯法有“共相”(金岳霖)、“普遍,共相”(吳壽彭)、“普遍的東西”(王路)等等,相應地,對“paticular(s)”的譯法也有“殊相”(金岳霖)、“特殊的東西”(王路)等等。這里把“auniversal”“universal”和“universals”都譯為“普遍對象”,而“aparticular”“particular”和“particulars”都譯為“特殊對象”,是和馬明輝教授的討論結果?!?span lang="EN-US">subject”和“predicate”在語言學和邏輯學中都分別統一譯成了“主詞”和“謂詞”。作者的譯名在中文文獻中也不太統一(例如,金岳霖在《論道》和《邏輯》中譯為“袁夢西”、王路在“真之實質”中譯為“拉姆塞”,等等),這里譯為“拉姆齊”,是取自胡作玄和鄧明立的譯法,他們發表于《自然辯證法通訊》(2000年第3期)的論文“名冠數學理論的哲人——弗蘭克·拉姆齊”中,第75頁對譯名有簡略的說明:“拉姆齊這個姓就是來自蘇格蘭和愛爾蘭的家族,由于拼寫方法的演變,到18世紀分成拉姆塞(Ramsay)和拉姆齊(Ramsey),其實,他們的發音完全一樣,我們為了方便才在譯名上加以區別?!绷硗?,在翻譯時,譯者參考了1931年的拉姆齊文集(Foundations: Essays inPhilosophy,Logic,Mathematicsand Economics),而且出于本刊的風格,譯者添加了提要和關鍵詞。為尊重原文,作者注釋保留原有體例。廈門大學的鄭偉平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的何博超副研究員閱讀過初稿。一并致謝!——中譯者
是否有一個根本的劃分把對象區分成特殊對象和普遍對象這樣兩個類?本文將對此進行考察。早在1911年的《亞里士多德學會會志》上,羅素先生已經撰文討論過這個問題。他的結論認為,這個劃分是最終的劃分;這個結論建立在兩個熟悉的論證之上,針對兩種取消這一區分的明顯方法,即普遍對象都是特殊對象的集合、或者特殊對象都是它們的質的集合。就其本身而言,這些論證是完全合理的,但是在我看來,似乎不能解決整個問題。在《哲學問題》(The Problems of Philosophy)中,第一個論證還被用來反對過唯名論者,證明的是“這個感覺材料是白色的”這樣的命題一定包含某個東西作為構成成分,例如白或類似的東西,這個東西和這個感覺材料本身并不屬于同樣的邏輯類型。第二個論證在麥克塔格特的《存在的本性》(The Nature of Existence)中也有簡要敘述,證明的是一個人不能等同于他的質的總和。但是,盡管一個人不能是他自己的質之一,也沒有理由說他為什么不必是其他某個事物的質。實際上,實質對象(material objects)被懷特海博士描述成是“真正的亞里士多德式形容詞(adjectives)”;所以,我們不能認為,得到特殊對象與普遍對象之分的這兩個論證就不能被批評。
那么,我想要問的是,一個特殊對象和一個普遍對象之間的那個差別究竟是什么?我們對其中一個所說的卻對另外一個不成立的又是什么?如果我們追隨羅素先生,那么我們必須研究三種區分:心理學的、物理學的和邏輯學的。首先,我們有感覺和概念之間的區分,它們是兩種不同心理行為的對象;但是,這種區分并不具有根本性意義,因為兩種心理行為之間的區分可能并不對應它們對象之間的任何區分。其次,基于對象與時空的關系,我們可以在對象之間做出各種區分;例如,有些對象在一個時間只能處在一個位置,其他對象(例如紅這種顏色)卻可以處在多個位置。雖然這個主題很重要,但是我認為我們還沒能觸及到這個問題的本質。例如,當懷特海博士說桌子是形容詞(adjective)、而約翰遜先生說它是個體詞(substantive)的時候,他們所爭論的不是這張桌子可以在一個時刻位于多少個位置,而是其邏輯本性。正因為如此,我們的研究必須處理的,主要是邏輯上的區分。
按照羅素先生的意見,普遍對象的類是謂詞類與關系類的總和;只是這個學說已經被斯托特博士所否定。[1]但是,斯托特博士已經得到了非常充分的回應。[2]所以,我將只討論羅素先生所堅持的那個更為常見的觀點。
在羅素先生看來,詞項劃分為個體項(individuals;或者,particulars),質和關系,而質和關系又被一起歸為普遍對象;有時候,質甚至被當作是一元關系而包含在關系之中,以區別于二元、三元或多元關系。約翰遜先生也把詞項進行了劃分,分為個體詞(substantives)和形容詞(adjectives),把關系包括在及物形容詞(transitive adjectives)之中;他認為,個體詞和形容詞之間的區分解釋了特殊對象和普遍對象之間的區分。但是,迄今為止意見仍算一致的這些權威作家中,仍然有一個重要的不同。約翰遜先生認為,盡管個體詞的本質是它只能在命題中起主詞的作用而不能起謂詞的作用,但是,形容詞卻既能起謂詞的作用也能充任被從屬(secondary)形容詞所謂述的主詞。例如,在“不守時是一個缺點”中,主詞本身是一個形容詞,即不守時這個質。所以,個體詞和形容詞之間一定存在一個對稱性的需求,因為雖然謂詞一定是一個形容詞,而主詞可能是一個個體詞或形容詞,我們必須把個體詞定義成一個只能是主詞而絕非謂詞的詞項。
另一方面,羅素先生在其邏輯原子主義的講演[3]中已經否定了這一點。他說,對于形容詞來說,存在著某種不完整的東西,某種關于命題形式的暗示;因此,形容詞符號決不能單獨出現或作為命題的主詞,而必須填入一個它作為謂詞的命題之中。因此,他說,適合于紅的恰當符號并不是語詞“紅的”,而是“x是紅的”這個函項,紅的只能通過這個函項的值而進入一個命題之中。因此,羅素先生會說,“不守時是一個缺點”的真正意思,是“對于所有的x,如果x是不守時的,那么x是應受譴責的”這樣的東西;形容詞不守時不是這個命題的主詞,它只是作為這個命題中那些形如“x是不守時的”的部分的謂詞而進入這個命題。這個學說是第二版《數學原理》中新工作的基礎。
這兩個理論即使都無法被推翻,但似乎也都不能令人完全滿意。羅素先生的觀點確實涉及到與我們對普遍對象的認知關系有關的那些困難,出于這個原因,它在第一版《數學原理》中被拒斥;但是,在我以及羅素先生現在的觀點看來,這些困難決不是無法克服的。但是,我不能在這里對它們進行討論,因為否則的話又會提出與我想要提出的主要問題無關的無數問題。這兩個理論都不能被推翻,但是對于二者來說,還是可以提出一些似乎很有力量的反對意見。例如,羅素先生主張,兩個詞項之間的關系不能是從它們之間而來的第三個詞項,因為那樣的話,它就根本不是一個關系,而唯一真正的關系成分將在于這個新的詞項和原先兩個詞項之間的那些連接之中。正是基于這種想法,布拉德雷先生推斷出他的無窮倒退,羅素先生現在顯然也贊同這一點。約翰遜先生可能會回答說,對他來講,這個連接成分或結構成分不是關系,而是刻畫和耦合聯系(characterizing and coupling ties);但是,這些聯系仍然是最神秘的對象。有人也可能會反對說,約翰遜先生既沒有把特殊對象和普遍對象之間的不同做出足夠區分,也沒有考慮形容詞特有的不完整性,這種不完整性表現在形容詞前面添加助動詞“是(being)”的可能性;“是紅的”“是人”似乎并不像一把椅子和一張地毯那樣實在的東西。針對羅素先生,有人可能會問,怎么才會有他的普遍對象那樣的對象,它們包含命題的形式,因此是不完整的。從某種意義上說,所有的對象都是不完整的;除非與其他對象結合在一起,它們不能出現在事實之中,而且它們還包含著它們作為其構成成分的命題的形式。到底以何種方式,普遍對象比任何其他東西更能做到這一點?
但明顯的是,這些論證中沒有一個是真正決定性的,任何一個真正對這個根本性問題充滿好奇的人,都會對這種處境極其不滿。在這種情況下,一個具有啟發意義的格言是:真理并不存在于這兩個有爭議的觀點之中的任何一個,而是存在于尚未考慮到的第三種可能性之中,我們只能通過拒絕爭論雙方都認為顯而易見的東西來發現這種可能性。
這兩個有爭議的理論都建立在一個重要假設之上,在我看來,這個假設只要被質疑,其真實性就會有問題。它們假定主詞和謂詞之間存在著一種根本的對立,也就是說,如果一個命題由兩個詞項組成,那么這兩個詞項必須以不同的方式發揮作用,一個作為主詞,一個作為謂詞。因此,在“蘇格拉底是聰明的”之中,蘇格拉底是主詞,聰明是謂詞。但是,假設我們反過來討論這個命題,說“聰明是蘇格拉底的一個特征”,那么,之前作為謂詞的聰明現在成為了主詞?!疤K格拉底是聰明的”和“聰明是蘇格拉底的一個特征”這兩個句子斷定了同一個事實,表達了同一個命題,在我看來,這在哲學中是最清楚不過的了。當然,它們并不是同一個句子,但它們具有同樣的意義,就像是兩個不同語言中的兩個句子可以具有相同的意義那樣。我們用哪一個句子,既關乎文學風格,也關乎我們看待事實的態度。如果我們關注的中心是蘇格拉底,我們可以說“蘇格拉底是聰明的”,如果我們討論的是聰明,我們可以說“聰明是蘇格拉底的一個特征”;但不管我們說什么,我們的意思是一樣的?,F在,這兩個句子中,一個句子以“蘇格拉底”為主詞,另外一個以“聰明”為主詞;因此,二者之中,哪一個是主詞,哪一個是謂詞,取決于我們用哪一個句子來表達我們的命題,與蘇格拉底或聰明的邏輯本質無關,而完全是語法學家的問題。同樣,使用足夠靈活的語言,任何命題都可以這樣表達,以致于它的任何詞項都是主詞。因此,命題的主詞與其謂詞之間并不能做出本質上的區分,這種區分也不能是對象進行根本劃分的基礎。
我并不是說,上述論證直接就是結論性的;我主張的是,它對根據主謂詞之間的區分所推出的特殊對象、普遍對象之間的區分的整個基礎提出了懷疑,并且這個問題需要一個新的考察。羅素先生經常提到的一個觀點是,哲學家們很容易被我們語言的主謂結構所誤導。他們以為所有的命題都必須是主謂形式的,因此否認關系的存在。我要說的是,幾乎所有的哲學家,包括羅素先生自己,都被語言所誤導,其影響遠甚于此;關于特殊對象普遍對象的整個理論把純粹地屬于語言的一個特征錯誤地當做是實在的一個根本特征。
所以,我們來仔細研究一下主詞和謂詞這個區分,為了簡單起見,讓我們遵循約翰遜先生的方法,把關系包含在謂詞之中、把它們的詞項包含在主詞之中。我們要問的第一個問題是:有一個或多個主詞以及一個謂詞的,是什么命題?所有的命題都是這樣,還是只有一部分命題是這樣?不過,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讓我們提醒自己,我們要完成的任務不只是一個英語語法任務;我們不能和學校里的孩子那樣,把句子分析成主詞、主詞的引申部分(extension of subject)、補語,等等,我們對句子本身的興趣不大,真正讓我們感興趣的,是句子的意義,而我們希望從中發現實在的邏輯本質。因此,我們必須尋找主詞和謂詞的意義,這些意義不是純粹語法上的,而是真正的邏輯意義。
我們從“或者蘇格拉底是聰明的,或者柏拉圖是愚蠢的”這樣的命題開始。對此,我們可能會同意,主謂詞的觀念是不適用的;它可能適用于“蘇格拉底是聰明的”、“柏拉圖是愚蠢的”這兩個部分,但整個的“或者蘇格拉底是聰明的或者柏拉圖是愚蠢的”是一個選言命題,而不是一個只帶單個主詞或謂詞的命題。但是,有人可能會對此提出如下異議:在這樣的命題中,我們可以取任何我們喜歡的詞項,比如蘇格拉底,作為主詞。這樣的話,謂詞將是“是聰明的,除非柏拉圖是愚蠢的”或者命題函項“x?是聰明的,或柏拉圖是愚蠢的”。然后,短語“是聰明的,除非柏拉圖是愚蠢的”將代表一個復合的普遍對象,被斷定是蘇格拉底的特征。這種看法雖然很常見,但在我看來肯定是錯誤的。為了讓事情更清楚,我們考慮一個更簡單的例子,一個形如“aRb”的命題;那么,根據這個理論,有三個密切相關的命題,其中一個命題斷定關系R在兩個詞項a和b之間成立,第二個斷定a具有“與b有R”這個復合屬性,第三個則斷定b具有a對它有R這一復合屬性。這些一定是三個不同的命題,因為它們具有不同的成分,但它們又不是三個命題,而是一個命題,因為它們說的都是同樣的事情,即a有R到b。所以,復合普遍對象理論得出了一個難以理解的三位一體,就像神學的那個一樣,毫無意義。這個論證可以通過考慮定義的過程來加強,列敘如下。出于某些目的,符號“aRb”可能沒有必要這么長,因此,將其縮短為“?b”會帶來便利。這是通過定義?x=aRx來完成的,意味著任何形如?x的符號都將被解釋成相應符號aRx的含義,是后者的一個縮寫。在更復雜的情況下,這樣的縮寫通常是非常有用的,但是,如果時間和紙張空間允許,它也總是可以被省去。相信復合普遍對象的人現在遇到了一個二難困境:這樣定義出來的“?”,是x的這個復合屬性(由a具有R到b組成)的名稱嗎?如果是,那么?x將是以下斷言:x具有這個屬性;它將是一個主謂命題,主詞為x,謂詞為?;不過這與關系命題aRx并不相同。但是,由于?x被假設定義為aRx的縮寫,這就得到荒謬的結論了。原因在于,如果一個定義不能解釋成被定義項和定義項具有相同的意義,那么定義過程就會變得不可理解,我們也就失去了隨意互換被定義項和定義項的全部理由,而定義的全部功用就取決于這一互換。反過來,假設如上定義的“?”不是該復合屬性的名稱;那么,這個復合屬性又怎么可能成為我們思考的對象呢?我們又怎么可能談論它呢——既然“?”,它唯一可能的名稱,根本不是它的名稱,而是別的東西的縮寫?那么,又有什么理由可以假設這個東西的存在呢?
盡管這個理論最終歸于荒謬(reductio ad absurdum),但是仍有必要探討它的來源,探討它為什么被那么多人——包括以前我自己——所認可,而不是被大家所質疑。我認為,主要原因在于語言學上的便利;它給了我們一個對象,這個對象是“?”的“意義”。我們常常想說“‘?’的意義”,而且假定,它是一個唯一的對象而非一個非常復雜的東西,“?”不是與一個復合的對象而是與幾個簡單的對象具有意義關系,這些對象在它的定義中被命名,這樣的話,事情就簡單得多了。當然,這個觀點如此受歡迎還有另外一個原因,那就是在使用變量命題函項時所感覺到的假想困難。我們可能會問,我們如何解釋“a具有b的所有屬性”這樣的陳述,除非假設有屬性存在?答案是,它被解釋為以如下方式構造出來的所有命題的邏輯積:取a在其中出現的一個命題,設為?a,把a改成b,得到?b,然后構造出命題?b.?.?a。事情并非那么簡單,但是,想要把它解釋得更為確切,又會涉及很多令人厭煩的細節,因此在這里并不合適;“a具有b的所有屬性”是所有形如?b.?.?a的命題的聯合斷言,我們可以把這當作是一個充分的逼近,不必要求?是一個普遍對象的名稱,因為它只是a出現于其中的命題的那個其余部分。所以,困難完全是想像出來的??梢钥吹?,這同樣也適用于任何其他表面變元的情況,其中一些變元的值是不完整的符號,可能就解釋了為什么有人傾向于斷定羅素先生的一些不完整的符號實際上并不是不完整的,而是屬性或謂詞的名稱。
所以,我的結論是,復合普遍對象需要被拒絕;而像“或者蘇格拉底是聰明的或者柏拉圖是愚蠢的”這樣的命題既沒有主詞也沒有謂詞。類似的論證也適用于任何復合命題,即任何包含“并且”“或者”“并非”“所有的”和“有的”等語詞的命題;因此,如果我們想要在主詞和謂詞之間找到邏輯上的區分,那就只能在羅素先生所說的原子命題中去找,這些命題可以用不包含上述任何一個語詞的句子來表達,而只是包含名稱以及一個系詞。
主詞和謂詞之間的區分將會在原子命題中以不同方式起作用的幾個名稱那里出現;如果這不是一個純粹的語法上的區分,那么它就必須對應于原子事實中幾個對象在作用上的不同,所以,我們首先要考察的是原子事實由其組成部分而得到的構造。關于這一點,可以提出三種觀點;首先是約翰遜先生的觀點,他認為,各組成部分通過他所說的刻畫聯系(characterizing ties)而連接在一起。這個實體的本性相當模糊,但是我想我們可以認為它不是事實的組成部分,而是語言中系詞“是”所表征的東西;這樣,我們就可以說,這個理論認為,這種連接是由一個真正的系詞來完成的。其次是羅素先生的理論,它認為,這個連接是由其中一個組成部分構成的;它還認為,在每一個原子事實中都一定有一個構成部分,它在本性上是不完整的、或者說是起聯結作用的,可以說,正是它將其他部分結合在一起。這個部分將是一個普遍對象,而其他部分則是特殊對象。最后,維特根斯坦先生的理論認為,既不存在系詞,也不存在起特殊聯結作用的部分,而正如他所說的那樣,這些對象像鏈條上的鏈環一樣互相銜接在一起。
在我們看來,最值得重視的是第二個理論;因為第一個和第三個并沒有真正解釋主詞和謂詞的作用方式的任何區分,而只是把這一區分當作一個教條。只有在羅素先生的理論基礎中,特殊對象和普遍對象之間才會有可理解的區分,這種區分建立在一個必然性之上:在每一個事實中,都必然有一個連接詞項或普遍對象,對應于每一個句子都需要一個動詞。所以,我們首先必須考慮的,是羅素先生的理論。
這個理論的最大困難,在于理解一種對象怎么會是特別地不完整的。在某種意義上,任何對象都是不完整的,也就是說,它只能通過與一個或多個合適類型的對象聯系在一起而在事實中出現,有如任何名稱都是不完整的那樣,因為要形成一個命題,我們就必須把某些類型合適的其他名稱和它連接起來。正如維特根斯坦所說:“事物就其能夠出現在一切可能的狀況中而言是獨立的,但是這種形式的獨立性是一種與原子事實的連接,是一種非獨立性。(語詞不可能以兩種不同的方式出現:單獨出現或在命題中出現。)”[4]而約翰遜也說過:“最終,一個普遍對象指的是一個可以刻畫特殊對象的形容詞,而一個特殊對象指的是一個可以被普遍對象所描述的個體詞?!?/span>[5]因此,我們可以承認,“聰明的”包含了命題的形式,但“蘇格拉底”包含命題的形式,而且很難看出二者之間有什么樣的區分。這就是約翰遜先生批評的實質,羅素先生不會讓形容詞單獨存在,在把“s是p”處理成兩個變元的函項時,主目不是s和p,而是s和“x?是p”。
我想,對于這種批評,羅素先生會用兩種論證來回答,我們必須檢驗它們的有效性。首先,考慮他的函數符號系統在數理邏輯中帶來的巨大便利,對于這一點,他可能會說,除了這個符號系統比任何其他符號系統更加貼近現實之外,沒有別的解釋。他的第二種論證是,每個人都可以感覺到特殊對象和普遍對象之間的區分;唯名論的流行表明,普遍對象的實在性一直受到懷疑,這可能是因為確實是不同于特殊對象,它們更不獨立、更不自足。而且,只有這樣才能解釋特殊對象和普遍對象之間的區分,才能使它們成為真正不同的對象,因為它們顯然是不同的對象,而不僅僅是與我們或我們的語言有不同的聯系。例如,約翰遜先生認為,特殊對象呈現在思維之中,因為它的特征是由思維決定的,而其他一些人可能會說,特殊對象是句子的語法主語所表示的東西;根據這些觀點,什么是特殊對象,什么是普遍對象,都將取決于我們的心理或我們語言的非本質特征。
讓我們反過來討論這些論證,從特殊對象和普遍對象之間的感覺差異開始,把命題函項在符號上的特有便利暫時擱置起來??梢哉f,任何人都可以看到蘇格拉底和聰明之間的區分。蘇格拉底是一個獨立的真正實體,而聰明是一種質,因此本質上是另外某種東西的質。關于這個論證,首先需要說明的是,它根本就不是關于對象的?!疤K格拉底是聰明的”不是一個原子命題,符號“蘇格拉底”和“聰明的”不是對象的名稱,而是不完整的符號。根據維特根斯坦(我認同他這一點),任何其他可能被提出的例子都是如此,因為我們并不了解任何真正的對象或原子命題,而只是把它們作為被其他命題的預設而推論出來。因此,我們所感覺到的區分是兩種不完整的符號或邏輯構造之間的區分,如果不做進一步考察,我們就不能推論出兩種名稱或對象之間是否有相應的區分。
我想,對于以“蘇格拉底”和“聰明的”為代表的這兩種不完整符號(維特根斯坦稱之為“表達式”)之間的區分,我們可以很容易地得到一個更清晰的概念。讓我們考慮一個表達式是在什么時候以及為什么作為一個孤立的單位而出現。例如,“aRb”并不能自然地分成“a”和“Rb”,我們想要知道,為什么有人做出這樣的劃分,并且分離出表達式“Rb”。答案是,如果僅僅是這個命題的問題,那么用這種方式來劃分就沒有意義了,但是,正如維特根斯坦指出的那樣,表達式的重要性在與一般化(generalization)聯系起來時才會提高。使Rb突顯出來的,不是“aRb”,而是“(x). xRb”。在(x). xRb中,我們使用表達式Rb來收集我們想要斷定其為真的一類命題xRb;正是在這里,表達式Rb才是真正重要的,因為它是這類命題的共同之處。如果現在我們意識到這是表達式的基本用法,我們立即就能看出蘇格拉底和聰明之間的區分所在。通過“蘇格拉底”這個表達式,我們把它涉及的所有命題集合在一起,也就是說,我們通常所說的所有關于蘇格拉底的命題,如“蘇格拉底是聰明的”,“蘇格拉底是公正的”,“蘇格拉底既不聰明也不公正”。這些命題集合在一起作為“?蘇格拉底”的值,其中?是一個變元。
現在考慮“聰明的”這個表達式;我們用它來收集“蘇格拉底是聰明的”、“柏拉圖是聰明的”等等命題,這些命題都是“x是聰明的”的值。但這并不是我們能用“聰明的”來形成的唯一集合;正如我們用“蘇格拉底”來收集所有那些它在其中出現的命題一樣,我們也可以用“聰明的”來收集所有那些它在其中出現的命題,不僅包括像“蘇格拉底是聰明的”這樣的命題,也包括像“既非蘇格拉底也非柏拉圖是聰明的”這樣的命題,后者不是“x是聰明的”的值,而是不同的函項“?聰明的”的值,其中?是一個變元。因此,蘇格拉底只給出一類命題,而聰明的給出了兩類:一類類似于蘇格拉底所給出的,即聰明的在其中出現的所有命題的類;另外一類是由形如“x是聰明的”等命題所給出的范圍較窄的一個類。
這顯然是對我們所感覺到的蘇格拉底和聰明的之間區分的解釋,羅素先生說,對于聰明的,你必須引入命題的形式。因為所有的表達式都必須完整才能形成一個命題,所以之前很難理解聰明的怎么就會比蘇格拉底更不完整?,F在我們可以看到,原因就在于,對于“蘇格拉底”,我們只有一個想法,即把它補充到一個命題之中使之完整,而對于“聰明的”,我們不僅有這個想法,而且還有另外一個想法,即以一種特殊的方式使得它完整,為我們給出的不僅是聰明的出現于其中的命題、而且是它以一種特殊的方式出現于其中的命題,我們可以稱它的出現為謂詞,如在“蘇格拉底是聰明的”之中。
這種區分是由于什么原因造成的呢?這真的有區分嗎?也就是說,我們能不能像對待“聰明的”那樣對待“蘇格拉底”,用它來收集一個比它出現于其中的整個集合更狹窄范圍的命題集合?這是不可能的,還是僅僅因為我們實際上從未這樣做過?這些都是我們現在必須努力回答的問題。方式大致如下。假設我們可以在蘇格拉底的屬性中區分出一個子集,我們稱之為質;粗略地說,只有簡單的屬性才是質。然后,和“蘇格拉底”聯系在一起,我們可以形成兩個命題集合,正如我們和“聰明的”聯系在一起時所能做到的那樣。這樣就會有一個“蘇格拉底”出現于其中的寬泛的集合,我們說,這個集合斷定了“蘇格拉底”的屬性,但也有另外一個較窄的集合,斷定的是“蘇格拉底”的質。因此,假設公正和聰明都是質,“蘇格拉底是聰明的”、“蘇格拉底是公正的”將屬于較窄的集合,成為函項“蘇格拉底是q”的值。但是,“蘇格拉底既不聰明也不公正”不能斷言蘇格拉底的一個質,而只是一個復合的特征或屬性,只能是函項“?蘇格拉底”的一個值,而不是“蘇格拉底是q”的值。
但是,盡管在質和屬性之間的這種區分在邏輯上是可能的,我們似乎從來沒有系統地去實現它。約翰遜先生的《邏輯》中,有一段話可能會對這一事實有所啟發,他認為,雖然“我們可以從簡單的形容詞正確地構造出復合形容詞,但是,用作個體詞的任何一個詞項的本質是這樣的,它不可能構造出一個真正的復合個體詞”[6]。因此,從“蘇格拉底是聰明的”和“蘇格拉底是公正的”這兩個命題,我們可以形成命題“既非蘇格拉底是聰明的,也非蘇格拉底是公正的”,或者簡單地說,“蘇格拉底既不聰明也不公正”;根據約翰遜先生的說法,這仍然謂述了蘇格拉底的一個形容詞,是“?蘇格拉底”的一個值,可以為“(??).?蘇格拉底”或者“蘇格拉底有某種屬性”提出正當理由。另一方面,如果我們取“蘇格拉底是聰明的”和“柏拉圖是聰明的”這兩個命題,由它們形成“既非蘇格拉底是聰明的,也非柏拉圖是聰明的”;那么,這不是“x是聰明的”的值,也不會對“(?x). x是聰明的”或者“某人是聰明的”有所辯護。因此,既然“蘇格拉底既不聰明也不公正”為“蘇格拉底有某個形容詞”提供了正當理由,我們就可以說,“既不聰明也不公正”是一個復合形容詞;但是,既然“既非蘇格拉底也非柏拉圖是聰明的”并沒有為“有的東西是聰明的”提供正當理由,“既非蘇格拉底也非柏拉圖”就不能是一個復合個體詞,這正如沒有人是一個復合人那樣。
但是,如果我們可以形成一系列的質,而不是屬性,“蘇格拉底是既不聰明也不公正的”就不能證明“蘇格拉底有某種質”,“既不聰明也不公正”也不會是一種質。對此,約翰遜先生說,我們沒有普遍有效的標準來區分出質和其他屬性;當我們談論像蘇格拉底的邏輯結構的質和屬性的時候,正如我們現在所做的,這當然是一個非常合理的論點。因為這種區分只有與真正的對象相聯系時才真正清楚;然后,我們可以說,當?a是由兩個詞項組成的原子命題時,?表征了一種質,而這將把質和其他命題函項或屬性區分開來。但是,當主詞a是一個邏輯結構、?a是一個我們不知道其分析成分的復合命題時,就很難知道,問?是否簡單、如果簡單的話就稱之為一個質,這究竟是什么意思。這顯然不是一個絕對的問題,而是一個相對簡單的問題。
但是,很容易看出,在理論上,對于不完整的符號當然也可以做出類似的區分。任取一個不完整的符號“ɑ”;它的定義不是孤立的,而是與某種符號x結合在一起。因此,我們可以將ɑx定義為aRx。那么,這個不完整的符號“ɑ”將為我們給出兩個命題域:ɑx,這個域是通過定義中所顯示的方式來補充完成它而得到的;ɑ在其中出現的那些命題的一般域,這些命題包括前面那個域的命題的所有真值函項以及不含ɑ的常項命題。因此,在摹狀詞和類這兩個著名的例子中,正如《數學原理》處理的那樣,窄域是摹狀詞或類在其中有主要出現的域,而寬域則是這樣的域,在這個域中,摹狀詞或類有主要出現或從屬出現中的任何一種出現;這里的術語“主要”出現和“從屬”出現的意義在《數學原理》中有解釋。簡單地說,對于任何不完整的符號,我們都可以把它的主要和從屬出現區分開來,這一點基本上與我們發現的形容詞的特征相同。因此,任何不完整的符號實際上都是形容詞,而那些看起來是個體詞的符號之所以如此,僅僅是因為我們沒能區分或忽視區分它們的主要和從屬出現。作為一個實際例子,我們以實質對象為例;我們習慣于把它們看成是個體詞,也就是說,我們只以一種方式運用它們來定義命題域,而不區分它們的主要出現和從屬出現。直到懷特海博士宣稱實質對象是它們所處事件的形容詞,至少還沒有人做出這樣的區分,以便讓實質對象A的主要出現是在這樣的命題之中:“A是處于E之中的”。從這樣的命題出發,我們可以構造出A在其中出現的所有其他命題。因此,“A是紅的”將是“對于所有的E,A處于E之中蘊涵著紅處于E之中”,其中的A是從屬出現。所以,主要出現和從屬出現之間的區分不僅被證明是邏輯上必然的,而且在實踐上也是必然的。
結論是,對于不完整的符號,根本的區分并不在于個體詞和形容詞之間,而在于主要出現和從屬出現之間;一個個體詞只是一個邏輯構造,我們無法區分它的主要出現和從屬出現。因此,成為一個個體詞不是一種客觀的屬性,而是一個主觀的屬性,在這種意義上,它確實并不取決于任何一個人的頭腦,而是取決于在所有人的頭腦和目的中的那些共同要素。
這是我的第一個結論,我認為它在自然哲學和心靈哲學中具有一定的重要性,但這并不是我最想強調的結論,它也沒有回答我在本文開始時提出的問題。因為這是一個關于將某些邏輯構造劃分為個體詞和形容詞的方法和可能性的結論,個體詞和形容詞概念的傳統來源正是與這些邏輯構造相聯系的。但真正的問題是,是否有可能把真正的對象,而不是邏輯構造,劃分為特殊對象和普遍對象,而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必須回過頭來抓住論證的主線,在關于邏輯構造的冗長題外話中,我們把它擱置起來了。
我們在前面已經看到,特殊對象和普遍對象之間的區分是從主謂詞之間的區分而來的,而主謂詞的區分只出現在原子命題之中。然后,我們考察了原子命題、或者應該說原子事實的三種理論,即約翰遜先生的連接理論,羅素先生的理論——聯系是由普遍對象完成的、每個原子事實中必須有且只有一個聯系,以及維特根斯坦先生的理論——對象像鏈條上的鏈環那樣銜接在一起。我們看到,在這些理論中,只有羅素先生的理論為主詞和謂詞賦予了不同的功能、由此為它們之間的區分給出了意義,我們也繼續討論過這一理論。我們發現,對于約翰遜先生的批評,羅素先生有兩個可能的回答;一個方面是認為只有他的理論考慮到了蘇格拉底和聰明之間的區分,另外一個方面是認為他的記法比其他任何記法都便利、因此必然更符合事實。然后我們選取了第一個論證,并且討論了蘇格拉底和聰明之間的區分。我們發現,這存在于以下的事實之中:盡管蘇格拉底只確定一個命題域,而它出現在這個域中,但是聰明確定了兩個這樣的命題域,完整的域“f聰明的”和窄域“x是聰明的”。然后,我們考察了蘇格拉底和聰明這兩個不完整符號之間的區分的原因,并確定它是一種主觀特征,取決于人的興趣和需要。
我們現在要考慮的是,蘇格拉底和聰明之間的區分,是否如羅素先生所說的那樣,會對原子事實的構成產生任何影響。我們可以將這一點與羅素先生其他可能的論證有效地結合起來,因為他的符號系統具有優越的便利性。這個符號系統的本質,正如約翰遜先生所言,在于不讓這個形容詞獨立,但是,通過為它附加一個變元x,就使得它成為一個命題函項。這個程序的一個可能優點是,它本身立刻就讓我們想起之前對個體詞和形容詞之間所做的區分;也就是說,附加變元x可以幫助我們區分?x的值和f(?z?)的值(f在這里是一個變元),當然,這種區分需要我們在形容詞情形中做出,而不是在個體詞情形中做出??梢哉f,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區分(x).?x和(f).f(?z?)。但是,幾乎無需考慮就能看出,這種優勢是非常輕微的,不具備根本的重要性。我們可以很容易地用其他方式做出這個區分;例如以下的確定方式:如果變元在?后面,它的意思應該是我們現在用?x所表達的東西,如果變元在?之前,它的意思應該就是我們用f(?z?)所表達的東西;或者還有更簡單的確定方式,也就是說,在一種情況下使用字母“x”“y”和“z”,而在另一種情況下則使用“f”“g”和“h”。
但是,盡管函項符號系統中的這種假定優勢是想像出來的,但還是有一個原因使得它絕對不可或缺。取“或者具有R到a,或者具有S到b”這樣一個屬性;用一個簡單的符號“?”來表示這個屬性是完全不可能的。因為那樣的話,我們又如何定義?呢?我們不能置?=Ra. V. Sb,因為我們應該不知道這些空位是用相同的主目還是不同的主目來填充,所以不知道?究竟是屬性還是關系。相反,我們必須置?x.=. xRa. V. xSb;它不能解釋?本身的含義,而是說,當?的后面跟著任意的符號x時,它是xRa. V. xSb的簡寫。這就解釋了為什么引入命題函項是不可避免的。這里僅僅意味著,在此情形之中,“?”不是一個名稱,而是一個不完整的符號,它不能單獨定義,也不能單獨存在。
但是,這個關于xRa. V. xSb的結論并不適用于所有的命題函項。如果?a是一個雙詞項原子命題,那么“?”是a之外那個詞項的名稱,并且完全可以獨立存在;因此,有人會問,為什么在這種情形中我們也要寫“?x”而不是“?”?這里的原因在于數理邏輯的一個根本性特征,即它的外延性,我用這個詞的意思是說,數理邏輯的主要興趣在于外延意義上的類和關系?,F在,如果我們在任意一個命題中把任意一個個體的名稱改成一個變元,那么由此得到的命題函項將定義一個類;對于兩種形式完全不同的函項,?在二者之中分別為不完整的符號和名稱,這兩個類卻可能是相同的。因此,由于只對作為類的方式的函項有興趣,數理邏輯認為沒有必要區分這兩種函項,因為它們之間的區分,即使對于哲學來說至關重要,但并不對應于它們所定義的類之間的任何區分。所以,由于有些?是不完整的,而且不能單獨存在,所有的?都應該被同等對待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唯一的解決辦法就是不讓任何一個?單獨存在。
這就是對羅素先生的實踐所做的辯護;但也是對他的理論的反駁,因為他的理論沒有認識到那些作為名稱的函項和作為不完整符號的函項之間的區分,這種區分,正如上面提到的,雖然對數學來說無關緊要,但對哲學來說卻是必不可少的。我并不是說,羅素先生現在會否認這一區分;相反,從第二版《數學原理》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他會接受它;但是我認為,他目前的普遍對象理論是他以前未能領會而殘留的結果。
大家還記得,我們為他的普遍對象理論找到了兩個可能的論證。一個論證來自函項記法的效率;而這顯然是錯誤的,因為正如我們所看到的,函項記法僅僅是忽略了一個碰巧讓數學家不感興趣的本質區分,而一些函項不能單獨存在的事實并不是所有函項都不能單獨存在的理由。另外一個論證來自于我們感覺到的蘇格拉底和聰明之間的區分,這與他的邏輯系統中個體和函項之間的差異相對應。正如蘇格拉底確定的是一個命題域、聰明確定兩個命題域,因此a確定一個域?a,而?z?確定兩個域,?x和f(?z?)。不過,這種個體與函項之間的區分是由于什么原因呢?簡單地說,還是由于數學家對某些事情不感興趣。任何一個既對事物的類感興趣又對它們的質感興趣的人,都會想要把作為名稱的函項與其他函項區分出來;如果我們把它們作為其名稱的對象叫做質,并且用q來指稱一個可變的質,那么我們不僅會有域?a,而且還會有窄域qa,那種差異,類似于“蘇格拉底”和“聰明”之間的差異,也就消失了。我們應該在質和個體之間具有完整的對稱性;每一個都可以有可以單獨存在的名稱,每一個都可以確定兩個命題域,因為a可以確定域qa和?a,其中q和?是變元,而q可以確定域qx和fq,其中x和?是變元。
因此,如果不是數學家的偏好興趣,他就會發明一種對個體和質而言完全對稱的符號系統;很明顯,個體和質這兩個詞沒有任何意義;我們所討論的,是兩種不同類型的對象,使得分屬于這兩個類型中的兩個對象可以是原子事實僅有的構成部分。由于這兩種類型完全對稱地聯系在一起,把一種類型稱為個體類型,而把另外一種類型稱為質的類型,這都是無意義的,個體和質這兩個詞是沒有內涵的。
但是,對此可能會有各種各樣的反對意見,必須簡要地加以討論。首先,可以這樣說,這樣一個原子事實的兩個詞項必須通過那個非對稱的刻畫聯系(the characterizing tie)和/或刻畫關系(the relation of characterization)連接起來,并且將它們的關系者區分為個體和質。對此,我想說的是,這個刻畫關系只是一種口頭的虛構。與“a是q”相比,“q刻畫a”表達的意思既不多也不少,它只是動詞形式稍長而已;既然這種刻畫關系不可否認地不是“a是q”的組成部分,它就根本不能是任何東西。至于這種聯系,我無法理解它可能是一種什么東西,我更喜歡的是維特根斯坦的觀點,也就是說,在原子事實中,對象是不借助于任何中介而連接在一起的。這并不是說,事實簡單地就是其組成部分的集合,而是說,事實是其組成部分不帶任何中介聯系的結合。在新版《數學原理》中,羅素先生的處理還提出了另一個反對意見。他在那里說,所有的原子命題都具有R1(x),R2(x,y)或R3(x,y,z)等形式,并且可以把個體定義為詞項,這些詞項可以出現在含有任意多個詞項的命題之中;當然,n個詞項的關系只能出現在n+1個詞項的命題之中。但這是以他關于原子事實構成的理論為前提的,即每個原子事實都必須包含一個稱為普遍對象的特殊種類的詞項;我們發現這是一個毫無根據的理論。事實上,我們對于原子命題的形式一無所知,而且無從得知;我們不知道,是否有的對象或所有對象能以多種原子命題形式出現;顯然沒有辦法確定這樣的問題。我們甚至不能說,不存在由相同類型的兩個詞項所組成的原子事實。人們可能會認為,這將使我們陷入一種惡性循環的矛盾之中,但是稍加思考,就會發現并非如此,原因在于,由于讓一個函項作為它自己的主目而產生的矛盾,只有在我們把一個包含否定的函項——因此這個函項是一個不完整的符號而非對象的名稱——作為主目時才會出現。
總之,讓我們從這個新的觀點來描述數理邏輯學家的那個過程。他以任何類型的對象作為他推理的主詞,并稱這些對象為個體,這僅僅意味著他選擇了這種類型來進行推理,盡管他也可以選擇任何其他類型,并稱它們為個體。用變元替換命題中這些個體的名稱之后,他把所得的結果稱為函項,不管這個函項的恒定部分是一個名稱還是一個不完整的符號,因為這對該函項所定義的類沒有任何影響。這種區分的失敗導致這些函項符號(其中一些是名稱、一些是不完整的符號)都被當作不完整的對象或屬性的名稱來對待,這就是造成普遍對象理論一片混亂的原因。在所有的哲學家當中,只有維特根斯坦看穿了這種混亂,并且宣稱,關于原子命題的形式,我們一無所知。
【注釋】
[1]“The Nature of Universals and Propositions,” Proc. British Academy,1921-22(rep.Studies in Philosophy and Psychology,1930).
[2]參見G.E.摩爾、G.F.斯托特和G.D.??怂怪g的討論:Aristotelian Society Supplementary,Volume III,1923。
[3]The Monist,1918,1919.
[4]《邏輯哲學論》(2.0122)。
[5]Logic PartI,p.11.
[6]Logic PartII,p.61.
原載:《世界哲學》2021年第6期
來源:“哲學中國”微信公眾號(202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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