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是我國哲學學科的重要學術機構和研究中心。其前身是中國科學院哲學社會科學部哲學研究所。歷任所長為潘梓年、許立群、邢賁思、汝信(兼)、陳筠泉、李景源、謝地坤。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全國沒有專門的哲學研究機構。為了適應社會主義改造和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 ... <詳情>
哲學專業書庫的前身是哲學研究所圖書館,與哲學研究所同時成立于1955年。1994年底,院所圖書館合并之后將其劃為哲學所自管庫,從此只保留圖書借閱流通業務,不再購進新書。
2009年1月16日,作為中國社會科學院圖書館體制機制改革的重要舉措之一,哲學專業書庫正式掛牌。
<詳情>為了對自身應有的權利、益品、價值加以維護,人們需要設置規范來調節人際行為。規范之所以是規范,就在于它們本身蘊含著人們必須對之予以遵循或恪守的強制性要求。而規范的約束力是靠外在的制裁或激勵得到保障的。但由于制裁是一種惡,故一般而言不論是行為主體還是客體都會盡量避免制裁的實施,而是僅僅憑借可能制裁這樣一種威懾力量,就可以使規范的約束性效力得以呈現。通常來說,在一種法治狀態下,具體的當事人自己是無需對違規者實施制裁或宣示制裁之威脅的,因為所謂法治狀態,就意味著不僅存在著健康完善的輿論圍觀環境,而且更存在著一種處于上位的終極的社會主管,如國家機構,它可以行使全方位持續的監控,對相關的違規舉動進行懲處或制裁。
法治國家里公民因違規和毀約所發生的沖突被稱為內生沖突,即從國家內部源發的沖突。所謂外生沖突,則出現在法外狀態,在這里沒有一種處于上位的最高暴力主管。在法外狀態下,應對外生沖突的全部壓力都集中到了相關的行為主體。他們必須發出信號、嘗試接觸、進行協商、訂立規則、限制行為,從而穩定局勢,以便最終滿足自身內在的需求。
那么問題就來了。在法外狀態之下,相互對峙著的雙方如何能夠做到對外生沖突予以有效管控,使合作得以建立,從而維持相安無事的局面呢?相互敵對的雙方之所以在沒有任何上位主管監控與調節的情況下仍然可能合作,原因就在于每一方都應以對對方的一種最低限度的善意或信任感的釋放作為自己行為的出發點,換言之,主動的無條件的尊重與信任的展示構成了任何一種合作的基礎與前提。反之,如果雙方都不率先具備任何信任感,都提防和敵視著對方,并僅僅是專注于自身眼前最大的益處,則最終結果必然是雙方的得益肯定歸零,合作幾無可能??傊?,一條似乎顛撲不破的真理在于,沒有信任則合作就無從談起。信任在這里體現為對一種正向的長遠行為的預期或對長期利益的預先投資,信任使得雙方都必須向其對方挑明:自己并不選擇短期來看最為有利的選項。當然這樣一種信任的表達,卻蘊含著風險與損失的可能出現:要么雙方都因估計到對方會對自己的善意置之不理而拒絕首先釋出善意,要么一方示好后另一方真的毫無友善的反應,則合作就不可能達成。
這里問題的關鍵在于,如果合作是一次性行為,則雙方既可能信任對方從而合作,亦可能不信任從而合作無從實現。在外生沖突的情況下,單次抉擇具有極大的非道德的風險。但反之,如果博弈不是單次性的,如果相互對峙的一方意識到與對方的博弈將是一串互動行為的鏈條,則就有可能率先展現善意與信任,同時做好準備承受對方拒絕合作的風險與損失,通過主動積極的舉措以謀求雙方長遠、整體性的益處;而此時該方就不能僅僅是期待對方展示正面態度,而必須采取切實的措施,迫使對方相向而行。這一所謂切實的措施便是威懾。當事人以實施制裁來威懾對方信守某種合約或承諾,但這種制裁之舉最好不要成真,威脅的目的僅僅在于互信得以實現、風險得以消除、利益得以取得。雷鳴(Malte Lehming)給威懾下了一個定義:所謂威懾是指“某個人或團體A威脅另一人或團體B,以這樣的方式,即A表明如果B做出某種行動Y或者放棄這一行動,則A就會做出行動X,且X對于B是一種不愿期待的結果?!憋@然威懾是一種強制,它通過示強來引發對方的恐懼從而做出或者放棄某種行動。但這種強制具有合理性,威懾是一種調節法外狀態下的兩國關系或私人關系的有益的權力宣示,它借由權力展現引發對方的恐懼(這是一種必要的小惡)而促使一種正當行為(大善)的出現??梢娫诜ㄍ鉅顟B下,威懾是一種迫使對方對自己的示好做出合作反應的有效方式,由于威懾對于主體間的信任關系的生成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故威懾構成了一種使有益的合作得以建立的道德智慧。威懾不同于勒索,后者意味著當事人威脅做出某種惡行來促使某種不當結果的產生。因而從這個意義上講,威懾具有倫理道德的內蘊。
所謂威懾倫理體現為如下幾個特點:第一,威懾的目的在于建立和維持信任與合作,因而威懾具有正面積極的意圖。第二,威懾者的武器是制裁,行為主體以可能的報復來嚇阻行為對象的任何違規的舉動,使對雙方均有益的信任與合作得以實現。但威懾之成功就在于報復性制裁并不真的實施,制裁盡量不變成現實。威懾的真正價值在于在避免對雙方都不利的制裁真的出現的情況下,僅借由一種強力態度的宣示便使相互合作的規則得以維持,使互動引導到對大家均有益的軌道上。威懾的最大成功就在于報復性制裁永遠是一種特殊或例外的事項。從這個意義上講,威懾是一種使有益的合作得以塑造的道德智慧性機制,屬于二線倫理的范疇。第三,威懾者盡管不希望報復性制裁成真,因為其后果對雙方都不益,但又要做好真的實施報復的萬全準備,他要擁有切實足夠的制裁手段并能夠承受對方反報復的代價,從而迫使對方一直不會偏離對原先合約的承諾。反之,如果威懾發出,在制裁該兌現之時卻不兌現,則威懾者本人不僅顏面盡失,且促使對方守約的企圖也就永無成功的機會。故威懾天然就含有兌現制裁的可能性,這就體現了威懾的終極力度的底蘊。
第四,威懾及其效果是建立在行為主客體對得失利弊的理性權衡的基礎之上的,因而威懾是契約主義倫理建構的一種體現。從威懾主體來看,威懾者做出恐嚇之前,要對自己威懾戰略的總體進行宏觀的審視和細節上精密的計算:自己掌握的報復手段要真的可以實施,實施之后對方可能的反報復的后果自己可以承受,報復手段烈度上的威懾力足以使對方屈服。只有在相關信息完全能夠為威懾提供支撐之時,威懾者才可以動手。從威懾的客體來看,被威懾者也要對威懾信息和得失結果進行仔細的研判。如果覺得威脅的制裁可以承受,則他就不一定會讓步妥協。反之,如果感到得不償失,則鑒于后果之嚴重以及損失之不智他就會選擇屈服,避免偏離合約的軌道。在被威懾者不妥協的情況下,威懾者會實施制裁并施加新的威懾;或者被威懾者承受制裁之后反過來又威懾起對方。不論哪一種情況,威懾-制裁的機制會不斷重復下去,最終一定會有某一方屈服于威懾,另一方威懾奏效的結果的出現,從而證明威懾可以成為實力大致平衡對等的行為主體之間做到避免暴力達致和平與合作的有效手段。第五,在法外狀態下,行為主體為了自身未來及整體利益率先向對方呈示善好與信任,為了使這一善意的效果得以保障和增強,他會運用威懾手段,迫使對方對自己的示好做出合作的反應。出于對威懾所蘊含著的制裁后果的考量以及對自身未來長遠利益的顧及,在威懾面前,被威懾者一般都會選擇進入合作,并同樣也釋出善意與信任??梢?,威懾一方面使威懾者呈現信任的效果得以確定,另一方面也使得被威懾者自己的信任意圖獲得激發和釋放,于是,威懾對于主體間信任的生成便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這里,行為主體之間互動次數的頻繁、博弈的可重復性對于威懾作用的發揮具有支撐性的價值。
綜上所述,所謂威懾倫理,就體現在行為主體于法外狀態下為了與對峙的一方形成穩定安全的狀態,率先釋出善意與信任的信號,同時又通過使用制裁來恐嚇對方這樣一種小惡的手段,在盡最大可能不兌現制裁但真的具備必要時實施制裁的實力的前提下,迫使對方同樣做出善意與信任的反饋,從而令雙方進入合作的軌道,最終建立起互動基礎上的信任關系,以謀求雙方長遠的最大益處,維護長久的和平共處。威懾是以和平友好之善意為目的,通過調節法外狀態下對峙的行為主體之間的矛盾沖突,從而建構起互信的合作關系的這樣一種充滿智慧的管控機制。它借由一種小惡(強制)來達到和平的實現、合作的達成與信任的建立這樣一種大善的結果。它是契約主義倫理建構的某種形式,也是道德智慧在非常態下的一種體現。
而所謂核威懾倫理則關涉到對核戰略的道德價值的分析研判,是一般威懾倫理的一種特殊的表現形式。這種特殊性就體現在,按照一般的威懾理論,威懾之存在,恰恰就在于制裁的可能兌現,行使制裁的現實性絕對不會被排除。否則威懾就不可信,威懾的效力亦就無從談起。故威懾天然就含有制裁兌現的要素。但核威懾的情況則非常特殊,在真正的實踐上核威懾中的核制裁卻是絕對不能兌現的,因為核戰爭意味著全球所有當事人的完全毀滅??梢?,核威懾與一般威懾不同,是理論上應當兌現但在實踐上這種兌現卻根本無法承受的一種特殊的恐嚇,因而是一種理論與實踐上的自我矛盾體。
【參考文獻】
1. Myron Hurna: Legitimation moralischer Normen, Berlin 2014.
2. Peter Stemmer: Handeln zugunsten anderer, Berlin 2002.
3. Norbert Seewald: Die Logik von Drohung und Vergeltung, Wiesbaden 2014.
4. Malte Lehming: Krieg und nukleare Abschreckung, in: Kurt Bayertz (Hg.): Praktische Philosophie, Hamburg 1994.
5. Sebastian Enskat : Strategie, in: Sebastian Enskat / Carlo Masala (Hg.): Internationale Sicherheit, Wiesbaden 2014.
6. Christine Chwaszcza: Politische Ethik II: Ethik der internationalen Beziehungen, in: Julian Nida-Ruemelin (Hg.): Angewandte Ethik, Stuttgart 1996.
7. Friedhelm Solms: Ethische Stellungnahmen der Kirchen zu Fragen der nuklearen Ruestung und Abruestung, in Hans Guenter Brauch (Hg.): Kernwaffen und Ruestungskontrolle, Opladen 1984.
原載:《東南大學學報》2021年第2期,全文12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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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對自身應有的權利、益品、價值加以維護,人們需要設置規范來調節人際行為。規范之所以是規范,就在于它們本身蘊含著人們必須對之予以遵循或恪守的強制性要求。而規范的約束力是靠外在的制裁或激勵得到保障的。但由于制裁是一種惡,故一般而言不論是行為主體還是客體都會盡量避免制裁的實施,而是僅僅憑借可能制裁這樣一種威懾力量,就可以使規范的約束性效力得以呈現。通常來說,在一種法治狀態下,具體的當事人自己是無需對違規者實施制裁或宣示制裁之威脅的,因為所謂法治狀態,就意味著不僅存在著健康完善的輿論圍觀環境,而且更存在著一種處于上位的終極的社會主管,如國家機構,它可以行使全方位持續的監控,對相關的違規舉動進行懲處或制裁。
法治國家里公民因違規和毀約所發生的沖突被稱為內生沖突,即從國家內部源發的沖突。所謂外生沖突,則出現在法外狀態,在這里沒有一種處于上位的最高暴力主管。在法外狀態下,應對外生沖突的全部壓力都集中到了相關的行為主體。他們必須發出信號、嘗試接觸、進行協商、訂立規則、限制行為,從而穩定局勢,以便最終滿足自身內在的需求。
那么問題就來了。在法外狀態之下,相互對峙著的雙方如何能夠做到對外生沖突予以有效管控,使合作得以建立,從而維持相安無事的局面呢?相互敵對的雙方之所以在沒有任何上位主管監控與調節的情況下仍然可能合作,原因就在于每一方都應以對對方的一種最低限度的善意或信任感的釋放作為自己行為的出發點,換言之,主動的無條件的尊重與信任的展示構成了任何一種合作的基礎與前提。反之,如果雙方都不率先具備任何信任感,都提防和敵視著對方,并僅僅是專注于自身眼前最大的益處,則最終結果必然是雙方的得益肯定歸零,合作幾無可能??傊?,一條似乎顛撲不破的真理在于,沒有信任則合作就無從談起。信任在這里體現為對一種正向的長遠行為的預期或對長期利益的預先投資,信任使得雙方都必須向其對方挑明:自己并不選擇短期來看最為有利的選項。當然這樣一種信任的表達,卻蘊含著風險與損失的可能出現:要么雙方都因估計到對方會對自己的善意置之不理而拒絕首先釋出善意,要么一方示好后另一方真的毫無友善的反應,則合作就不可能達成。
這里問題的關鍵在于,如果合作是一次性行為,則雙方既可能信任對方從而合作,亦可能不信任從而合作無從實現。在外生沖突的情況下,單次抉擇具有極大的非道德的風險。但反之,如果博弈不是單次性的,如果相互對峙的一方意識到與對方的博弈將是一串互動行為的鏈條,則就有可能率先展現善意與信任,同時做好準備承受對方拒絕合作的風險與損失,通過主動積極的舉措以謀求雙方長遠、整體性的益處;而此時該方就不能僅僅是期待對方展示正面態度,而必須采取切實的措施,迫使對方相向而行。這一所謂切實的措施便是威懾。當事人以實施制裁來威懾對方信守某種合約或承諾,但這種制裁之舉最好不要成真,威脅的目的僅僅在于互信得以實現、風險得以消除、利益得以取得。雷鳴(Malte Lehming)給威懾下了一個定義:所謂威懾是指“某個人或團體A威脅另一人或團體B,以這樣的方式,即A表明如果B做出某種行動Y或者放棄這一行動,則A就會做出行動X,且X對于B是一種不愿期待的結果?!憋@然威懾是一種強制,它通過示強來引發對方的恐懼從而做出或者放棄某種行動。但這種強制具有合理性,威懾是一種調節法外狀態下的兩國關系或私人關系的有益的權力宣示,它借由權力展現引發對方的恐懼(這是一種必要的小惡)而促使一種正當行為(大善)的出現??梢娫诜ㄍ鉅顟B下,威懾是一種迫使對方對自己的示好做出合作反應的有效方式,由于威懾對于主體間的信任關系的生成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故威懾構成了一種使有益的合作得以建立的道德智慧。威懾不同于勒索,后者意味著當事人威脅做出某種惡行來促使某種不當結果的產生。因而從這個意義上講,威懾具有倫理道德的內蘊。
所謂威懾倫理體現為如下幾個特點:第一,威懾的目的在于建立和維持信任與合作,因而威懾具有正面積極的意圖。第二,威懾者的武器是制裁,行為主體以可能的報復來嚇阻行為對象的任何違規的舉動,使對雙方均有益的信任與合作得以實現。但威懾之成功就在于報復性制裁并不真的實施,制裁盡量不變成現實。威懾的真正價值在于在避免對雙方都不利的制裁真的出現的情況下,僅借由一種強力態度的宣示便使相互合作的規則得以維持,使互動引導到對大家均有益的軌道上。威懾的最大成功就在于報復性制裁永遠是一種特殊或例外的事項。從這個意義上講,威懾是一種使有益的合作得以塑造的道德智慧性機制,屬于二線倫理的范疇。第三,威懾者盡管不希望報復性制裁成真,因為其后果對雙方都不益,但又要做好真的實施報復的萬全準備,他要擁有切實足夠的制裁手段并能夠承受對方反報復的代價,從而迫使對方一直不會偏離對原先合約的承諾。反之,如果威懾發出,在制裁該兌現之時卻不兌現,則威懾者本人不僅顏面盡失,且促使對方守約的企圖也就永無成功的機會。故威懾天然就含有兌現制裁的可能性,這就體現了威懾的終極力度的底蘊。
第四,威懾及其效果是建立在行為主客體對得失利弊的理性權衡的基礎之上的,因而威懾是契約主義倫理建構的一種體現。從威懾主體來看,威懾者做出恐嚇之前,要對自己威懾戰略的總體進行宏觀的審視和細節上精密的計算:自己掌握的報復手段要真的可以實施,實施之后對方可能的反報復的后果自己可以承受,報復手段烈度上的威懾力足以使對方屈服。只有在相關信息完全能夠為威懾提供支撐之時,威懾者才可以動手。從威懾的客體來看,被威懾者也要對威懾信息和得失結果進行仔細的研判。如果覺得威脅的制裁可以承受,則他就不一定會讓步妥協。反之,如果感到得不償失,則鑒于后果之嚴重以及損失之不智他就會選擇屈服,避免偏離合約的軌道。在被威懾者不妥協的情況下,威懾者會實施制裁并施加新的威懾;或者被威懾者承受制裁之后反過來又威懾起對方。不論哪一種情況,威懾-制裁的機制會不斷重復下去,最終一定會有某一方屈服于威懾,另一方威懾奏效的結果的出現,從而證明威懾可以成為實力大致平衡對等的行為主體之間做到避免暴力達致和平與合作的有效手段。第五,在法外狀態下,行為主體為了自身未來及整體利益率先向對方呈示善好與信任,為了使這一善意的效果得以保障和增強,他會運用威懾手段,迫使對方對自己的示好做出合作的反應。出于對威懾所蘊含著的制裁后果的考量以及對自身未來長遠利益的顧及,在威懾面前,被威懾者一般都會選擇進入合作,并同樣也釋出善意與信任??梢?,威懾一方面使威懾者呈現信任的效果得以確定,另一方面也使得被威懾者自己的信任意圖獲得激發和釋放,于是,威懾對于主體間信任的生成便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這里,行為主體之間互動次數的頻繁、博弈的可重復性對于威懾作用的發揮具有支撐性的價值。
綜上所述,所謂威懾倫理,就體現在行為主體于法外狀態下為了與對峙的一方形成穩定安全的狀態,率先釋出善意與信任的信號,同時又通過使用制裁來恐嚇對方這樣一種小惡的手段,在盡最大可能不兌現制裁但真的具備必要時實施制裁的實力的前提下,迫使對方同樣做出善意與信任的反饋,從而令雙方進入合作的軌道,最終建立起互動基礎上的信任關系,以謀求雙方長遠的最大益處,維護長久的和平共處。威懾是以和平友好之善意為目的,通過調節法外狀態下對峙的行為主體之間的矛盾沖突,從而建構起互信的合作關系的這樣一種充滿智慧的管控機制。它借由一種小惡(強制)來達到和平的實現、合作的達成與信任的建立這樣一種大善的結果。它是契約主義倫理建構的某種形式,也是道德智慧在非常態下的一種體現。
而所謂核威懾倫理則關涉到對核戰略的道德價值的分析研判,是一般威懾倫理的一種特殊的表現形式。這種特殊性就體現在,按照一般的威懾理論,威懾之存在,恰恰就在于制裁的可能兌現,行使制裁的現實性絕對不會被排除。否則威懾就不可信,威懾的效力亦就無從談起。故威懾天然就含有制裁兌現的要素。但核威懾的情況則非常特殊,在真正的實踐上核威懾中的核制裁卻是絕對不能兌現的,因為核戰爭意味著全球所有當事人的完全毀滅??梢?,核威懾與一般威懾不同,是理論上應當兌現但在實踐上這種兌現卻根本無法承受的一種特殊的恐嚇,因而是一種理論與實踐上的自我矛盾體。
【參考文獻】
1. Myron Hurna: Legitimation moralischer Normen, Berlin 2014.
2. Peter Stemmer: Handeln zugunsten anderer, Berlin 2002.
3. Norbert Seewald: Die Logik von Drohung und Vergeltung, Wiesbaden 2014.
4. Malte Lehming: Krieg und nukleare Abschreckung, in: Kurt Bayertz (Hg.): Praktische Philosophie, Hamburg 1994.
5. Sebastian Enskat : Strategie, in: Sebastian Enskat / Carlo Masala (Hg.): Internationale Sicherheit, Wiesbaden 2014.
6. Christine Chwaszcza: Politische Ethik II: Ethik der internationalen Beziehungen, in: Julian Nida-Ruemelin (Hg.): Angewandte Ethik, Stuttgart 1996.
7. Friedhelm Solms: Ethische Stellungnahmen der Kirchen zu Fragen der nuklearen Ruestung und Abruestung, in Hans Guenter Brauch (Hg.): Kernwaffen und Ruestungskontrolle, Opladen 1984.
原載:《東南大學學報》2021年第2期,全文12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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