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是我國哲學學科的重要學術機構和研究中心。其前身是中國科學院哲學社會科學部哲學研究所。歷任所長為潘梓年、許立群、邢賁思、汝信(兼)、陳筠泉、李景源、謝地坤。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全國沒有專門的哲學研究機構。為了適應社會主義改造和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 ... <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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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6日,作為中國社會科學院圖書館體制機制改革的重要舉措之一,哲學專業書庫正式掛牌。
<詳情>提要:共同富裕是人類孜孜以求的倫理目標,推動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為明顯的實質性進展是人民對美好生活的熱切向往。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基礎性制度安排是實現共同富裕的關鍵環節。三種分配方式“協調配套”,意在表明三種分配方式是統一的整體,不可偏廢,缺一不可。市場機制、政府力量和道德信念分別是推動這三種分配方式得以實現的原動力。在公平競爭基礎上追求效率和財富最大化是市場經濟倫理的特有標識,基于市場機制的初次分配是實現共同富裕的經濟倫理路徑;保障社會成員的生存和發展權利是政府力量主導再分配的倫理依據,依靠政府力量的再分配是實現共同富裕的制度倫理路徑;第三次分配天然帶有道德的底色,秉持道德信念的第三次分配是實現共同富裕的道義倫理路徑。
共同富裕是人類社會孜孜以求的倫理目標。自古以來,中國人民不斷追求的一個道德理想就是共同富裕。諸如“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這些人們耳熟能詳的經典名言表達了中國古代思想家對小康社會和大同社會的道德期盼。共同富裕也是馬克思主義所關注的社會發展問題。按照馬克思和恩格斯關于未來社會的構想,到了共產主義社會,階級之間、城鄉之間、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之間的對立與差別將徹底消除,人們將得到各盡所能、按需分配的倫理對待,真正實現社會財富和社會資源的共享,每個人都能獲得自由而全面的發展。我國正處于百年未有之大變局的新時代,在消除絕對貧困、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之后,又將實現共同富裕作為未來社會發展的倫理目標。我國已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而共同富裕是解決社會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根本著力點。在2021年11月11日黨的十九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黨的百年奮斗重大成就和歷史經驗的決議》中,涉及“共同富裕”的表述有五處,明確提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是“不斷創造美好生活、逐步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時代”,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推動“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為明顯的實質性進展”,堅持共享發展理念“堅定不移走全體人民共同富裕道路”,通過“全面深化改革開放,促進共同富裕”,到本世紀中葉“全體人民共同富?;緦崿F”。共同富裕是人民對美好生活的熱切向往,那么如何在分配領域促進和實現共同富裕?習近平總書記2021年8月17日在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上的講話中指出,“正確處理效率和公平的關系,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基礎性制度安排,……形成中間大、兩頭小的橄欖型分配結構,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使全體人民朝著共同富裕目標扎實邁進”(習近平)。這一論斷表明,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基礎性制度安排成為實現共同富裕的關鍵環節,而市場機制、政府力量和道德信念分別是推動這三種分配方式得以實現的原動力,基于市場機制的初次分配、依靠政府力量的再分配和秉持道德信念的第三次分配構成了實現共同富裕的三重倫理路徑。
一、基于市場機制的初次分配:實現共同富裕的經濟倫理路徑
1. 初次分配由市場機制自發生成
在現代經濟學中,市場機制被喻為“看不見的手”。從社會語言學的角度來說,“看不見的手”是一種隱喻,它隱喻的是市場或市場經濟中一種自發的、看不見的力量,用來表達市場運行的一種機制。“看不見的手”這一概念雖是被譽為“現代經濟學開山鼻祖”的亞當·斯密首創,但它在斯密的著作中只出現過兩次,《道德情操論》和《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國富論》)中各一次,斯密以此概念來說明市場機制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自發性特征。每個人都追求自身的私利,在追求私利的過程中,受到一只“看不見的手”的指引,千百萬人不同的知識和行動就會不自覺地匯集在一起,促使社會生產達到最大可能性的邊緣,從而增進整個社會的財富和福利。“看不見的手”發揮作用,就能產生積極的倫理效果:在市場中由于個人行為的一種非故意的結果,卻給他人和社會帶來了善果,良好的財富分配秩序就能隨之自發產生。斯密是樂觀主義者,他認為,只要在公平公正的原則下進行真正的市場自由競爭,個人對自我利益及財富的追求就可以使社會上更多的人受益。在斯密之后的自由主義經濟學家更是把市場自發的強大力量推向極致,“為了建立一個更美好的世界而對人的道德完善的要求不見了,為建立一個能夠提高大眾福利的政府機構而對人們的理性的要求也不見了。取而代之的是那種認為只要有天賦自由的條件、公平的制度和自我利益這劑靈丹妙藥,就可以使公眾利益自然地增加的思想占據了主流”(布隆克,第113頁)。斯密倡導的自由市場經濟理論和觀念,之所以被后來的自由主義經濟學家所推崇并廣泛應用于經濟社會發展之中,就是因為在他們看來,市場機制能無限地和不斷地創造社會財富,必然促進經濟增長,而經濟增長就能使社會的財富和福利持續地增加。
財富依靠市場創造,社會財富又如何在參與市場活動的經濟主體之間進行分配?自由主義經濟學給出的答案是,因為市場是自發的,經濟主體參與市場活動是自由進出的,市場機制下的財富分配也就不是人為所能控制和操縱的,它只服從于“看不見的手”的力量。由“看不見的手”對社會財富進行分配的結果,參與市場活動的經濟主體無論是否滿意都得接受。由于市場總是存在這樣那樣的缺陷,完全自由競爭和完全開放的市場只是一種理想狀態,因而,市場機制自發生成的財富分配就會出現不公正和不平等的現象?,F實生活中的市場總是不完備和不理想的市場,而在一個現實的、有缺陷的市場面前,“看不見的手”無論怎樣神奇,它的作用仍會受到一定的限制,并不像自由主義經濟學家所信奉的那樣,可以解決經濟生活中包括財富分配在內的一切問題。
2. 市場經濟倫理的自發演進
自由主義經濟學關于市場機制與人的發展、行為選擇、公共利益和共同富裕之關系的觀點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是自由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為經濟主體的自我發展提供了機遇。所有經濟主體的身份和地位都是平等的,都能憑借自由市場公平競爭的環境為自己獲取最大利益,自由市場對當代社會倫理文化的重要貢獻之一就是最大限度地消除了人與人在生存和發展權利上的不平等性和差異性。二是自由市場支持經濟主體選擇自由權。它反對違背經濟主體意志和意愿的帶有強制性的組織安排,經濟主體的行為只要合乎市場規則和法律規定,就不應受到來自任何外部力量的約束和強迫。三是自由市場自發地推進公共利益增長和個人幸福提升。每個經濟主體參與市場活動,目的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無需有意識地犧牲私利,也沒有必要刻意考慮社會公共利益。經濟主體對私利的追求,不僅可以給自己帶來財富增加和生活幸福,而且能夠促進公共利益和社會福利的發展。自由主義經濟學相信,市場能夠驅使和激勵所有經濟主體千方百計地提高經濟活動的效率,從而促使個人利益和財富的最大化以及社會財富和福利總量的持續增加,提升社會成員的幸福生活感受。依靠市場的自發演進,經濟主體的市場規則意識就能夠形成,并推動整個社會經濟倫理秩序的建立,不需要政府和組織為市場倫理秩序的發展出謀劃策。
自由主義經濟學對市場機制下個人財富的增加和幸福感的提升抱有充分的信心,由斯密論述的自由市場能夠自發提高經濟效率、進而促進社會財富增加和個人幸福的市場倫理演進觀,得到了當代西方自由主義經濟學家如哈耶克(F.A.Hayek)、弗里德曼(M.Friedmann)等人的認同和發展。他們的理論觀點和政策主張主要是圍繞著市場機制的自發特性展開的:市場不是人為建構的,而是自發產生的。經濟主體參與到市場之中,為追求自身的利益和財富展開相互競爭,無數素不相識的經濟主體的市場競爭行為自發地形成了一種穩定和有序的經濟運作環境與市場倫理秩序,經濟主體之間的交往和交易活動由此得以實現。只要市場的自發演進功能正常發揮作用,為人類創造財富的市場經濟活動就能順利和有效地運轉。然而,沒有一個經濟學家會認為,追求經濟效率最大化的目標可以恰好代表財富和幸福最大化的功利主義目標。即使功利主義被認為是一個對論證財富增長和幸福生活較為有利的倫理價值體系,即使關于幸福的最狹義的定義只是欲望的滿足,經濟學家也不得不承認,“市場經濟的局限性以及市場參與者在表達他們的欲望和偏好時其能力的不平等——這些都會極大地限制自由市場在實現幸福最大化方面的可能性”(同上,第132頁)。由于市場經濟機制自身固有的局限性以及個體自身稟賦和能力上的不平等,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富裕和生活幸福不能完全依靠自由市場機制來推動和增進。
3. 完善市場配置資源功能是實現共同富裕的基礎和前提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雖然現實的市場機制存在缺陷,但它依然是迄今為止配置資源的最佳方式,因此,實現共同富裕必須建立在市場配置資源這個基礎和前提之上,不能放棄市場經濟,不能否定市場經濟尊重個人自由和發展權利的倫理原則。初次分配立足于公平的市場競爭。在生產商品和創造財富的活動中,離不開勞動、資本、土地、知識、技術、管理和數據等生產要素,由于這些生產要素的加入,初次分配的公平機制就是由市場來評價和判定各生產要素所作出的具體貢獻,然后按其貢獻大小來決定收入或報酬的多少,亦即根據市場運行規律,由市場機制進行競爭性公平分配。初次分配尤其強調效率原則,遵循市場契約關系倫理和等價交換倫理。在公平競爭基礎上追求效率和財富最大化是市場經濟倫理的特有標識,體現在財富初次分配上就是最大限度地貫徹效率至上原則,無論是輸還是贏,是成功還是失敗,既然參與了市場競爭,參與者就得認同市場公平競爭的結果。
市場競爭機制也會出現不公平的情形,如權力尋租、壟斷、暗箱操作和規則不透明等,這些問題正是市場配置資源過程中需要逐步加以解決的。推動實現共同富裕,要求市場更好地發揮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面對市場機制運行中存在的問題,需要進一步開放市場,不斷完善市場機制,打破不利于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行業性壟斷和地方性保護等各種障礙,增強經濟主體對市場需求變化的反應和調整能力,提高經濟主體配置資源要素的效率和競爭力。初次分配是整個市場經濟分配制度或分配體系的基礎,由于每個經濟主體在初次分配中獲得的收入和財富不盡相同,必然會出現收入和財富上的差距。有差距是正?,F象,但如果一個社會人與人之間收入和財富差距過大,基尼系數在0.4警戒線之上長期居高不下,那就說明這個社會的財富分配存在嚴重問題,而要轉變這樣的財富分配不公平格局,不能只是依靠市場機制,必須借助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的力量。
二、依靠政府力量的再分配:實現共同富裕的制度倫理路徑
1. 政府主導的再分配機制
即使是在市場經濟功能得到相對充分發揮的社會,通過市場機制初次分配財富的結果也依然不能滿足社會成員對分配正義的價值追求。在我國目前尚不成熟的市場經濟背景下,地區差距、城鄉差距和收入差距過分懸殊,富人與窮人兩極分化的問題比較嚴重,在財富的天平不斷向少數富人傾斜的同時,窮者越窮、富者越富的“馬太效應”也與新時代全體社會成員共同富裕的倫理目標形成了鮮明的反差。再分配是政府主導的分配機制,是在初次分配基礎上,政府通過稅收、財政支出和社會保障等手段,對各種生產要素收入進行再分配的過程,體現了政府主動介入財富分配領域、對初次分配結果進行調節、促進分配正義的倫理意圖。再分配的正義原則允許不同經濟主體之間存在一定的收入和財富差距,但不能容忍收入差距、貧富過于懸殊。
從分配過程和分配結果看,依靠政府力量的再分配是政府運用行政權力對初次分配的結果進行調整,是對社會成員生存和發展權利的制度性保障。再分配是政府主導的旨在減少收入和財富不公平的一種手段,而稅收和福利政策則是政府用以調節收入的常規工具。任何一個關心普通民眾生活的政府,都會以制定再分配政策的方式來獲取和積累公共財富資源,以維持政府公共機構的正常運轉,并隨時準備應對市場機制導致的財富分配不公平問題。政府在調節因市場機制追求更高效率而導致的收入與財富分配不公平以及集中社會資源應對各種突如其來的風險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政府采取何種程度的再分配政策,往往取決于財富分配不公平的程度。在財富分配相對公平的社會,政府再分配的作用并不那么重要,而相對激進的再分配政策通常對應于財富分配出現了嚴重不公平的情形。對于普通民眾來說,財富分配不公平越嚴重,受此影響的弱勢群體的規模越大,民眾的不滿情緒就越強烈,要求政府對財富進行再分配的呼聲就越高。
2. 保障人的生存和發展權利是再分配的倫理依據
如何處理市場自發秩序和政府干預的關系,事關政府能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自由主義理論強調市場本位,反對政府干預,主張以現有制度保障個人權利并制約政府權力。自由主義希望政府少干預,最好不要干預,其代表性觀點是,政府只是一個“守夜人”的角色,政府的主要職能就是維護軍隊和警察這樣的保護性組織。自由主義經濟學認為,包括財富分配正義在內的經濟倫理是市場自發秩序自身演進的結果,它非先天預設,而是在市場自發演進中習得和進化的,市場經濟倫理發展的方向與市場自發演進的方向完全一致。但是,即便在市場高度自由化的西方國家,市場不能解決的問題依然需要依靠政府力量來解決。因此,市場自發秩序和政府干預之關系的關鍵不是政府該不該干預,而是政府什么時候干預、怎樣干預以及干預的程度。
站在不同的利益和價值立場,對政府的功能就會產生不同的理解。“對政府作用的不同看法是兩個陣營的分水嶺。在窮人眼里,政府可以決定他們生活的好壞,對有些窮人來說,甚至可以決定他們的生死存亡。在有錢人的眼里,政府是一種負擔,為他們的利益服務時則另當別論,比如軍費開支、社會保險、倒閉的金融機構的拯救等。這時政府就不再是負擔,成為一種社會需要且對社會有益。而政府幫助窮人則既無必要,又無好處。”(加爾布雷思,第7頁)斯密雖然崇尚市場機制在生產、消費和分配中的根本性主導作用,但是,他對社會下層人群抱有倫理關懷,提出了有利于改變社會下層人群生活狀況的分配正義觀。“下層階級生活狀況的改善,是對社會有利呢,或是對社會不利呢?一看就知道,這問題的答案極為明顯。……社會最大部分成員境遇的改善,決不能視為對社會全體不利。有大部分成員陷于貧困悲慘狀態的社會,決不能說是繁榮幸福的社會。”(斯密,第72頁)斯密闡述了改善下層階級的貧困生活狀況對整個社會繁榮和全體社會成員幸福的重要意義,扶貧濟困符合社會正義的價值要求。財富分配正義是構成社會正義的一個重要維度,社會財富的公正分配,不僅能使弱勢群體過上相對體面的生活,而且也能為社會正義的實現提供可靠的財富基礎。政府通過對經濟政策和治理方式的調整,逐步解決市場分配機制解決不了的財富正義問題,再分配的倫理價值亦由此凸顯。面對收入差距和貧富差別過大的財富分配現狀,政府需要及時構建相應的再分配制度來予以應對。例如,通過收入轉移支付這種再分配方式,健全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務與社會保障體系,以此來縮小過大的收入差距和貧富差別,為全體社會成員提供有尊嚴的生活保障。政府主導的再分配并不意味著必須擴大政府占有社會資源和財富的比重,而是把政府手中已經掌握的社會資源和財富用好,用到更該用的地方,用到必須用的地方,這是制度倫理對政府行為的基本要求。
3. 通過再分配實現共同富裕是政府的道德責任
由于政府是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并擁有強制性的行政權力,因此,政府在保障分配正義、實現共同富裕過程中承擔著義不容辭的道德責任。進一步說,政府所應承擔的道德責任是構建公平正義社會環境的內在要求,政府行為以追求分配正義和共同富裕為價值目標。一個得到人民支持和擁護的政府,必然是一個施行善治的政府,同時也是一個能夠不斷推進社會公平正義的政府。分配正義是人類為建立良善社會而進行的一項制度倫理創新,政府通過行使再分配職能來維系社會公平正義具有倫理正當性,為了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和全民共同富裕,政府必須履行好再分配的職能。然而,哈耶克等一些自由主義經濟學家認為,如果賦予政府再分配權力,將會走向極權政治,“只要人們對‘社會正義’的這種篤信支配了政治行動,那么這個過程就必定會以一種漸進的方式越來越趨近于一種全權性體制”(哈耶克,第125頁)。因為在他們看來,帶有人格化和命令性特征的社會正義與分配正義觀念一旦運用于自由市場之中,就會破壞自生自發的市場運行規則和市場交易秩序。
自20世紀中葉開始,作為道德價值觀的社會正義和分配正義受到政治哲學的關注,成為學者們以及社會公眾熱衷參與的論辯主題。在西方社會,人們不滿貧富差別過大和財富分配不公,強烈要求財富領域的社會正義和分配正義,呼吁政府采取必要的措施解決財富分配領域的問題。面對強大的政治和道德壓力,政府必須承擔這一不可推卸的道德責任。實踐證明,一些西方國家政府通過實施再分配政策,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社會生活中財富分配不公平的狀況,這一客觀存在的事實是哈耶克等自由主義經濟學家否定不了的。政府參與并主導再分配的行動,成為構建和諧友善的美好社會的重要保證。當然,強調政府通過再分配方式促進分配正義和共同富裕的倫理正當性及其道德責任,并不是排斥市場機制在社會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也不是否認市場機制下初次分配對推動分配正義和共同富裕的前提性意義。政府若有效地履行再分配職能,自身必須具備充足的公共財政資源,而政府要獲得更多的公共財政資源,顯然需要依賴逐步完善的市場機制來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繁榮。因此,應當從相互聯系的兩點論視角看待市場機制初次分配和政府再分配之間的關系,“看不見的市場之手”和“看得見的政府之手”都要用好,努力形成市場機制初次分配和政府再分配有機統一、相互補充、相互協調和相互促進的格局,推動共同富裕持續健康地向前發展。
4. 再分配是推進共同富裕的制度倫理設計
當一個社會的收入差距和貧富差別不斷加大、社會財富分配出現嚴重失衡狀態時,政府能否遵循正義倫理原則對社會財富進行合理的再分配就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分配不公、貧富差別加大會帶來社會成員之間的相互怨恨,弱勢群體會因生活的艱難而感到不安和恐懼,而政府的再分配行為能夠增強社會成員對美好生活的信心和希望,提升弱勢群體面對生活的自信和勇氣。每個人的基本人權必須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每個人都不應該生活在怨恨、不安與恐懼的社會環境之中。政府進行合乎正義倫理的再分配制度設計,有助于推進社會成員建立和諧友善的倫理關系,強化社會成員自覺自愿的協同合作。
每一個社會成員都擁有追求其向往的有尊嚴的美好生活的自由權利,評判一個社會在文明程度上是否取得進步,應以人們擁有的諸種權利尤其是自由權利是否得到增進作為重要標準。政府再分配行為的制度倫理設計,其目標是逐步消除社會生活中因分配不公和貧窮而引致的怨恨、不安和恐懼甚至絕望,促進每個人生存和發展質量的提升以及基本人權的實現,讓人們在共同富裕的社會倫理環境中過上有尊嚴的生活。從經濟運行的角度看,政府再分配行為表面上看似乎只是社會財富的一種轉移支付,實際上,再分配行為有著深刻的倫理內涵,它是對市場機制初次分配不足之處的道德改進,是對所有社會成員共同富裕道德訴求的積極回應,體現了在財富分配領域的人道主義倫理價值。由于政府是公共利益的集中代表,因而由政府主導的再分配能夠更好地契合全體社會成員的道德愿望,并能為實現共同富裕提供穩定可靠的制度支持與資源保障。
三、秉持道德信念的第三次分配:實現共同富裕的道義倫理路徑
“第三次分配”是新時代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進程中的重大命題。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完善相關制度和政策,合理調節城鄉、區域、不同群體間分配關系。重視發揮第三次分配作用,發展慈善等社會公益事業”。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提出,“發揮第三次分配作用,發展慈善事業,改善收入和財富分配格局”。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又將第三次分配納入基礎性制度安排,表明中央對第三次分配的重視上升到了一個新高度,進入實際操作階段。
1. 第三次分配是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補充
“第三次分配”是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經濟學概念,20世紀90年代由經濟學家厲以寧首先提出并作出了解釋:在談到市場經濟中的收入分配時,往往把人們向市場提供生產要素所取得的收入稱為第一次分配。政府再將人們從市場中獲得的收入,運用稅收政策或扶貧政策進行再分配,這是第二次分配。在市場分配和政府分配后,還存在第三次分配,這是一種在道德力量影響下的收入分配。它是指人們完全出于自愿的捐贈和轉移收入,比如說對公益事業的捐獻,這既不屬于市場分配,也不屬于政府分配,而是出于道德力量的分配。(參見厲以寧,第13頁)對第三次分配的具體內涵,雖然國內學者在理解上多少有所差異,但關于第三次分配的核心內容與上述觀點均比較接近,即突出強調第三次分配的道德特征。第三次分配是推動實現公平正義和共同富裕的一種分配新形態,它是個人、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在習慣、道德等文化因素的影響與推動下,自愿通過民間捐贈、慈善事業、志愿服務等方式濟困扶弱的行為,是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補充。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文明程度的不斷提高,社會成員的公益慈善意識日漸增強,通過發展慈善、志愿服務等社會公益事業促使第三次分配發揮其應有作用,已具備了一定的社會條件,第三次分配從可能逐漸變為現實。第三次分配是相對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而言的一種分配方式,是以道德性的分配機制彌補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存在的不足和缺憾。
2. 第三次分配天然帶有道德的底色
基于道德信念,各種社會力量通過捐贈、慈善和志愿服務的方式,實現對低收入群體和困難群體的幫扶,依賴的是人們自覺的捐贈、慈善和志愿服務行動,這是道義倫理的典型表現。道義倫理將社會和共同體的公共利益與整體利益的實現當作評價行為的道德標準,如果某個行為符合公正的道德要求,并能為社會和共同體履行出自義務的道德承諾,這樣的行為就體現了道義倫理精神。“如果我們有能力阻止某些不好的事情發生,而不必因此犧牲具有同等道德重要性的東西,那么從道德上來說,我們就應當如此行動。”(辛格,第34頁)第三次分配是道義倫理在財富分配領域的具體實踐,滿足了人們尤其是弱勢群體對分配正義和共同富裕的渴求與期待。第三次分配之所以引發全社會強烈關注,就是因為它有著極為廣泛的民意基礎,通過道德文化的引導、個人良心和社會愛心的推動以及政府相關政策和制度的支持,第三次分配能恰到好處地彌補市場效率驅動下的初次分配和政府權力驅使下的再分配無法顧及的分配領域空白,推動實現共同富裕。
依靠社會力量的自覺自愿行動,第三次分配能夠實現社會財富的道德式轉移,它是社會公眾自發的以分配正義和共同富裕為行動目標的道德實踐活動。把第三次分配做好,不僅不會傷害市場機制的效率,而且由于帶動并促進物質生活領域財富公平和精神生活領域道德風尚的改善,反而能為市場機制效率的提高創造更好的社會條件。第三次分配有賴于“看得見的道德之手”,由這只“道德之手”托舉的分配模式決定了可供分配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來源,如慈善捐贈、志愿活動等,是完全建立在社會成員、社會團體或組織自覺自愿的道德選擇基礎之上的。因此,實施第三次分配不能采取強制攤派和硬性規定的方式,更不能搞“道德綁架”。慈善事業和志愿服務屬于道德行為,而道德行為必然是自主、自由和自愿的行為。
3. 慈善事業和志愿服務是第三次分配的主要方式
人皆有惻隱之心,人類具有同情的天性。慈善是出于同情心、仁慈和善良等道德情感對他人施以關懷和救助的行為,是慈悲情懷和善行善舉的統一。慈善事業體現利他倫理,慈善者基于同情心和共感力,能夠設身處地地感受到他人在面臨困境時急需來自同類的關愛,主動地進行捐贈性幫助,從而使受助者能及時擺脫困境,改善生存和發展的境遇。“慈善的本質是同情。慈善(philanthropy)這個單詞的詞根在古希臘的語義中意思是‘對人類的愛’。在由私人企業組成的社會中(美國是最典型的例子),慈善事業為窮人帶去了關懷,同時為諸如教育和文化機構這些非營利性的組織提供了支持。把時間和資源貢獻給慈善事業的人們有充足的理由相信他們對社會的安康作出了杰出的貢獻。”(戴蒙,第164頁)無論是慈善者還是受助者,都不是原子式的孤立個體,全體社會成員都生活于社會共同體的倫理關系中,因此,在道義倫理上都有相互關愛、幫扶和救助的義務,這是支持慈善事業的倫理根據。慈善者在幫助他人的同時,也能從慈善行為中獲得生命意義和人生價值的深切體驗,尤其是對于那些追求精神生活享受的慈善者來說,慈善行為對于自己的意義和價值甚至超過受助者。
志愿服務是第三次分配的另一種方式,其著力點是推動實現精神生活領域的共同富裕。自愿性、無償性和公益性是志愿服務的道德特征,志愿服務的動機和目的與任何形式的物質利益無關,屬于無償服務,不計報酬。與慈善事業主要從物質生活領域對受助者提供支持有所區別,志愿服務主要致力于“精神扶貧”,促進精神生活領域的共同富裕和社會道德風尚的改善。通過精神生活領域的志愿服務,能夠有效地化解人際倫理關系中的疏離和冷漠等道德困境,拉近人與人之間的交往距離,使共同體成員生活在親近、融洽和友善的倫理環境中,讓社會成員尤其是弱勢人群切身感受到來自他人的幫助和社會的溫暖,從而增進社會生活中的道德凝聚力。志愿者的志愿服務具有道德示范的重要價值,這樣的道德示范不是在書本上,也不是在影像中,而是就在自己身邊。志愿者們盡心盡力所做的點點滴滴,無不閃爍著利他主義和人道主義的倫理精神,他們通過志愿服務行為感染身邊和周圍的人,引導更多的人主動地、自覺地加入到提升自我道德修養和改善社會道德風尚的文明實踐之中。
結語
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提出的“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基礎性制度”,清楚地說明了三種財富分配方式是統一的整體,而構建財富分配基礎性制度安排的目的就是推動實現共同富裕。三種分配方式的“協調配套”,意在表明三種分配方式不可偏廢、缺一不可。當前重視第三次分配,并不意味著財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作用的降低。在整個財富分配體系中,基于市場機制的初次分配具有基礎性和前提性意義,因為這是參與市場活動的經濟主體首先遇到的財富分配方式,只要實行市場經濟體制,初次分配對于經濟主體獲取收入和財富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依靠政府力量的再分配是實現分配正義、走向共同富裕的制度倫理保障,由于政府握有制定經濟政策的權力,而權力當為民所用,這就要求政府在再分配過程中把人民做出來的“蛋糕”分好,讓全體人民公平地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秉持道德信念的第三次分配是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補充,它不可能單打獨斗,釋放第三次分配在推進分配正義和共同富裕中的道德能量,需要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協同配合。三種分配方式不僅要“協調配套”,還必須對“協調配套”作出“基礎性制度安排”。例如,做好初次分配所涉及的進一步開放市場的制度安排;又如,再分配中政府提供精準的基本公共服務的制度安排;再如,針對第三次分配,以制度的形式作出專門的相關規定,對參與第三次分配的社會公眾、企業和社會組織等給予價值引導、稅收優惠、利益激勵和道德獎賞等,鼓勵各種社會力量主動和積極地從事慈善事業和志愿服務,使參與第三次分配成為社會生活中得到人們認可并付諸行動的一種道德新時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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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載:《哲學動態》2022年第1期 “人民至上”欄目
文章來源:“哲學中國”微信公眾號(202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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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共同富裕是人類孜孜以求的倫理目標,推動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為明顯的實質性進展是人民對美好生活的熱切向往。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基礎性制度安排是實現共同富裕的關鍵環節。三種分配方式“協調配套”,意在表明三種分配方式是統一的整體,不可偏廢,缺一不可。市場機制、政府力量和道德信念分別是推動這三種分配方式得以實現的原動力。在公平競爭基礎上追求效率和財富最大化是市場經濟倫理的特有標識,基于市場機制的初次分配是實現共同富裕的經濟倫理路徑;保障社會成員的生存和發展權利是政府力量主導再分配的倫理依據,依靠政府力量的再分配是實現共同富裕的制度倫理路徑;第三次分配天然帶有道德的底色,秉持道德信念的第三次分配是實現共同富裕的道義倫理路徑。
共同富裕是人類社會孜孜以求的倫理目標。自古以來,中國人民不斷追求的一個道德理想就是共同富裕。諸如“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這些人們耳熟能詳的經典名言表達了中國古代思想家對小康社會和大同社會的道德期盼。共同富裕也是馬克思主義所關注的社會發展問題。按照馬克思和恩格斯關于未來社會的構想,到了共產主義社會,階級之間、城鄉之間、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之間的對立與差別將徹底消除,人們將得到各盡所能、按需分配的倫理對待,真正實現社會財富和社會資源的共享,每個人都能獲得自由而全面的發展。我國正處于百年未有之大變局的新時代,在消除絕對貧困、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之后,又將實現共同富裕作為未來社會發展的倫理目標。我國已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而共同富裕是解決社會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根本著力點。在2021年11月11日黨的十九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黨的百年奮斗重大成就和歷史經驗的決議》中,涉及“共同富裕”的表述有五處,明確提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是“不斷創造美好生活、逐步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時代”,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推動“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為明顯的實質性進展”,堅持共享發展理念“堅定不移走全體人民共同富裕道路”,通過“全面深化改革開放,促進共同富裕”,到本世紀中葉“全體人民共同富?;緦崿F”。共同富裕是人民對美好生活的熱切向往,那么如何在分配領域促進和實現共同富裕?習近平總書記2021年8月17日在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上的講話中指出,“正確處理效率和公平的關系,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基礎性制度安排,……形成中間大、兩頭小的橄欖型分配結構,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使全體人民朝著共同富裕目標扎實邁進”(習近平)。這一論斷表明,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基礎性制度安排成為實現共同富裕的關鍵環節,而市場機制、政府力量和道德信念分別是推動這三種分配方式得以實現的原動力,基于市場機制的初次分配、依靠政府力量的再分配和秉持道德信念的第三次分配構成了實現共同富裕的三重倫理路徑。
一、基于市場機制的初次分配:實現共同富裕的經濟倫理路徑
1. 初次分配由市場機制自發生成
在現代經濟學中,市場機制被喻為“看不見的手”。從社會語言學的角度來說,“看不見的手”是一種隱喻,它隱喻的是市場或市場經濟中一種自發的、看不見的力量,用來表達市場運行的一種機制。“看不見的手”這一概念雖是被譽為“現代經濟學開山鼻祖”的亞當·斯密首創,但它在斯密的著作中只出現過兩次,《道德情操論》和《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國富論》)中各一次,斯密以此概念來說明市場機制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自發性特征。每個人都追求自身的私利,在追求私利的過程中,受到一只“看不見的手”的指引,千百萬人不同的知識和行動就會不自覺地匯集在一起,促使社會生產達到最大可能性的邊緣,從而增進整個社會的財富和福利。“看不見的手”發揮作用,就能產生積極的倫理效果:在市場中由于個人行為的一種非故意的結果,卻給他人和社會帶來了善果,良好的財富分配秩序就能隨之自發產生。斯密是樂觀主義者,他認為,只要在公平公正的原則下進行真正的市場自由競爭,個人對自我利益及財富的追求就可以使社會上更多的人受益。在斯密之后的自由主義經濟學家更是把市場自發的強大力量推向極致,“為了建立一個更美好的世界而對人的道德完善的要求不見了,為建立一個能夠提高大眾福利的政府機構而對人們的理性的要求也不見了。取而代之的是那種認為只要有天賦自由的條件、公平的制度和自我利益這劑靈丹妙藥,就可以使公眾利益自然地增加的思想占據了主流”(布隆克,第113頁)。斯密倡導的自由市場經濟理論和觀念,之所以被后來的自由主義經濟學家所推崇并廣泛應用于經濟社會發展之中,就是因為在他們看來,市場機制能無限地和不斷地創造社會財富,必然促進經濟增長,而經濟增長就能使社會的財富和福利持續地增加。
財富依靠市場創造,社會財富又如何在參與市場活動的經濟主體之間進行分配?自由主義經濟學給出的答案是,因為市場是自發的,經濟主體參與市場活動是自由進出的,市場機制下的財富分配也就不是人為所能控制和操縱的,它只服從于“看不見的手”的力量。由“看不見的手”對社會財富進行分配的結果,參與市場活動的經濟主體無論是否滿意都得接受。由于市場總是存在這樣那樣的缺陷,完全自由競爭和完全開放的市場只是一種理想狀態,因而,市場機制自發生成的財富分配就會出現不公正和不平等的現象?,F實生活中的市場總是不完備和不理想的市場,而在一個現實的、有缺陷的市場面前,“看不見的手”無論怎樣神奇,它的作用仍會受到一定的限制,并不像自由主義經濟學家所信奉的那樣,可以解決經濟生活中包括財富分配在內的一切問題。
2. 市場經濟倫理的自發演進
自由主義經濟學關于市場機制與人的發展、行為選擇、公共利益和共同富裕之關系的觀點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是自由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為經濟主體的自我發展提供了機遇。所有經濟主體的身份和地位都是平等的,都能憑借自由市場公平競爭的環境為自己獲取最大利益,自由市場對當代社會倫理文化的重要貢獻之一就是最大限度地消除了人與人在生存和發展權利上的不平等性和差異性。二是自由市場支持經濟主體選擇自由權。它反對違背經濟主體意志和意愿的帶有強制性的組織安排,經濟主體的行為只要合乎市場規則和法律規定,就不應受到來自任何外部力量的約束和強迫。三是自由市場自發地推進公共利益增長和個人幸福提升。每個經濟主體參與市場活動,目的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無需有意識地犧牲私利,也沒有必要刻意考慮社會公共利益。經濟主體對私利的追求,不僅可以給自己帶來財富增加和生活幸福,而且能夠促進公共利益和社會福利的發展。自由主義經濟學相信,市場能夠驅使和激勵所有經濟主體千方百計地提高經濟活動的效率,從而促使個人利益和財富的最大化以及社會財富和福利總量的持續增加,提升社會成員的幸福生活感受。依靠市場的自發演進,經濟主體的市場規則意識就能夠形成,并推動整個社會經濟倫理秩序的建立,不需要政府和組織為市場倫理秩序的發展出謀劃策。
自由主義經濟學對市場機制下個人財富的增加和幸福感的提升抱有充分的信心,由斯密論述的自由市場能夠自發提高經濟效率、進而促進社會財富增加和個人幸福的市場倫理演進觀,得到了當代西方自由主義經濟學家如哈耶克(F.A.Hayek)、弗里德曼(M.Friedmann)等人的認同和發展。他們的理論觀點和政策主張主要是圍繞著市場機制的自發特性展開的:市場不是人為建構的,而是自發產生的。經濟主體參與到市場之中,為追求自身的利益和財富展開相互競爭,無數素不相識的經濟主體的市場競爭行為自發地形成了一種穩定和有序的經濟運作環境與市場倫理秩序,經濟主體之間的交往和交易活動由此得以實現。只要市場的自發演進功能正常發揮作用,為人類創造財富的市場經濟活動就能順利和有效地運轉。然而,沒有一個經濟學家會認為,追求經濟效率最大化的目標可以恰好代表財富和幸福最大化的功利主義目標。即使功利主義被認為是一個對論證財富增長和幸福生活較為有利的倫理價值體系,即使關于幸福的最狹義的定義只是欲望的滿足,經濟學家也不得不承認,“市場經濟的局限性以及市場參與者在表達他們的欲望和偏好時其能力的不平等——這些都會極大地限制自由市場在實現幸福最大化方面的可能性”(同上,第132頁)。由于市場經濟機制自身固有的局限性以及個體自身稟賦和能力上的不平等,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富裕和生活幸福不能完全依靠自由市場機制來推動和增進。
3. 完善市場配置資源功能是實現共同富裕的基礎和前提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雖然現實的市場機制存在缺陷,但它依然是迄今為止配置資源的最佳方式,因此,實現共同富裕必須建立在市場配置資源這個基礎和前提之上,不能放棄市場經濟,不能否定市場經濟尊重個人自由和發展權利的倫理原則。初次分配立足于公平的市場競爭。在生產商品和創造財富的活動中,離不開勞動、資本、土地、知識、技術、管理和數據等生產要素,由于這些生產要素的加入,初次分配的公平機制就是由市場來評價和判定各生產要素所作出的具體貢獻,然后按其貢獻大小來決定收入或報酬的多少,亦即根據市場運行規律,由市場機制進行競爭性公平分配。初次分配尤其強調效率原則,遵循市場契約關系倫理和等價交換倫理。在公平競爭基礎上追求效率和財富最大化是市場經濟倫理的特有標識,體現在財富初次分配上就是最大限度地貫徹效率至上原則,無論是輸還是贏,是成功還是失敗,既然參與了市場競爭,參與者就得認同市場公平競爭的結果。
市場競爭機制也會出現不公平的情形,如權力尋租、壟斷、暗箱操作和規則不透明等,這些問題正是市場配置資源過程中需要逐步加以解決的。推動實現共同富裕,要求市場更好地發揮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面對市場機制運行中存在的問題,需要進一步開放市場,不斷完善市場機制,打破不利于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行業性壟斷和地方性保護等各種障礙,增強經濟主體對市場需求變化的反應和調整能力,提高經濟主體配置資源要素的效率和競爭力。初次分配是整個市場經濟分配制度或分配體系的基礎,由于每個經濟主體在初次分配中獲得的收入和財富不盡相同,必然會出現收入和財富上的差距。有差距是正?,F象,但如果一個社會人與人之間收入和財富差距過大,基尼系數在0.4警戒線之上長期居高不下,那就說明這個社會的財富分配存在嚴重問題,而要轉變這樣的財富分配不公平格局,不能只是依靠市場機制,必須借助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的力量。
二、依靠政府力量的再分配:實現共同富裕的制度倫理路徑
1. 政府主導的再分配機制
即使是在市場經濟功能得到相對充分發揮的社會,通過市場機制初次分配財富的結果也依然不能滿足社會成員對分配正義的價值追求。在我國目前尚不成熟的市場經濟背景下,地區差距、城鄉差距和收入差距過分懸殊,富人與窮人兩極分化的問題比較嚴重,在財富的天平不斷向少數富人傾斜的同時,窮者越窮、富者越富的“馬太效應”也與新時代全體社會成員共同富裕的倫理目標形成了鮮明的反差。再分配是政府主導的分配機制,是在初次分配基礎上,政府通過稅收、財政支出和社會保障等手段,對各種生產要素收入進行再分配的過程,體現了政府主動介入財富分配領域、對初次分配結果進行調節、促進分配正義的倫理意圖。再分配的正義原則允許不同經濟主體之間存在一定的收入和財富差距,但不能容忍收入差距、貧富過于懸殊。
從分配過程和分配結果看,依靠政府力量的再分配是政府運用行政權力對初次分配的結果進行調整,是對社會成員生存和發展權利的制度性保障。再分配是政府主導的旨在減少收入和財富不公平的一種手段,而稅收和福利政策則是政府用以調節收入的常規工具。任何一個關心普通民眾生活的政府,都會以制定再分配政策的方式來獲取和積累公共財富資源,以維持政府公共機構的正常運轉,并隨時準備應對市場機制導致的財富分配不公平問題。政府在調節因市場機制追求更高效率而導致的收入與財富分配不公平以及集中社會資源應對各種突如其來的風險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政府采取何種程度的再分配政策,往往取決于財富分配不公平的程度。在財富分配相對公平的社會,政府再分配的作用并不那么重要,而相對激進的再分配政策通常對應于財富分配出現了嚴重不公平的情形。對于普通民眾來說,財富分配不公平越嚴重,受此影響的弱勢群體的規模越大,民眾的不滿情緒就越強烈,要求政府對財富進行再分配的呼聲就越高。
2. 保障人的生存和發展權利是再分配的倫理依據
如何處理市場自發秩序和政府干預的關系,事關政府能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自由主義理論強調市場本位,反對政府干預,主張以現有制度保障個人權利并制約政府權力。自由主義希望政府少干預,最好不要干預,其代表性觀點是,政府只是一個“守夜人”的角色,政府的主要職能就是維護軍隊和警察這樣的保護性組織。自由主義經濟學認為,包括財富分配正義在內的經濟倫理是市場自發秩序自身演進的結果,它非先天預設,而是在市場自發演進中習得和進化的,市場經濟倫理發展的方向與市場自發演進的方向完全一致。但是,即便在市場高度自由化的西方國家,市場不能解決的問題依然需要依靠政府力量來解決。因此,市場自發秩序和政府干預之關系的關鍵不是政府該不該干預,而是政府什么時候干預、怎樣干預以及干預的程度。
站在不同的利益和價值立場,對政府的功能就會產生不同的理解。“對政府作用的不同看法是兩個陣營的分水嶺。在窮人眼里,政府可以決定他們生活的好壞,對有些窮人來說,甚至可以決定他們的生死存亡。在有錢人的眼里,政府是一種負擔,為他們的利益服務時則另當別論,比如軍費開支、社會保險、倒閉的金融機構的拯救等。這時政府就不再是負擔,成為一種社會需要且對社會有益。而政府幫助窮人則既無必要,又無好處。”(加爾布雷思,第7頁)斯密雖然崇尚市場機制在生產、消費和分配中的根本性主導作用,但是,他對社會下層人群抱有倫理關懷,提出了有利于改變社會下層人群生活狀況的分配正義觀。“下層階級生活狀況的改善,是對社會有利呢,或是對社會不利呢?一看就知道,這問題的答案極為明顯。……社會最大部分成員境遇的改善,決不能視為對社會全體不利。有大部分成員陷于貧困悲慘狀態的社會,決不能說是繁榮幸福的社會。”(斯密,第72頁)斯密闡述了改善下層階級的貧困生活狀況對整個社會繁榮和全體社會成員幸福的重要意義,扶貧濟困符合社會正義的價值要求。財富分配正義是構成社會正義的一個重要維度,社會財富的公正分配,不僅能使弱勢群體過上相對體面的生活,而且也能為社會正義的實現提供可靠的財富基礎。政府通過對經濟政策和治理方式的調整,逐步解決市場分配機制解決不了的財富正義問題,再分配的倫理價值亦由此凸顯。面對收入差距和貧富差別過大的財富分配現狀,政府需要及時構建相應的再分配制度來予以應對。例如,通過收入轉移支付這種再分配方式,健全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務與社會保障體系,以此來縮小過大的收入差距和貧富差別,為全體社會成員提供有尊嚴的生活保障。政府主導的再分配并不意味著必須擴大政府占有社會資源和財富的比重,而是把政府手中已經掌握的社會資源和財富用好,用到更該用的地方,用到必須用的地方,這是制度倫理對政府行為的基本要求。
3. 通過再分配實現共同富裕是政府的道德責任
由于政府是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并擁有強制性的行政權力,因此,政府在保障分配正義、實現共同富裕過程中承擔著義不容辭的道德責任。進一步說,政府所應承擔的道德責任是構建公平正義社會環境的內在要求,政府行為以追求分配正義和共同富裕為價值目標。一個得到人民支持和擁護的政府,必然是一個施行善治的政府,同時也是一個能夠不斷推進社會公平正義的政府。分配正義是人類為建立良善社會而進行的一項制度倫理創新,政府通過行使再分配職能來維系社會公平正義具有倫理正當性,為了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和全民共同富裕,政府必須履行好再分配的職能。然而,哈耶克等一些自由主義經濟學家認為,如果賦予政府再分配權力,將會走向極權政治,“只要人們對‘社會正義’的這種篤信支配了政治行動,那么這個過程就必定會以一種漸進的方式越來越趨近于一種全權性體制”(哈耶克,第125頁)。因為在他們看來,帶有人格化和命令性特征的社會正義與分配正義觀念一旦運用于自由市場之中,就會破壞自生自發的市場運行規則和市場交易秩序。
自20世紀中葉開始,作為道德價值觀的社會正義和分配正義受到政治哲學的關注,成為學者們以及社會公眾熱衷參與的論辯主題。在西方社會,人們不滿貧富差別過大和財富分配不公,強烈要求財富領域的社會正義和分配正義,呼吁政府采取必要的措施解決財富分配領域的問題。面對強大的政治和道德壓力,政府必須承擔這一不可推卸的道德責任。實踐證明,一些西方國家政府通過實施再分配政策,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社會生活中財富分配不公平的狀況,這一客觀存在的事實是哈耶克等自由主義經濟學家否定不了的。政府參與并主導再分配的行動,成為構建和諧友善的美好社會的重要保證。當然,強調政府通過再分配方式促進分配正義和共同富裕的倫理正當性及其道德責任,并不是排斥市場機制在社會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也不是否認市場機制下初次分配對推動分配正義和共同富裕的前提性意義。政府若有效地履行再分配職能,自身必須具備充足的公共財政資源,而政府要獲得更多的公共財政資源,顯然需要依賴逐步完善的市場機制來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繁榮。因此,應當從相互聯系的兩點論視角看待市場機制初次分配和政府再分配之間的關系,“看不見的市場之手”和“看得見的政府之手”都要用好,努力形成市場機制初次分配和政府再分配有機統一、相互補充、相互協調和相互促進的格局,推動共同富裕持續健康地向前發展。
4. 再分配是推進共同富裕的制度倫理設計
當一個社會的收入差距和貧富差別不斷加大、社會財富分配出現嚴重失衡狀態時,政府能否遵循正義倫理原則對社會財富進行合理的再分配就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分配不公、貧富差別加大會帶來社會成員之間的相互怨恨,弱勢群體會因生活的艱難而感到不安和恐懼,而政府的再分配行為能夠增強社會成員對美好生活的信心和希望,提升弱勢群體面對生活的自信和勇氣。每個人的基本人權必須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每個人都不應該生活在怨恨、不安與恐懼的社會環境之中。政府進行合乎正義倫理的再分配制度設計,有助于推進社會成員建立和諧友善的倫理關系,強化社會成員自覺自愿的協同合作。
每一個社會成員都擁有追求其向往的有尊嚴的美好生活的自由權利,評判一個社會在文明程度上是否取得進步,應以人們擁有的諸種權利尤其是自由權利是否得到增進作為重要標準。政府再分配行為的制度倫理設計,其目標是逐步消除社會生活中因分配不公和貧窮而引致的怨恨、不安和恐懼甚至絕望,促進每個人生存和發展質量的提升以及基本人權的實現,讓人們在共同富裕的社會倫理環境中過上有尊嚴的生活。從經濟運行的角度看,政府再分配行為表面上看似乎只是社會財富的一種轉移支付,實際上,再分配行為有著深刻的倫理內涵,它是對市場機制初次分配不足之處的道德改進,是對所有社會成員共同富裕道德訴求的積極回應,體現了在財富分配領域的人道主義倫理價值。由于政府是公共利益的集中代表,因而由政府主導的再分配能夠更好地契合全體社會成員的道德愿望,并能為實現共同富裕提供穩定可靠的制度支持與資源保障。
三、秉持道德信念的第三次分配:實現共同富裕的道義倫理路徑
“第三次分配”是新時代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進程中的重大命題。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完善相關制度和政策,合理調節城鄉、區域、不同群體間分配關系。重視發揮第三次分配作用,發展慈善等社會公益事業”。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提出,“發揮第三次分配作用,發展慈善事業,改善收入和財富分配格局”。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又將第三次分配納入基礎性制度安排,表明中央對第三次分配的重視上升到了一個新高度,進入實際操作階段。
1. 第三次分配是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補充
“第三次分配”是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經濟學概念,20世紀90年代由經濟學家厲以寧首先提出并作出了解釋:在談到市場經濟中的收入分配時,往往把人們向市場提供生產要素所取得的收入稱為第一次分配。政府再將人們從市場中獲得的收入,運用稅收政策或扶貧政策進行再分配,這是第二次分配。在市場分配和政府分配后,還存在第三次分配,這是一種在道德力量影響下的收入分配。它是指人們完全出于自愿的捐贈和轉移收入,比如說對公益事業的捐獻,這既不屬于市場分配,也不屬于政府分配,而是出于道德力量的分配。(參見厲以寧,第13頁)對第三次分配的具體內涵,雖然國內學者在理解上多少有所差異,但關于第三次分配的核心內容與上述觀點均比較接近,即突出強調第三次分配的道德特征。第三次分配是推動實現公平正義和共同富裕的一種分配新形態,它是個人、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在習慣、道德等文化因素的影響與推動下,自愿通過民間捐贈、慈善事業、志愿服務等方式濟困扶弱的行為,是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補充。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文明程度的不斷提高,社會成員的公益慈善意識日漸增強,通過發展慈善、志愿服務等社會公益事業促使第三次分配發揮其應有作用,已具備了一定的社會條件,第三次分配從可能逐漸變為現實。第三次分配是相對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而言的一種分配方式,是以道德性的分配機制彌補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存在的不足和缺憾。
2. 第三次分配天然帶有道德的底色
基于道德信念,各種社會力量通過捐贈、慈善和志愿服務的方式,實現對低收入群體和困難群體的幫扶,依賴的是人們自覺的捐贈、慈善和志愿服務行動,這是道義倫理的典型表現。道義倫理將社會和共同體的公共利益與整體利益的實現當作評價行為的道德標準,如果某個行為符合公正的道德要求,并能為社會和共同體履行出自義務的道德承諾,這樣的行為就體現了道義倫理精神。“如果我們有能力阻止某些不好的事情發生,而不必因此犧牲具有同等道德重要性的東西,那么從道德上來說,我們就應當如此行動。”(辛格,第34頁)第三次分配是道義倫理在財富分配領域的具體實踐,滿足了人們尤其是弱勢群體對分配正義和共同富裕的渴求與期待。第三次分配之所以引發全社會強烈關注,就是因為它有著極為廣泛的民意基礎,通過道德文化的引導、個人良心和社會愛心的推動以及政府相關政策和制度的支持,第三次分配能恰到好處地彌補市場效率驅動下的初次分配和政府權力驅使下的再分配無法顧及的分配領域空白,推動實現共同富裕。
依靠社會力量的自覺自愿行動,第三次分配能夠實現社會財富的道德式轉移,它是社會公眾自發的以分配正義和共同富裕為行動目標的道德實踐活動。把第三次分配做好,不僅不會傷害市場機制的效率,而且由于帶動并促進物質生活領域財富公平和精神生活領域道德風尚的改善,反而能為市場機制效率的提高創造更好的社會條件。第三次分配有賴于“看得見的道德之手”,由這只“道德之手”托舉的分配模式決定了可供分配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來源,如慈善捐贈、志愿活動等,是完全建立在社會成員、社會團體或組織自覺自愿的道德選擇基礎之上的。因此,實施第三次分配不能采取強制攤派和硬性規定的方式,更不能搞“道德綁架”。慈善事業和志愿服務屬于道德行為,而道德行為必然是自主、自由和自愿的行為。
3. 慈善事業和志愿服務是第三次分配的主要方式
人皆有惻隱之心,人類具有同情的天性。慈善是出于同情心、仁慈和善良等道德情感對他人施以關懷和救助的行為,是慈悲情懷和善行善舉的統一。慈善事業體現利他倫理,慈善者基于同情心和共感力,能夠設身處地地感受到他人在面臨困境時急需來自同類的關愛,主動地進行捐贈性幫助,從而使受助者能及時擺脫困境,改善生存和發展的境遇。“慈善的本質是同情。慈善(philanthropy)這個單詞的詞根在古希臘的語義中意思是‘對人類的愛’。在由私人企業組成的社會中(美國是最典型的例子),慈善事業為窮人帶去了關懷,同時為諸如教育和文化機構這些非營利性的組織提供了支持。把時間和資源貢獻給慈善事業的人們有充足的理由相信他們對社會的安康作出了杰出的貢獻。”(戴蒙,第164頁)無論是慈善者還是受助者,都不是原子式的孤立個體,全體社會成員都生活于社會共同體的倫理關系中,因此,在道義倫理上都有相互關愛、幫扶和救助的義務,這是支持慈善事業的倫理根據。慈善者在幫助他人的同時,也能從慈善行為中獲得生命意義和人生價值的深切體驗,尤其是對于那些追求精神生活享受的慈善者來說,慈善行為對于自己的意義和價值甚至超過受助者。
志愿服務是第三次分配的另一種方式,其著力點是推動實現精神生活領域的共同富裕。自愿性、無償性和公益性是志愿服務的道德特征,志愿服務的動機和目的與任何形式的物質利益無關,屬于無償服務,不計報酬。與慈善事業主要從物質生活領域對受助者提供支持有所區別,志愿服務主要致力于“精神扶貧”,促進精神生活領域的共同富裕和社會道德風尚的改善。通過精神生活領域的志愿服務,能夠有效地化解人際倫理關系中的疏離和冷漠等道德困境,拉近人與人之間的交往距離,使共同體成員生活在親近、融洽和友善的倫理環境中,讓社會成員尤其是弱勢人群切身感受到來自他人的幫助和社會的溫暖,從而增進社會生活中的道德凝聚力。志愿者的志愿服務具有道德示范的重要價值,這樣的道德示范不是在書本上,也不是在影像中,而是就在自己身邊。志愿者們盡心盡力所做的點點滴滴,無不閃爍著利他主義和人道主義的倫理精神,他們通過志愿服務行為感染身邊和周圍的人,引導更多的人主動地、自覺地加入到提升自我道德修養和改善社會道德風尚的文明實踐之中。
結語
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提出的“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基礎性制度”,清楚地說明了三種財富分配方式是統一的整體,而構建財富分配基礎性制度安排的目的就是推動實現共同富裕。三種分配方式的“協調配套”,意在表明三種分配方式不可偏廢、缺一不可。當前重視第三次分配,并不意味著財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作用的降低。在整個財富分配體系中,基于市場機制的初次分配具有基礎性和前提性意義,因為這是參與市場活動的經濟主體首先遇到的財富分配方式,只要實行市場經濟體制,初次分配對于經濟主體獲取收入和財富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依靠政府力量的再分配是實現分配正義、走向共同富裕的制度倫理保障,由于政府握有制定經濟政策的權力,而權力當為民所用,這就要求政府在再分配過程中把人民做出來的“蛋糕”分好,讓全體人民公平地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秉持道德信念的第三次分配是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補充,它不可能單打獨斗,釋放第三次分配在推進分配正義和共同富裕中的道德能量,需要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協同配合。三種分配方式不僅要“協調配套”,還必須對“協調配套”作出“基礎性制度安排”。例如,做好初次分配所涉及的進一步開放市場的制度安排;又如,再分配中政府提供精準的基本公共服務的制度安排;再如,針對第三次分配,以制度的形式作出專門的相關規定,對參與第三次分配的社會公眾、企業和社會組織等給予價值引導、稅收優惠、利益激勵和道德獎賞等,鼓勵各種社會力量主動和積極地從事慈善事業和志愿服務,使參與第三次分配成為社會生活中得到人們認可并付諸行動的一種道德新時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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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載:《哲學動態》2022年第1期 “人民至上”欄目
文章來源:“哲學中國”微信公眾號(202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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