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是我國哲學學科的重要學術機構和研究中心。其前身是中國科學院哲學社會科學部哲學研究所。歷任所長為潘梓年、許立群、邢賁思、汝信(兼)、陳筠泉、李景源、謝地坤。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全國沒有專門的哲學研究機構。為了適應社會主義改造和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 ... <詳情>
哲學專業書庫的前身是哲學研究所圖書館,與哲學研究所同時成立于1955年。1994年底,院所圖書館合并之后將其劃為哲學所自管庫,從此只保留圖書借閱流通業務,不再購進新書。
2009年1月16日,作為中國社會科學院圖書館體制機制改革的重要舉措之一,哲學專業書庫正式掛牌。
<詳情>提要:非人類動物在人類社會的處境與??滤P注的邊緣人群相似。在??聦θ祟惿鐣嗔夹g運行機制的考古學考察中,可以看到現有動物倫理的反思困境:以心智和道德地位差別為基礎的物種主義動物福利論主張具有優越性的人以支配性的權力關照非人類動物的痛苦與福利,這體現出等級制度下提高生產力的考量;通過訴求動物人格化所表現出來的人本主義動物權利論主張人與非人類動物平等,而這正是規訓機制的基礎,這種人性情感的相通式平等所導致的本質危險并不是極端情況下的“捕食問題”或“永恒的特雷布林卡”問題,而是在將動物納入人類懲罰性社會的同時為規訓動物提供了普遍性依據;試圖超越以上人類中心主義的生態中心主義環境倫理論主張人與非人類動物各自作為共有生態系統中的一部分而共存,動物倫理應建立在維持共有生存空間的前提之下,這與自由主義生命政治不謀而合,人與動物通過相互成全和限制來達到生態系統健康和生物多樣性并保障對人類后代的“環境公平”,但當人與非人類動物都被納入一個超出個體掌控范圍的人口效應時,非人類動物與人一樣都面臨被外在物性俘獲為生產性工具的危險。
一、引言
諸多動物倫理思考者推崇或回應1的2003年諾貝爾文學獎獲獎小說《動物生活》2挑明了當今動物倫理反思的幾個主要問題:許多主張動物倫理的人就像旁觀集中營大屠殺的無辜鄰居那樣對肉食工廠的殘酷視而不見,用粗陋和問錯了問題的科學實驗3判定人比非人動物高級,從而認為非人動物(至少像雞和魚那樣的低智商動物)無自我意識、不能像人那樣理解生死,因此只要使用適當的屠宰技術迅速和無痛地殺死動物就是道德的;更進一步,因為人與許多非人動物(如蝙蝠)很少有共同點,所以非人動物不能成為人的朋友?!秳游锷睢返淖髡呒s翰·庫切(J. M. Coetzee)指出這些觀點和做法中包含著物種主義和人類中心主義,指責人類對非人動物的理解和反思缺乏詩意想象。這個“詩意想象”概念的提出并非毫無緣由,巴什拉在《洛特雷阿蒙》中提出的“原動性想象” (imagination motrice)4,德勒茲和瓜塔里在《千高原》中提出的“成為動物”(devenir-animal)5,以及唐娜·哈拉維在《物種相遇》中對操作性形象(figure)6的分析,都可以為庫切理解人與非人動物關系的“詩意想象”路徑提供良好注腳。
盡管如此,《動物解放》的作者彼得·辛格認為庫切沒有真正進入特定動物權利的討論視域,其虛構小說中的哲學主張并未提供有效的哲學論證,庫切提出的“詩意想象”弱不禁風。本文并不打算涉入庫切與辛格的方法論爭論,而是從與二者研究方法均有所不同的??碌臋嗔夹g運行機制分析角度,重新審視動物倫理思考者所提出的一系列動物福利論、動物權利論和環境倫理論存在的困境。
在進入具體的問題探討之前,先對本文采取??聶嗔夹g分析視角的研究方法進行一個說明。首先,采用??乱暯堑囊粋€明顯但并非本質的理由是非人類動物在人類社會的處境與??滤P注的邊緣人群相似。這一點可能遭到的反駁是:正如在某些動物倫理的討論中已經涉及的,“瘋子(精神障礙者)”仍然屬于人這個物種,在對待非人動物的倫理思考中,這二者是不能劃等號的。其次,從權力理論本身來看,正如一些權力理論家的主張,動物并非人類社會成員(或至少這還是一個有待解決的問題),更根本的是動物不構成“權力主體”(尚未解決的問題),動物不能在“權力關系”的視角中予以考慮,權力關系(relata)中的各方不能包括非人動物或無生命物,如主人對狗的控制、科學家對核反應堆的控制就不能納入權力關系考慮中。7但也有權力理論的研究者將權力定義為“意向效果的產物”,非人動物可以在這種意向關系中,因此也可以納入權力關系的思考范圍;更甚,人與非人動物的關系本身就構成了權力的范式,“如果權力形式在某個領域最簡單的裝置中不加掩飾地顯現出來,那就是在我們與動物的交往中,因為在這里,偽裝和借口都沒必要了。”8無論人與非人動物的關系是否可以納入權力關系,這都會對動物倫理思考需要解決的問題做出一定的預設,而這正是本文需要反思的問題。因此,本文不意圖從??聦Ο偪竦目疾靵砝斫夥侨藙游镌谌祟惿鐣械牡匚?,也不在預設“意向效果”的意義上理解人與非人動物的權力關系,更不會如此天真地認為在人與非人動物的關系中“偽裝和借口都沒必要了”。也就是說,本文不會試圖用??碌臋嗔﹃P系模型去契合人與非人動物的關系,9而是要利用??伦鳛?span lang="EN-US">“分析網格”的權力概念,10指出動物福利論、動物權利論和環境倫理論中分別包含的物種主義支配陷阱、人本主義規訓悖論和生態中心主義治理術效應。換言之,本文利用??聶嗔夹g理論所指向和反思的對象不是人與非人動物的關系,而是現存的各種動物倫理理論。
二、動物福理論:物種主義與支配陷阱
動物福利論主張懲罰是對動物的殘酷行為或虐待,主張為動物安排體面的生活條件。針對伴侶動物11和養殖動物,12歐洲已有諸多立法支持。13禁止虐待家畜的法律在歐洲并不新鮮,14當代立法的新穎之處在于更為關注家畜的生活條件和屠宰技術,針對動物的感受性,提出了可賦予家畜的五種自由:免于饑餓,免于恐懼和悲痛,免于物理或熱的壓力,免于疼痛、病變和疾病,表達正常行為的可能。
對動物福利論及其法律實施的批評在于這些舉措仍然是不足夠的,暫且不論其只涉及家畜(在動物整體中占極小比例),而僅僅是家畜仍然囚禁在物主范式之下這一點,就足以引起動物福利論與動物權利論之間關于動物是到底是物(財產)還是具有人格的爭論:15批評者認為這種動物福利論沒有充分考慮動物的利益、沒有對非人動物內在價值予以充分認識,16物主辯護者則提出“有生命的財產”(propriété vivante, Living Property)17概念予以應對。批評者認為動物福利論雖然關注了對待動物的方式,但沒有質疑對動物的剝削使用本身,18將動物作為人的財產予以保護是基于技術手段的工業邏輯,即動物福利是產品質量和可延續性生產的一部分,19這將容忍一系列不適用動物福利原則的例外,如動物實驗。
動物福利論的問題根源到底在哪里呢?動物福利論的主要代表彼得·辛格20從實用主義和功利主義的考慮提出對動物的道德考量只要(只能)減少動物的痛苦、增加動物的幸福感和滿足感即可,而動物能夠獲得這些福利是因為它們具有感知苦樂的能力,這種動物倫理的現實可能性就在于人可以對這種動物訴諸同情。針對辛格的實用主義和功利主義路徑,理查德·波斯納(Richard Posner)有一個尖銳的質問:如果實用主義和功利主義原則允許對動物進行醫學實驗來解決重大的人類疾病,那么依據同樣的原則,是否也應該允許對人類進行醫學實驗來解決重大的動物疾病?21動物福利論中沒有物種限制的功利主義還會導向快樂的豬比弱智的人更值得法律保護,其中單純的實用主義還會因被善待的動物肉質更鮮美,產生更多的食肉欲望(需求)。
在動物福利理論中加入物種限制是否就解決了問題呢?辛格并非沒有物種限制,他從人類理性、自我意識和正義感來區分人與非人動物,反而是極為物種主義的考量。詹姆斯·雷切爾(James Rachels)也提出對動物的福利考量基于動物感受痛苦的能力,甚至這種考量因為建立在動物自我認知、心智理論、記憶復雜性、計劃行為、交流復雜性和智力等科學研究基礎上,22而似乎具有極強的說服力。但正如柯拉·戴蒙特(Cora Diamond)在《吃肉與吃人》23一文中所指出的,動物福利論必須加入的這個物種限制,恰恰暴露了其對動物的差別對待甚至是物種歧視:在考慮人與非人動物的區別時,不能吃人是因為吃人者的理性會遭到質疑;可以吃動物是因為動物的理性遭到了質疑。戴蒙特也提出了對物種主義的一個尖銳質疑:人對動物苦樂的想象或證據為什么是道德關系的基礎?難道非要在黑人皮膚下看到白人品質才能賦予黑人權利嗎?
基于以上問題的反思,努斯鮑姆反對辛格的功利主義路徑,改進了雷切爾的狹義能力論,提出了超越契約視角和功利視角的一個更為一般的態度:在人類事務中具有指導意義的對自然力量的態度,對所有生命形式都有指導意義。努斯鮑姆因而不支持亞里士多德對生命形式的自然等級劃分,不認為某些生命比其他生命更值得支持,不認為物種具有道德相關性(因為相關的是個體能力)。在某種意義上,這似乎意味著努斯鮑姆又回到了無物種限制的動物倫理路徑。那么努斯鮑姆致力于所有物種繁榮的社會合作如何應對波斯納提出的對人類進行醫學實驗來解決重大動物疾病的尖銳質問呢?在這個問題上,努斯鮑姆卻又不能貫徹能力理論中物種無相關性的主張,她認為在精神殘疾的孩子與大猩猩之間,物種又是有倫理考量相關性的,物種規范賦予我們判斷某個給定生命體是否獲得體面的繁盛機會的標準。24所以努斯鮑姆的策略是:不劃分等級,但區別對待。這還是物種主義,只不過是雙標的物種主義。
那么,物種與道德的關系究竟如何?或者建立道德區分的物種主義實質是什么呢?
對第一個問題的回答,可以從??聦嗔夹g的考古學分析中一窺究竟。首先,建立“物種”與道德關系的神學過程從古埃及諸多具有動物形象的神25就開始了,希臘神話中建造克里特島迷宮的代達羅斯(Daídalos)也將迷宮的中心設置了人、神、獸為一體的彌諾陶()26,??略凇动偪袷贰分幸蔡岬?span lang="EN-US">16世紀畫家博斯(Bosch)創作的一種半人半獸形象(Grylle)。不過“物種”與道德的關系在這個神學發展過程中有一個由積極向消極的變化。中世紀賦予亞當命名的動物軍團以人類的價值,如15世紀的好王勒內(René d’Anjou)所著動物寓言集充滿道德教誨。27但到了文藝復興時期,這種積極關系消失了,馬蒂亞斯·格呂內瓦爾德(Matthias Grünewald)在《圣·安東尼的欲望》中用動物形象表示“在欲望之人那里,靈魂如何變成動物的囚徒”28。為什么會發生這樣的變化呢?因為16世紀末17世紀初,正是宗教改革改變了對動物式“苦難”生活的態度。當路德頌揚上帝的恩典和拯救、拒斥人為恩惠之時,29加爾文將人的恩惠視作信仰的見證。30人性中只有生產性的價值和秩序才會得到頌揚,而與動物性相關的貧窮等特質不再因顯示人類的卑微而具有榮耀,反而成為上帝盛怒下的羞辱和懲罰。31隨后,就發生了“物種”與道德關系的政治哲學演變。繼承基督教對肉體的排斥,32標志欲望的動物性在新興資本主義國家代表著懶惰、不勞動的窮人,這些動物性是人類新社會秩序的障礙。更甚,動物性不易馴服,揭示甚至觸發人的憤怒和爆發,諸如1639年諾曼底赤腳起義(le soulèvement des Nu-pieds)這樣針對國家稅收制度的民眾騷亂,或者達米安刺殺路易十五這樣的個體事件,33必然促成以鎮壓公眾暴亂為契機的現代國家誕生?;舨妓固峁┑睦碚撏茖н^程是從“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自然狀態”到制定社會契約形成利維坦,而制度的實際派生過程則是君主權力控制古老的(16-18世紀)司法訴訟制度,利用“武裝性司法機構”鎮壓和消滅統治者的敵人。最后,現代生物學在繼承布豐在《自然史》中用包含氣候、飲食和生活方式等因素的“滲透力量”(forces pénétrantes)來解釋物種的基礎上,對歷史上摻雜著神學價值、政治傾向的對非人動物的道德判斷進行了“自然化”(naturalisation),用“系統”和“方法”將包含著道德判斷的物種區分確立下來,如現代生物分類學之父和生態學之父林奈(Carl von Linné)就已表明“不是特征構成類別,而是類別構成特征”34。由此,對物種的道德區分基礎似乎就具有了生物科學的價值。
??碌摹动偪袷贰费芯恐赋隼硇耘c瘋狂的現代劃分是在人類社會權力運行和知識構造的實際歷史中逐漸形成的,問題的重點不在劃分本身之上,而在使這種劃分成為可能的權力和知識條件。以上的簡短分析表明,“物種”與道德關系的建立就經歷了一個從神學、哲學(尤其是政治哲學)到科學的發展過程?,F代社會認為根據“物種劃分”做出道德上的區別對待具有不可逾越的“真理”性質,而這其實只是一個以人類社會為中心的歷史發展結果,現代反過來給這個結果提供的非歷史論證(如動物福利論的各種理由)實際上忽略了對人之特定理性與非人動物之特定動物性進行的道德區分與功利選擇的歷史原因。35在此,動物福利論無法排除的物種主義就包含著根本的道德支配陷阱。
對于建立道德區分的物種主義實質,除了可以從以上歷史發展的角度予以說明外,還可以從上述過程中鎮壓式權力技術的實質角度進行分析。這種鎮壓式權力技術的誕生看似與動物福利論無關,但作為這種權力技術之實質的“人類學吐出”(anthropémie)36——即排斥和驅逐的方法,則是動物福利論以物種名義將非人動物與人對立起來的實質內涵??疾戽倝菏綑嗔夹g處理犯罪的方式有助于我們理解動物福利論為什么一方面主張改善家畜的生活條件,另一方面又不反對食用肉品。刺殺路易十五的達米安被五馬分尸構成了《規訓與懲罰》開頭觸目驚心的段落,這種公開處決之所以可能,因為它在法律意義上是一種司法儀式和政治儀式,在軍事意義上是一種作戰沖突的勝利展示,在生產制度上因為身體不具有商品價值,在宗教態度上契合基督教對肉體的輕視。應用到對動物福利論的理解,在法律意義上,動物福利論提出禁止虐待家畜,避免了暴君形象,這是一種司法儀式和政治儀式;在軍事意義上,動物福利論通過嚴格劃分人與非人動物的界限,指明了在處理二者可能沖突時不可逾越的界限,即如果維護動物福利與維護人的福利相沖突時,必然是以犧牲非人動物為選擇;在生產意義上,動物本身的生產力顯然不能超過食用動物肉品的人所產生的生產力,前者甚至正是通過后者才體現出來;在宗教意義上,家畜生前的體面生活足以補償被屠殺后的肉體消滅。最后,所有這些考量都不需要詢問動物本身的意愿(暫不論是否存在或可行),因為在鎮壓式權力技術中,“無需被告出席便能產生事實真相”37。這是動物福利論中物種主義所包含的深層支配陷阱。
三、動物權利論:人本主義與規訓悖論
動物本身有意愿嗎?康德在《對動物和心靈的責任》中說道:“動物沒有自我意識,因此只是朝向某個目的的手段。這個目的就是人……我們對動物的責任只是對人性的間接責任。”38羅爾斯雖然不像康德那樣只訴諸對動物的間接責任,但他所提出的對動物的“同情和人性”的直接責任,仍然是在康德人格概念的基礎上強調理性和道德選擇的能力,甚至基于契約主義的要求,認為因為人與非人動物的契約是不可能的,因此人對動物的道德責任不是出于正義,因為動物缺乏根據正義原則予以對待的人類屬性。39無論是康德最終導致人類中心主義的邏各斯中心主義,40還是羅爾斯不涉及正義問題的道德同情,在努斯鮑姆看來,二者的契約主義將“誰構造了原則”與“為誰構造原則”混為一談,理性主體構造了原則,但遭受無辜痛苦的他者(包括無自我意識的非人動物)都是這些原則的對象,虐待動物不僅是道德錯誤,還是產生正義問題的道德錯誤,不僅虐待者有道德錯誤,而且動物本身擁有不被虐待的道德權益。41
但努斯鮑姆并沒有卷入動物權利論中關于非人動物是物還是人的爭論,而是贊同雷切爾關于越復雜的生命形式具有越復雜的損害、會遭受更多和更不同損害的邏輯,訴諸依據動物能力來考量動物權利。當然,在倫理的理論維度可以進行這樣的模糊處理,但在與人性緊密相連的“人格”法律概念上,必須與“物權”嚴格區分。西方國家的一些憲法和民法改革已經明確將非人動物從“物”的范疇脫離出來,動物是有感知的活物,42不是人的財產。43但隨之而來的法律問題必然是非人動物,是法律主體或具有司法人格嗎?如果進一步對動物進行法律人格化,會引發一系列更為深刻問題的爭議:人與非人動物各自的本性是什么?各自的存在論又如何?44因為僅從動物福利維度的立法止痛卻無療效。動物權利論相對于動物福利論的一個進步是認定人與非人動物的物種主義區分是不合法的,人不具有生命體等級的絕對價值,應該給予動物(至少是智商與人可比的海豚)以類似于人的權利。45動物權利論者開始解構人類的特殊性,強調人與非人動物的共同點,訴諸比較分析邊緣案例,如:理查德·卡普(Richard Cupp)認為非人動物與老人或精神障礙者一樣,不考慮其理智能力的改變和限制,也能確認其人格身份;46湯姆·里根(Tom Regan)則強調動物的“內在價值”,非人動物可以是“生命主體”(subject-of-a-life)47;簡·科特曼(Jane Kotzmann)主張動物享有尊嚴的權利。48批評者則認為動物人格化沒有將非人動物放在一個相對于人的正確位置,49取消人與非人動物界限隱藏著擬人傾向(anthropomorphisme)的內在荒謬,50甚至對于人區別于其他生命體的本質問題產生了新的疑問,51而如果人與非人動物是平等的,都具有人格或尊嚴,那么也會產生何種動物可以要求何種權利的問題。52最終,人格概念開始成為“自然化概念”,所有爭論變成象征性的觀念論競價。53這些批評的結果就是動物權利論必須轉向權利的實用路徑,54人格化操作屬于純粹法律技術問題,而不具有存在論或道德屬性,至少不應囿于這種無謂的概念爭論。49
在主張人與非人動物平等“人格”的動物權利論這里,艾薩克·辛格(Isaac Bashevis Singer)和庫切所指出的“捕食問題”或“永恒的特雷布林卡”55問題依然存在,甚至更為尖銳和突出。但無論是非人動物是否具有法律人格的理論之爭,還是在現實中堅持強動物權利論的實操困難,或者弱動物權利論的人類中心主義觀念論競價和讓步,都試圖把普遍化理論和具體化現實二者孤立起來思考并最終讓“真理”妥協于“現實”。??聮仐壱话慊推毡榛碚撍伎?,考察多樣權力技術在特定語境、特殊環境在不同時期、不同人類空間的實際運行,也許能為動物權利論的爭論找到一個出口。??碌?span lang="EN-US">“權力”概念不具有形而上學式的存在,不能被某人或某個群體所“占有”,既不“至下而上”,也不“從中心向社會”,而是一個隱藏的關系網絡,這種權力總是表現為“由越來越一般化的機制和總體統治的形式所授予、侵占、使用、轉向、轉化、轉移、延展……”56的地方形式和機構。這樣的權力表現為多樣和異質,無所不在,任何關系都在某種意義上是權力顯現的瞬間化,而任何權力關系都同時制造著“真理話語”,后者決定什么可以或不可以被思和被說,可以被思和被說的又決定了在現實和實際實踐中意圖如何被賦予權力的技術和工具。
“為了理解權力關系何所在,也許應該分析抵抗形式和為了解除這些關系所采取的努力。”57非人動物也許無法明顯表現出它們的抵抗,但這種“無明顯抵抗表現”的表現形式也許正是非人動物與人之權力關系的根本。從這個角度思考,就會發現動物福利論還承認人對非人動物的支配關系,承認等級結構的穩定性,承認非人動物沒有抵抗或反轉的真實可能性,通過削減暴力和物理強迫達到動物倫理的目標。史蒂芬·懷斯(Steven Wise)經常把人類對動物的剝削利用比作奴役,58但在??驴磥?,即使在奴隸制中,完全的支配關系很少,即使沒有有效的抵抗,奴隸還是有“自殺、跳窗和殺人的可能性”59,這正是非人動物在支配性的權力關系中所表現的“無明顯抵抗表現”,但動物福利論主張的無痛屠宰、改善生存條件等措施實際上使非人動物失去了本能的抵抗能力。盡管這種抵抗能力在動物倫理思考者看來,并不能構成非人動物的實質性自救,但從動物權利論的角度來看,如果非人動物沒有或喪失自救的意識或能力,非人動物也不具備享有人格化權利的資格。在這個意義上,動物福利論與動物權利論是相互證偽和否定的:動物福利論的舉措使動物喪失自我意識(抵抗),動物權利論以此作為非人動物的能力依據來界定非人動物的權利范圍。這一點從??聦缍ň癫∪说目脊艑W研究中可以得到說明。在現代醫學以科學的方式對待精神病人之前,精神病人的范圍已經由17世紀宗教世俗化、資本主義萌芽等因素決定的大禁閉決定了,窮人、妓女、流浪漢都被關在之后成為精神病院的場所,他們成為精神病學乃至現代醫學發展的起點。在??驴磥?,關在精神病院里的瘋子已經喪失了其瘋狂的語境,其所表現出來的瘋狂已然不是瘋狂本身。對非人動物來說也是如此,實驗室、養殖場、人類環境里被觀察的動物是否還是動物自身?
18世紀,公開處決的刑罰制度時代結束,因為司法淫威與民眾憤怒互為因果,都超出了正當行使權力的范圍,啟蒙時代改革者批判司法過度的話語不在于懲罰權力的濫用,而在于無規則狀態。這正是動物福利論與動物權利論的共同論調。“……適度原則首先是作為一種心靈話語表達出來的……這種個人抒情風格不是表明一種軟弱無力嗎?即無力為一種刑罰算術找到一個理性基礎?在將罪犯驅逐出社會的契約原則與令人‘惡心’的怪物形象之間,人們在哪里可劃出一條界線呢?這種界限如果不是在顯露出的人性中,即不是在嚴峻的法律中或殘忍的罪犯身上,那就只能是在制定法律和不會犯罪的有理性的人的情感中。……對‘情感’的訴諸……包含一種計算原則。肉體、想象、痛苦、應受尊重的心靈,實際上不是應受懲罰的罪犯的,而是那些加入契約的、有權對罪犯行使集體權力的人的。”60??逻@段關于啟蒙運動以來人本主義者改革刑罰制度的描述也可以用在從動物福利論到動物權利論的動物倫理思考,這些理論家最終訴諸的都不是非人動物本身的特質,而是理論家自身的原則,即“那些加入契約的、有權對罪犯行使集體權力的人”的原則。最終這種人本主義動物倫理導向的是什么呢?動物規訓。
為什么動物福利論只涉及家畜?因為君主(動物倫理中人的一方)只有在行使殺戮和拘禁的權利時才行使生命權力61(動物福利)。為什么動物權利論總是走向動物能力的評估?正如??略凇兑幱柵c懲罰》中所思考的作為公共景觀的酷刑被監禁代替時所提出的問題,我們也可以同樣來反問動物權利論:為什么要觸碰動物身體以外的東西?為什么劊子手變成了評估動物能力的倫理學家、科學家、飼養員、寵物主人???轮赋龊笳咂鋵?span lang="EN-US">“作為慈善事業的代表和痛苦的安慰者與那些執行死刑的人共同工作”60。這里的規訓悖論就表現在:動物權利論者勉強為非人動物進行“人格化”的理論和實踐嘗試,以此為非人動物“爭取”權利,但與此同時,是否考慮到同時也是在消除非人動物的“非人”本性?“規訓是一種有關細節的政治解剖學……在學校、兵營、醫院、工廠的環境中,這種細致的規則、挑剔的檢查、對生活和人身的吹毛求疵的監督……正是從這些細枝末節中產生了現代人本主義意義上的人。”60現在動物權利論者又要以動物倫理的名義,在人類家庭、養殖場、動物實驗室制造現代人本主義意義上的非人動物:是什么?應該在哪里?應該被如何描述?如何辨認?如何以個別的方式區別對待?這些問題正是全景敞視監獄下對規訓對象進行強制安排和有區別分配時所要問的問題,現在動物權利論者在用這些問題劃分非人動物,以此為它們分配所謂動物權利。動物權利論者正在制造一個動物倫理的全景敞視監獄,在倫理空間中安置動物身體,根據能力等級分配權利,最終權力中心點和渠道、權力干預的手段和方式還是屬于人。
四、環境論理論:生態中心主義與治理術效應
在野生動物領域,旨在保護瀕危物種和生物多樣性的環境法似乎超越了動物福利論和動物權利論以物種主義或人本主義為特征的人類中心主義。因為環境法不再針對動物個體,而是動物種群,所要保護的是動物演化的生態系統。但批評者指出:環境法的立法目標,即保證人類健康生活條件、可持續性發展和代際公正,仍然基于人類對環境的依賴,仍然陷在人類中心主義視角,沒有給予自然以真正的地位。62這促成了具有極端生態中心主義色彩的野生法(Wild Law)和地球法學(Earth Jurisprudence)的發展。這個思潮重新思考“自然”的法律范疇,建立有關權利的新哲學:“人類只是更大范圍存在者群體的一個部分,這個群體每個成員的福利依賴于地球總體的福利。在此視角下,人類社會只有作為這個地球上更大群體的一部分進行自我約束,并且以一種與宇宙運行基本法則相符的方式,才能維持和繁榮。”63地球法學的主張者彼得·伯頓(Peter Burdon)指出人類中心主義在權利理論中無處不在,而地球法學在理解環境、人與非人動物的關系上,發生了存在論上的顛覆。64這表現在兩方面:一方面,人只是更為廣泛群體的一部分,所有存在者,包括動物、河流和山川都在生態系統中扮演一定的角色,人類及其活動不能限制和阻礙這個角色;65另一方面,地球被看作主體,而非人類壟斷和利用的資源集合體。自然被賦予權利主體的地位并不新鮮,厄瓜多爾早已有憲法規定自然具有不可讓渡的權利,如:存在、延續和被尊重。66不過,布魯諾·拉圖爾(Bruno Latour)在《自然的政治》(Politiques de la Nature)中指出,自然必須(只能)通過“代言人”行使特權和正義價值。地球法學的生態中心主義路徑將生態系統看作關系性實體,67所有事物都在一個相互關系的場域或“接觸區域”68,世界的存在不再是分離的事物,而是存在者的相互構造的關系。69
那么,有關動物倫理的生態中心主義考量是否因為避免了動物福利論和動物權利論的人類中心主義規范性視域就沒有問題了呢?當然不是。首先,地球法學能否做到不以自然名義碾壓多樣存在形式的復雜性和異質性?70其次,如何界定生態系統(環境或自然)的“人格”界限?誰可以代言?超越具有人類中心主義內在性的法學實踐理論是可能的嗎?因為權利最終還是由人構造的。由此,就需要區分“存在論意義上的人類中心主義”和“規范論意義上的人類中心主義”71,后者是需要避免的,前者是不可避免也是可以不具相關性的。地球法學家能夠清楚地意識到生態中心主義仍然是從人本主義思想中借來的,“基于權利的策略會將法律分析的框架鎖閉在一個文化和法律視域中,這個視域預設主客語法,與人權及其人類中心框架保有一個不可避免的關聯。”72因此,從人類中心主義到生態中心主義的動物倫理理論發展并不意味著一個線性進步,正如拉圖爾所言:沒有革命,只有演化。73
如果從??聦ι蔚臋嗔夹g分析來看,生態中心主義可能存在的問題則會更加清晰和深刻。???span lang="EN-US">1974年在巴西里約熱內盧關于社會醫療的報告中第一次使用“生命政治”概念時指出:現代醫療從一開始就不是針對個體,而是針對人口,這在德國的國家醫療、法國的城市醫療和英國的勞動力醫療中都可以說明。17世紀末18世紀初德國出現的醫療公共管理已經從國家層面進行發病觀察,在醫學實踐和知識的規范化上,在對醫師活動的行政組織上都已經上升到國家層面。而18世紀末法國基于城市結構的擴張發展起來的社會醫療,其實是為了調和諸多異質領域和敵對權力,如工人窮人人口的無產階級政治壓力、不同行會的對立平衡。小資產階級在不具備傳統統治權威的情況下,采取隔離(quarantaine)和監視相結合的模式達成公共衛生的醫療政治理想。城市社會醫療已經開始基于公共衛生對城市空間進行布局、控制水和空氣的流通、分配和安置不同生活必須要素(噴泉、下水道、水泵、河流清洗)。而19世紀初,英國出現的勞動力醫療正是針對數量日益增多的窮人可能轉化為暴動力量而提供的醫療救濟。在這些西方歷史上實際發生的以公共衛生為中心的權力運行機制中,我們已經可以看到圍繞生態中心主義所可能發生在我們身邊的具體改變。在此,人不再是目的,而是手段。在國家層面乃至全球層面進行的生態觀察將會把規訓時代的全景敞視監視擴大到無微不至的層面,人類生活進入一個被精確計算、跟蹤和管理的時代,74住房、城市生活條件、公共衛生和出生率死亡率都會依據河流和山川的生態需要和非人動物一起受到限制。這就是從??滤摰?span lang="EN-US">“公共醫療”自然發展到“生態治理”所要進行的“人口的生命政治優化”。由此,保羅·拉瑟福德(Paul Rutherford)指出對人口的定義和治理同時要求對人口所依賴環境的構造和管理,生態治理的整體性和系統性話語一定會下滑到“生命經濟/政治”機制,后者即是在提供深耕地球資源的分析工具。75
不無巧合的是,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1992年正是在巴西里約熱內盧簽署了影響至今的《生物多樣性公約》。“生物多樣性”既是國際環境法的關鍵概念,也是“自然”的簡略表達方式,處于科學與權力決定性的結合點,用??碌脑拋碚f,就是“真理的生態體制”,是集合了知識、權力和生命的概念。正是在“生物多樣性”的語境下,生態中心主義視角獲得了最深刻的拓展。“生物多樣性”來自生物學中“思想的行動主義和戰術學派”76,這個概念打開了一個“規范科學”77或“科學行動主義”78空間,就是為“在更廣泛政治舞臺發揮溝通作用”而生的“組織性概念”78,因此可以理解為一個生命政治概念。79而這個生命政治概念的治理術效應就是:生物學家愛德華·威爾遜(Edward Wilson)在《社會生物學》中提出的全球生物多樣性調查以全景敞視監視的方式致力于將非人類自然全部攬入易于同時“保存和商品化”的框架中。“非人類自然最終在知識和科學的矩陣中調節和理性化,據此,非人類自然就可以作為資本主義生產資源并作為基因信息的儲藏庫來開采。”80此外,“生物多樣性”概念還蘊含了??虏粩嗵嵝盐覀兊膶Ξ惣旱呐懦?,“誰需要糾正、誰需要懲罰……誰應該活著、誰應該死掉,什么生命形式應該促進、什么生命形式應該終結”81?!渡锒鄻有怨s》明確要求控制和消滅威脅生態系統的生物物種,這正應和了??略趹馉幍睦又兴沂镜纳毋U摷捌渲卫硇g效應:同一舉動,生命既被保護又被摧毀,既被培育又被殺害。生命政治概念并沒有拋棄主權權力技術和規訓權力技術,而是一個將二者結合在人口上的更高級的權力控制形式。
五、結論
行文至此,動物倫理應該何去何從?這是一個艱難的問題。??碌臋嗔夹g分析為我們展開了從動物福利論、動物權利論到環境倫理中存在的深層理論和現實困境。無論是物種主義、人本主義還是生態中心主義都在各種程度上既保護又傷害著動物的生存。??碌臋嗔夹g分析其實并不關注統治者的道德,而是被統治者抵抗反應的別樣可能。巴里·辛德斯(Barry Hindess)認為這種“反應性”不僅限于人類:“??卵芯恐写蟛糠钟嘘P權力抵抗的堅持表達的是尼采權力概念的特征:尼采式的權力意志也是抵抗由他者權力所施加約束的意志。而這是所有活物的共同狀況:蘑菇在路磚間歇找到一條路,人類尋求他者對自己的服從或選擇為自由而斗爭的生活。”82
讓我們再回到哈拉維在《物種相遇》中提出的重新認識“成為動物/動物未來” (devenir-animal)的現實和想象層面的操作特征。馬爾多羅在洛特雷阿蒙的筆下既是自我又是他者,既是人又是豬、馬、狗,多種存在模式的張力所表現出的“肌肉的抒情性”(lyrisme musculaire)83表現出一種在德勒茲和瓜塔里看來完全真實的離心性:個體總是一個“個體化”的過程,包括一系列節奏、速度、能量流、情感(affect)活動,某些實際器官中的固化和構成只是二級的和暫時的。痛苦、舒適,成為人或成為動物,成為生態系統的一分子,這都是個體存在的分子過程,沒有純粹的本己,也沒有純粹的異己。正如哈拉維所強調的,當“我們身體”只有10%屬于人類基因組,而其他90%都是細菌、真菌、單細胞生物、其他共生體時,當人與非人動物通過彼此日常接觸,共同運動同時改變彼此的時候(如哈拉維與她的狗),我們還能在完全二分的層面談論人和非人動物的關系嗎?也許我們應該接受共生這一不可避免的存在論條件,接受“自然文化”在共同語言和共同習慣上的移植,接受其中所有可能的痛苦與歡樂、殘酷與仁慈、斗爭與和諧、死亡與生命。
【注釋】
1Amy Gutmann引介了《動物生活》,Marjorie Garber,Peter Singer,Wendy Doniger和Barbara Smuts都對該小說做了回應。參見Bernard E.Morris,“Review of The Lives of Animals by J.M.Coetzee”,Harvard Review,18,Spring,2000,pp.181-183.
2J.M.Coetzee,The Lives of Animals,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Human Values series,1999.
3Wolfgang K?hler,Intelligenzprüfungen an Anthropoiden,1917;Mentality of Apes,1921;L’intelligence des Singes Supérieurs,1927.
4Gaston Bachelard,Lautréamont,Paris,José Corti,1939.
5Gilles Deleuze et Félix Guattari,Mille Plateaux,Paris,Minuit,1980.
6Donna Haraway,When Species Meet,Minneapolis,London: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2008.
7Robert Dahl,“On Power”,in Stephen Lukes,Power.A Radical View,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2005,p.40.
8Bertrand Russell,“The Forms of Power”,in Stephen Lukes,op.cit.,p.20.
9當然存在這種思路的研究,如:Clare Palmer,“Apprivoiser La Profusion Sauvage Des Choses Existantes ” Une étude sur Foucault,le Pouvoir et les Relations entre L’homme et L’animal,Philosophie,2012/1 n° 112,pp.23-46.
10Jana Sawicki,“Feminism and the Power of Foucaldian Discourse”,in Jonathan Arac(éd.),After Foucault,Humanistic Knowledge,Postmodern Challenges,Rutgers University Press,1988,p.164.
111987年11月13日歐盟理事會成員國共同簽署的保護伴侶動物歐盟協議,https://rm.coe.int/168007a684 [2021年5月6日查閱]
121998年7月20日歐盟理事會(Le Conseil de L’union Européenne)法案la Directive 98/58/CE 第四條涉及對養殖動物的保護。
13Sonia Canselier,“Les Grands Progrès de la Protection Animaleen droit Fran?ais et Européen”,Histoire de la Recherche Contemporaine,tome IV/1,2015,p.5457,https://doi.org/10.4000/hrc.977 [2021年5月6日查閱]2007年12月13日歐盟成員國共同簽署的2009年12月1日正式生效的里斯本條約(Traité de Lisbonne)確認動物是有感存在物,能夠感受到痛苦。參見:Isabell Büschel et Juan Miguel Azcárraga,“Quelle Protection Juridique des Animaux en Europe?L’apport du Traité de Lisbonne à la Lumière du droit Comparé“,Trajectoires Vol.7,2013,https://journals.openedition.org/trajectoires/1162 [2021年5月6日查閱]
14如1850年的格拉蒙法案(loi Grammont)。
15如關于動物財產還是人格的爭論:Richard Epstein認為動物應該繼續被看作財產,物種主義是合理的,沒有充足理由改變現行行為(Richard Epstein,“Animals as Objects,or Subjects,of Rights”,Cass R.Sunstein and Martha C.Nussbaum (ed.),in Animal Rights.Current Debates and New Directions,Oxford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pp.143-161.);而Gary Francione則認為動物有不被視作財產的權利(Gary Francione,“Animals-Property or Persons?”,Cass R.Sunstein and Martha C.Nussbaum (ed.),op.cit.,pp.108-142.)
16Gary Francione,“Reflections on ‘Animals,Property,and the Law’ and ‘Rain without Thunder’”,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Vol.70/1,2007,pp.32-33.
17Richard L.Jr.Cupp,“Animals as More Than ‘Mere Things’,But Still Property:A Call for Continuing Evolution of the Animal Welfare Paradigm”,Cinn.L.Rev.,Vol.84,2016,pp.1023-1067;David Favre,“Living Property:A New Status for Animals Within the Legal System”,Marq.L.Rev.,Vol.93,2010,pp.1021-1070,http://scholarship.law.marquette.edu/mulr/vol93/iss3/3 [2021年5月6日查閱]
18Robert Garner,“Animal Welfare:A Political Defense”,Animal Law & Ethics,Vol.1,2006,p.167.
19Donald Maurice Broom,“Components of Sustainable Animal Production and the Use of Silvopastoral Systems”,R.Bras.Zootec.Vol.46,No.8 Vi?osa Aug.2017,http://dx.doi.org/10.1590/s1806-92902017000800009[2021年5月3日查閱]
20Petre Singer,Animal Liberation,London:Jonathan Cape,1976.
21Richard Posner,“Animal Rights:Legal,Philosophical,and Pragmatic Perspectives”,Cass R.Sunstein and Martha C.Nussbaum (ed.),op.cit.,pp.51-77.
22Lesley Rogers,Gisela Kaplan,“All Animals Are Not Equal:The Interface between Scientific Knowledge and Legislation for Animal Rights”,Cass R.Sunstein and Martha C.Nussbaum (ed.),op.cit.,pp.175-204.
23Cora Diamond,“Eating Meat and Eating People”,Cass R.Sunstein and Martha C.Nussbaum (ed.),op.cit.,pp.93-107.
24Martha C.Nussbaum,“Beyond ―Compassion and Humanity:Justice for Nonhuman Animals”,Cass R.Sunstein and Martha C.Nussbaum (ed.),op.cit.,pp.299-320.
25如:人面獅身的Androsphinx、羊頭獅身的Criosphinx、鷹頭獅身的Hieracosphinx,斯芬克斯(Sphinx)的本義即“拉緊、結合”,到了古希臘神話中,斯芬克斯才變成代表“神之懲罰”的邪惡之物。
26即宙斯與歐羅巴之子“彌諾斯”(Minos)和“牛”(Taurus)的組合。
27René d’Anjou (1409-1480),Traité de la Forme et Devis Comme on Fait les Tournois,1451-1452;cf.,M.Foucault,Histoire de la Folie à L’age Classique,Paris:éditions Gallimard,1972,p.36,note 2.
28M.Foucault,Histoire de la Folie à L’age Classique,op.cit.,p.35.
29奧格斯堡信條,1530年6月25日發展的路德教會奠基文本(Confession d’Augsbourg,le Texte Fondateur du Luthéranisme Présenté le 25 juin 1530) cf.,M.Foucault,Histoire de la Folie à L’age Classique,op.cit.,p.82,note 1.
30日內瓦教理書(1542-1545)(Catéchisme de Genève (1542-1545));cf.,M.Foucault,Histoire de la Folie à L’age Classique,op.cit.,p.82,note 3.
31Calvin,Institution Chrétienne,I,chap.XVI,éd.J.-D.Beno?t,p.225;cf.,M.Foucault,Histoire de la Folie à L’age Classique,op.cit.,p.81,note 2.
32對這一點的分析,可參見:Michel Foucault,Histoire de la Sexualité,tome 4,Les Aveaux de la Chair,Gallimard,2018.
33Michel Foucault,Surveiller et Punir,Paris:Gallimard,1975.
34M.Foucault,Les Mots et les Choses,Paris:édition Gallimard,1966,p.157.
35許多基于種族主義和男權主義的現代區分都具有類似邏輯:即將以某個群體為中心,經過神學、形而上學和實證科學的歷史發展而來的結果,作為這個群體在現代具有中心地位的前提。
36Lévi-Strauss,Tristes Tropiques,Paris:Plon,1955.
37Michel Foucault,Théorie et Institutions Pénales,Paris,Gallimard,2015.
38I.Kant,“Duties Toward Animals and Spirits”,in Lectures on Ethics,Trans Louis Infield.Harper and Row,New York (1963 (1780)).
39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p.505,510.
40A.W.Wood,“Kant on Duties Regarding Nonrational Nature”,Proc Aristot Soc 72,1998,pp.189-210.
41Martha c.Nussbaum,Beyond ―Compassion and Humanity:Justice for Nonhuman Animals,Cass R.Sunstein and Martha C.Nussbaum (ed.),op.cit.,pp.299-320.
42Jean-Pierre Marguénaud,La Modernisation des Dispositions du Code Civil Relatives aux Animaux :L’échappée Belle,Revue Juridique de L’environnement,Vol.40,2015/1,pp.259-260.
43Evelyne Langenaken,“L’animal en Droit Civil :les Amorces d’un Nouveau Statut”,J.T.,Vol.3,Décembre 2016,p.697 ets.
44David Fagundes,“Notes.What We Talk about When We Talk about Persons:The Language of a Legal Fiction”,Harvard L.Rev.,Vol.114/6,2001,p.1768;Rémy Libchaber,“La Souffrance et les Droits.à Propos d’un Statut de L’animal”,Recueil Dalloz,2014,p.380.
45Jean-Pierre Marguénaud,“Actualité et Actualisation des Propositions de René Démogue sur la Personnalité Juridique des Animaux”,Revue Juridique de L’environnement,Vol.40,2015/1,p.79.
46Richard L.Jr.Cupp,“Cognitively Impaired Humans,Intelligent Animals,and Legal Personhood”,Florida L.Rev.,Vol.69/2,2017,pp.465-518.
47Tom Regan,The Case for Animal Rights Updated,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04.
48Jane Kotzmann et Cassandra Seery,“Dignity in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Potential Applicability in Relation to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of Animal Rights”,Michigan State International L.Rev.,Vol.26/1,2017,p.1-42.
49 Jean-Pierre Marguénaud,Actualité et Actualisation des Propositions de René Démogue sur la Personnalité Juridique des Animaux,pp.79,73-83.
50Roger Scruton,“Animal Rights”,Analysis.Claves de Pensamiento Contemporáneo,Vol.21/3,2018,pp.1-13.
51Sonia Desmoulin,L’animal entre Science et Droit,Aix-en-Provence,Presses universitaires d’Aix-Marseille,2006.
52Leslie J.Rogers et Gisela Kaplan,“Think or be damned:Problematic Case of Higher Cognition in Animals and Legislation for Animal Welfare”,Journal of Animal Law,Vol.12/2,2006,pp.151-191.
53Serge Gutwirth,“Penser le Statut Juridique des Animaux avec Jean-Pierre Marguénaud et René Démogue :Plaidoyer pour la technique juridique de la personnalité”,Revue Juridique de L’environnement,Vol.40,2015/2,p.70.
54Yan Thomas,Les Opérations Du droit,Seuil/Gallimard,coll.Hautes études,2011,p.133.
55參見李劍:《動物為何擁有權利?——兼論強、弱兩種動物權利論》,《哲學動態》2020年第11期,注35。
56Foucault,“ Il Faut Défendre la Société ”,Cours du Collège de France,1976,Paris,Gallimard/Le Seuil,1997,pp.25-27.
57Foucault,“Le Sujet et le Pouvoir”,Dits et écrits,tome IV,Paris,Gallimard,1994,p.226.
58Steven m.Wise,Animal Rights,“One Step at a Time”,in Cass R.Sunstein and Martha C.Nussbaum (ed.),op.cit.,pp.19-50.
59Michel Foucault,“L’éthique du Souci de Soi comme Pratique de la Liberté”,Dits et écrits,tome II,N° 356,Paris,Gallimard,2001,p.1539.
60 Michel Foucault,Surveillir et Punir,op.cit.,pp.100-101,11-12,153-160.
61Michel Foucault,Histoire de la Sexualité,tome I,Le Savoir de Volonté,Paris,Gallimard,1976.
62Andreas Philippopoulos-Mihalopoulos (éd.),Law and Ecology.New Environmental Foundations,Routledge,2012.
63Cormac Cullinan,“A History of Wild Law”,in Peter Burdon (éd.),Exploring Wild Law:The Philosophy of Earth Jurisprudence,Wakefield Press,2011,pp.12-13.
64Peter Burdon,“A Theory of Earth Jurisprudence”,Australian Journal of Legal Philosophy,Vol.37,2012,p.28.
65Anne Louise Schillmoller et Alessandro Pelizzon,“Mapping the Terrain of Earth Jurisprudence:Landscapes,Thresholds and Horizons”,Environmental and Earth L.J.,Vol.3/1,2013,p.132,https://lawpublications.barry.edu/ejejj/vol3/iss1/1/[2021年5月7日查閱]同時,也有學者指出,這不意味著人類可以以此擺脫其道德身份及義務,也不意味著所有非人類自然形式都具有等同于人類的道德分量。Glen W.Wright,“Animal Law and Earth Jurisprudence.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Status of Animals in two Emerging Critical Legal Theories”,2012,p.10,https://pdfs.semanticscholar.org/cd21/280805fe02e8b6bc78752cbd219cf9c0bc54.pdf [2021年5月7日查閱]
66Maria Akchurin,“Constructing the Rights of Nature:Constitutional Reform,Mobilization,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Ecuador”,Law &SocialInquiry,Vol.40/4,2015,pp.937-968.
67Nia Emmanouil et al.,“Can Your Hear the Rivers Sings?Legal Personhood,Ontology,and the Nitty-Gritty of Governance”,Ecology Law Quarterly,p.827.
68Donna Haraway,When Species Meet,Minneapolis: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2007.
69Baptiste Morizot,“L’écologie contre l’Humanisme.Sur l’insistance d’un faux problème”,économie et Humanité,Vol.13,2018,p.107,http://journals.openedition.org/essais/516 [2021年5月7日查閱]
70Cary Wolfe,“Introduction.Moving forward,Kicking back:The Animal Turn”,Postmedieval:a Journal of Medieval Cultural Studies,Vol.2,2011,p.3.
71Alessandro Pelizzon et Aidan Rickets,“Beyond Anthropocentrism and Back again:from Ontological to Normative Anthropocentrism”,The Australasian Journal of Natural Resources Law and Policy,Vol.18/2,2015,p.116.
72Vito De Lucia,“Beyond Anthropocentrism and Ecocentrism.A Biopolitical Reading of Environmental Law”,Journal of Human Rights and the Environment,Vol.8/2,2017,p.190.
73Bruno Latour,La Fabrique du Droit,Paris,La Découverte/Poche,2004,p.258.
74Michel Foucault,Histoire de la Sexualité,tome I,Le Savoir de Volonté,op.cit.,p.140.
75P.Rutherford,“The Entry of Life into History”,in E.Darier (ed),Discourses of the Environment,Blackwell Publishers,London,1999,pp.45,53.
76A.Kotsakis,The Biological Diversity Complex:A History of Environmental Government,PhD Thesis,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2011.
77R.Lackey,“Apropriate Use of Ecosystem Health and Normative Science in Ecological Policy”,in D Rapport et al.(eds),Managing for Healthy Ecosystems,CRC Press,BocaRaton,2002.
78 D.Erasga,“Biopolitics:Biodiversity as Discourse of Claims”,in D.Ersaga (ed),Sociological Landscape-Theories,Realities and Trends (Intech,Rijeka 2012);A.Vadrot,The Politics of Knowledge and International Biodiversity,London,Routledge,2014.
79C.Biermann and B.Mansfield,“Biodiversity,Purity,and Death:Conservation Biology as Biopolitics”,Environment and Planning D:Society and Space,252,2014,32(2).
80R.Youatt,“Counting Species:Biopower and the Global Biodiversity Census”,Environmental Values,Vol.17,No.3,August 2008,pp.393-417.
81Biermann and Mansfield,quoting M Dillon and J Reid,The Liberal Way of War:Killing to Make Life Live,Routledge,London,2009.
82Barry Hindess,Discourses of Power:From Hobbes to Foucault,Oxford:Blackwell,1996,p.151.
83Gaston Bachelard,Lautréamont,op.cit.
原載:《浙江學刊》,2021年第6期
文章來源:“哲學中國”微信公眾號(202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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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非人類動物在人類社會的處境與??滤P注的邊緣人群相似。在??聦θ祟惿鐣嗔夹g運行機制的考古學考察中,可以看到現有動物倫理的反思困境:以心智和道德地位差別為基礎的物種主義動物福利論主張具有優越性的人以支配性的權力關照非人類動物的痛苦與福利,這體現出等級制度下提高生產力的考量;通過訴求動物人格化所表現出來的人本主義動物權利論主張人與非人類動物平等,而這正是規訓機制的基礎,這種人性情感的相通式平等所導致的本質危險并不是極端情況下的“捕食問題”或“永恒的特雷布林卡”問題,而是在將動物納入人類懲罰性社會的同時為規訓動物提供了普遍性依據;試圖超越以上人類中心主義的生態中心主義環境倫理論主張人與非人類動物各自作為共有生態系統中的一部分而共存,動物倫理應建立在維持共有生存空間的前提之下,這與自由主義生命政治不謀而合,人與動物通過相互成全和限制來達到生態系統健康和生物多樣性并保障對人類后代的“環境公平”,但當人與非人類動物都被納入一個超出個體掌控范圍的人口效應時,非人類動物與人一樣都面臨被外在物性俘獲為生產性工具的危險。
一、引言
諸多動物倫理思考者推崇或回應1的2003年諾貝爾文學獎獲獎小說《動物生活》2挑明了當今動物倫理反思的幾個主要問題:許多主張動物倫理的人就像旁觀集中營大屠殺的無辜鄰居那樣對肉食工廠的殘酷視而不見,用粗陋和問錯了問題的科學實驗3判定人比非人動物高級,從而認為非人動物(至少像雞和魚那樣的低智商動物)無自我意識、不能像人那樣理解生死,因此只要使用適當的屠宰技術迅速和無痛地殺死動物就是道德的;更進一步,因為人與許多非人動物(如蝙蝠)很少有共同點,所以非人動物不能成為人的朋友?!秳游锷睢返淖髡呒s翰·庫切(J. M. Coetzee)指出這些觀點和做法中包含著物種主義和人類中心主義,指責人類對非人動物的理解和反思缺乏詩意想象。這個“詩意想象”概念的提出并非毫無緣由,巴什拉在《洛特雷阿蒙》中提出的“原動性想象” (imagination motrice)4,德勒茲和瓜塔里在《千高原》中提出的“成為動物”(devenir-animal)5,以及唐娜·哈拉維在《物種相遇》中對操作性形象(figure)6的分析,都可以為庫切理解人與非人動物關系的“詩意想象”路徑提供良好注腳。
盡管如此,《動物解放》的作者彼得·辛格認為庫切沒有真正進入特定動物權利的討論視域,其虛構小說中的哲學主張并未提供有效的哲學論證,庫切提出的“詩意想象”弱不禁風。本文并不打算涉入庫切與辛格的方法論爭論,而是從與二者研究方法均有所不同的??碌臋嗔夹g運行機制分析角度,重新審視動物倫理思考者所提出的一系列動物福利論、動物權利論和環境倫理論存在的困境。
在進入具體的問題探討之前,先對本文采取??聶嗔夹g分析視角的研究方法進行一個說明。首先,采用??乱暯堑囊粋€明顯但并非本質的理由是非人類動物在人類社會的處境與??滤P注的邊緣人群相似。這一點可能遭到的反駁是:正如在某些動物倫理的討論中已經涉及的,“瘋子(精神障礙者)”仍然屬于人這個物種,在對待非人動物的倫理思考中,這二者是不能劃等號的。其次,從權力理論本身來看,正如一些權力理論家的主張,動物并非人類社會成員(或至少這還是一個有待解決的問題),更根本的是動物不構成“權力主體”(尚未解決的問題),動物不能在“權力關系”的視角中予以考慮,權力關系(relata)中的各方不能包括非人動物或無生命物,如主人對狗的控制、科學家對核反應堆的控制就不能納入權力關系考慮中。7但也有權力理論的研究者將權力定義為“意向效果的產物”,非人動物可以在這種意向關系中,因此也可以納入權力關系的思考范圍;更甚,人與非人動物的關系本身就構成了權力的范式,“如果權力形式在某個領域最簡單的裝置中不加掩飾地顯現出來,那就是在我們與動物的交往中,因為在這里,偽裝和借口都沒必要了。”8無論人與非人動物的關系是否可以納入權力關系,這都會對動物倫理思考需要解決的問題做出一定的預設,而這正是本文需要反思的問題。因此,本文不意圖從??聦Ο偪竦目疾靵砝斫夥侨藙游镌谌祟惿鐣械牡匚?,也不在預設“意向效果”的意義上理解人與非人動物的權力關系,更不會如此天真地認為在人與非人動物的關系中“偽裝和借口都沒必要了”。也就是說,本文不會試圖用??碌臋嗔﹃P系模型去契合人與非人動物的關系,9而是要利用??伦鳛?span lang="EN-US">“分析網格”的權力概念,10指出動物福利論、動物權利論和環境倫理論中分別包含的物種主義支配陷阱、人本主義規訓悖論和生態中心主義治理術效應。換言之,本文利用??聶嗔夹g理論所指向和反思的對象不是人與非人動物的關系,而是現存的各種動物倫理理論。
二、動物福理論:物種主義與支配陷阱
動物福利論主張懲罰是對動物的殘酷行為或虐待,主張為動物安排體面的生活條件。針對伴侶動物11和養殖動物,12歐洲已有諸多立法支持。13禁止虐待家畜的法律在歐洲并不新鮮,14當代立法的新穎之處在于更為關注家畜的生活條件和屠宰技術,針對動物的感受性,提出了可賦予家畜的五種自由:免于饑餓,免于恐懼和悲痛,免于物理或熱的壓力,免于疼痛、病變和疾病,表達正常行為的可能。
對動物福利論及其法律實施的批評在于這些舉措仍然是不足夠的,暫且不論其只涉及家畜(在動物整體中占極小比例),而僅僅是家畜仍然囚禁在物主范式之下這一點,就足以引起動物福利論與動物權利論之間關于動物是到底是物(財產)還是具有人格的爭論:15批評者認為這種動物福利論沒有充分考慮動物的利益、沒有對非人動物內在價值予以充分認識,16物主辯護者則提出“有生命的財產”(propriété vivante, Living Property)17概念予以應對。批評者認為動物福利論雖然關注了對待動物的方式,但沒有質疑對動物的剝削使用本身,18將動物作為人的財產予以保護是基于技術手段的工業邏輯,即動物福利是產品質量和可延續性生產的一部分,19這將容忍一系列不適用動物福利原則的例外,如動物實驗。
動物福利論的問題根源到底在哪里呢?動物福利論的主要代表彼得·辛格20從實用主義和功利主義的考慮提出對動物的道德考量只要(只能)減少動物的痛苦、增加動物的幸福感和滿足感即可,而動物能夠獲得這些福利是因為它們具有感知苦樂的能力,這種動物倫理的現實可能性就在于人可以對這種動物訴諸同情。針對辛格的實用主義和功利主義路徑,理查德·波斯納(Richard Posner)有一個尖銳的質問:如果實用主義和功利主義原則允許對動物進行醫學實驗來解決重大的人類疾病,那么依據同樣的原則,是否也應該允許對人類進行醫學實驗來解決重大的動物疾病?21動物福利論中沒有物種限制的功利主義還會導向快樂的豬比弱智的人更值得法律保護,其中單純的實用主義還會因被善待的動物肉質更鮮美,產生更多的食肉欲望(需求)。
在動物福利理論中加入物種限制是否就解決了問題呢?辛格并非沒有物種限制,他從人類理性、自我意識和正義感來區分人與非人動物,反而是極為物種主義的考量。詹姆斯·雷切爾(James Rachels)也提出對動物的福利考量基于動物感受痛苦的能力,甚至這種考量因為建立在動物自我認知、心智理論、記憶復雜性、計劃行為、交流復雜性和智力等科學研究基礎上,22而似乎具有極強的說服力。但正如柯拉·戴蒙特(Cora Diamond)在《吃肉與吃人》23一文中所指出的,動物福利論必須加入的這個物種限制,恰恰暴露了其對動物的差別對待甚至是物種歧視:在考慮人與非人動物的區別時,不能吃人是因為吃人者的理性會遭到質疑;可以吃動物是因為動物的理性遭到了質疑。戴蒙特也提出了對物種主義的一個尖銳質疑:人對動物苦樂的想象或證據為什么是道德關系的基礎?難道非要在黑人皮膚下看到白人品質才能賦予黑人權利嗎?
基于以上問題的反思,努斯鮑姆反對辛格的功利主義路徑,改進了雷切爾的狹義能力論,提出了超越契約視角和功利視角的一個更為一般的態度:在人類事務中具有指導意義的對自然力量的態度,對所有生命形式都有指導意義。努斯鮑姆因而不支持亞里士多德對生命形式的自然等級劃分,不認為某些生命比其他生命更值得支持,不認為物種具有道德相關性(因為相關的是個體能力)。在某種意義上,這似乎意味著努斯鮑姆又回到了無物種限制的動物倫理路徑。那么努斯鮑姆致力于所有物種繁榮的社會合作如何應對波斯納提出的對人類進行醫學實驗來解決重大動物疾病的尖銳質問呢?在這個問題上,努斯鮑姆卻又不能貫徹能力理論中物種無相關性的主張,她認為在精神殘疾的孩子與大猩猩之間,物種又是有倫理考量相關性的,物種規范賦予我們判斷某個給定生命體是否獲得體面的繁盛機會的標準。24所以努斯鮑姆的策略是:不劃分等級,但區別對待。這還是物種主義,只不過是雙標的物種主義。
那么,物種與道德的關系究竟如何?或者建立道德區分的物種主義實質是什么呢?
對第一個問題的回答,可以從??聦嗔夹g的考古學分析中一窺究竟。首先,建立“物種”與道德關系的神學過程從古埃及諸多具有動物形象的神25就開始了,希臘神話中建造克里特島迷宮的代達羅斯(Daídalos)也將迷宮的中心設置了人、神、獸為一體的彌諾陶()26,??略凇动偪袷贰分幸蔡岬?span lang="EN-US">16世紀畫家博斯(Bosch)創作的一種半人半獸形象(Grylle)。不過“物種”與道德的關系在這個神學發展過程中有一個由積極向消極的變化。中世紀賦予亞當命名的動物軍團以人類的價值,如15世紀的好王勒內(René d’Anjou)所著動物寓言集充滿道德教誨。27但到了文藝復興時期,這種積極關系消失了,馬蒂亞斯·格呂內瓦爾德(Matthias Grünewald)在《圣·安東尼的欲望》中用動物形象表示“在欲望之人那里,靈魂如何變成動物的囚徒”28。為什么會發生這樣的變化呢?因為16世紀末17世紀初,正是宗教改革改變了對動物式“苦難”生活的態度。當路德頌揚上帝的恩典和拯救、拒斥人為恩惠之時,29加爾文將人的恩惠視作信仰的見證。30人性中只有生產性的價值和秩序才會得到頌揚,而與動物性相關的貧窮等特質不再因顯示人類的卑微而具有榮耀,反而成為上帝盛怒下的羞辱和懲罰。31隨后,就發生了“物種”與道德關系的政治哲學演變。繼承基督教對肉體的排斥,32標志欲望的動物性在新興資本主義國家代表著懶惰、不勞動的窮人,這些動物性是人類新社會秩序的障礙。更甚,動物性不易馴服,揭示甚至觸發人的憤怒和爆發,諸如1639年諾曼底赤腳起義(le soulèvement des Nu-pieds)這樣針對國家稅收制度的民眾騷亂,或者達米安刺殺路易十五這樣的個體事件,33必然促成以鎮壓公眾暴亂為契機的現代國家誕生?;舨妓固峁┑睦碚撏茖н^程是從“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自然狀態”到制定社會契約形成利維坦,而制度的實際派生過程則是君主權力控制古老的(16-18世紀)司法訴訟制度,利用“武裝性司法機構”鎮壓和消滅統治者的敵人。最后,現代生物學在繼承布豐在《自然史》中用包含氣候、飲食和生活方式等因素的“滲透力量”(forces pénétrantes)來解釋物種的基礎上,對歷史上摻雜著神學價值、政治傾向的對非人動物的道德判斷進行了“自然化”(naturalisation),用“系統”和“方法”將包含著道德判斷的物種區分確立下來,如現代生物分類學之父和生態學之父林奈(Carl von Linné)就已表明“不是特征構成類別,而是類別構成特征”34。由此,對物種的道德區分基礎似乎就具有了生物科學的價值。
??碌摹动偪袷贰费芯恐赋隼硇耘c瘋狂的現代劃分是在人類社會權力運行和知識構造的實際歷史中逐漸形成的,問題的重點不在劃分本身之上,而在使這種劃分成為可能的權力和知識條件。以上的簡短分析表明,“物種”與道德關系的建立就經歷了一個從神學、哲學(尤其是政治哲學)到科學的發展過程?,F代社會認為根據“物種劃分”做出道德上的區別對待具有不可逾越的“真理”性質,而這其實只是一個以人類社會為中心的歷史發展結果,現代反過來給這個結果提供的非歷史論證(如動物福利論的各種理由)實際上忽略了對人之特定理性與非人動物之特定動物性進行的道德區分與功利選擇的歷史原因。35在此,動物福利論無法排除的物種主義就包含著根本的道德支配陷阱。
對于建立道德區分的物種主義實質,除了可以從以上歷史發展的角度予以說明外,還可以從上述過程中鎮壓式權力技術的實質角度進行分析。這種鎮壓式權力技術的誕生看似與動物福利論無關,但作為這種權力技術之實質的“人類學吐出”(anthropémie)36——即排斥和驅逐的方法,則是動物福利論以物種名義將非人動物與人對立起來的實質內涵??疾戽倝菏綑嗔夹g處理犯罪的方式有助于我們理解動物福利論為什么一方面主張改善家畜的生活條件,另一方面又不反對食用肉品。刺殺路易十五的達米安被五馬分尸構成了《規訓與懲罰》開頭觸目驚心的段落,這種公開處決之所以可能,因為它在法律意義上是一種司法儀式和政治儀式,在軍事意義上是一種作戰沖突的勝利展示,在生產制度上因為身體不具有商品價值,在宗教態度上契合基督教對肉體的輕視。應用到對動物福利論的理解,在法律意義上,動物福利論提出禁止虐待家畜,避免了暴君形象,這是一種司法儀式和政治儀式;在軍事意義上,動物福利論通過嚴格劃分人與非人動物的界限,指明了在處理二者可能沖突時不可逾越的界限,即如果維護動物福利與維護人的福利相沖突時,必然是以犧牲非人動物為選擇;在生產意義上,動物本身的生產力顯然不能超過食用動物肉品的人所產生的生產力,前者甚至正是通過后者才體現出來;在宗教意義上,家畜生前的體面生活足以補償被屠殺后的肉體消滅。最后,所有這些考量都不需要詢問動物本身的意愿(暫不論是否存在或可行),因為在鎮壓式權力技術中,“無需被告出席便能產生事實真相”37。這是動物福利論中物種主義所包含的深層支配陷阱。
三、動物權利論:人本主義與規訓悖論
動物本身有意愿嗎?康德在《對動物和心靈的責任》中說道:“動物沒有自我意識,因此只是朝向某個目的的手段。這個目的就是人……我們對動物的責任只是對人性的間接責任。”38羅爾斯雖然不像康德那樣只訴諸對動物的間接責任,但他所提出的對動物的“同情和人性”的直接責任,仍然是在康德人格概念的基礎上強調理性和道德選擇的能力,甚至基于契約主義的要求,認為因為人與非人動物的契約是不可能的,因此人對動物的道德責任不是出于正義,因為動物缺乏根據正義原則予以對待的人類屬性。39無論是康德最終導致人類中心主義的邏各斯中心主義,40還是羅爾斯不涉及正義問題的道德同情,在努斯鮑姆看來,二者的契約主義將“誰構造了原則”與“為誰構造原則”混為一談,理性主體構造了原則,但遭受無辜痛苦的他者(包括無自我意識的非人動物)都是這些原則的對象,虐待動物不僅是道德錯誤,還是產生正義問題的道德錯誤,不僅虐待者有道德錯誤,而且動物本身擁有不被虐待的道德權益。41
但努斯鮑姆并沒有卷入動物權利論中關于非人動物是物還是人的爭論,而是贊同雷切爾關于越復雜的生命形式具有越復雜的損害、會遭受更多和更不同損害的邏輯,訴諸依據動物能力來考量動物權利。當然,在倫理的理論維度可以進行這樣的模糊處理,但在與人性緊密相連的“人格”法律概念上,必須與“物權”嚴格區分。西方國家的一些憲法和民法改革已經明確將非人動物從“物”的范疇脫離出來,動物是有感知的活物,42不是人的財產。43但隨之而來的法律問題必然是非人動物,是法律主體或具有司法人格嗎?如果進一步對動物進行法律人格化,會引發一系列更為深刻問題的爭議:人與非人動物各自的本性是什么?各自的存在論又如何?44因為僅從動物福利維度的立法止痛卻無療效。動物權利論相對于動物福利論的一個進步是認定人與非人動物的物種主義區分是不合法的,人不具有生命體等級的絕對價值,應該給予動物(至少是智商與人可比的海豚)以類似于人的權利。45動物權利論者開始解構人類的特殊性,強調人與非人動物的共同點,訴諸比較分析邊緣案例,如:理查德·卡普(Richard Cupp)認為非人動物與老人或精神障礙者一樣,不考慮其理智能力的改變和限制,也能確認其人格身份;46湯姆·里根(Tom Regan)則強調動物的“內在價值”,非人動物可以是“生命主體”(subject-of-a-life)47;簡·科特曼(Jane Kotzmann)主張動物享有尊嚴的權利。48批評者則認為動物人格化沒有將非人動物放在一個相對于人的正確位置,49取消人與非人動物界限隱藏著擬人傾向(anthropomorphisme)的內在荒謬,50甚至對于人區別于其他生命體的本質問題產生了新的疑問,51而如果人與非人動物是平等的,都具有人格或尊嚴,那么也會產生何種動物可以要求何種權利的問題。52最終,人格概念開始成為“自然化概念”,所有爭論變成象征性的觀念論競價。53這些批評的結果就是動物權利論必須轉向權利的實用路徑,54人格化操作屬于純粹法律技術問題,而不具有存在論或道德屬性,至少不應囿于這種無謂的概念爭論。49
在主張人與非人動物平等“人格”的動物權利論這里,艾薩克·辛格(Isaac Bashevis Singer)和庫切所指出的“捕食問題”或“永恒的特雷布林卡”55問題依然存在,甚至更為尖銳和突出。但無論是非人動物是否具有法律人格的理論之爭,還是在現實中堅持強動物權利論的實操困難,或者弱動物權利論的人類中心主義觀念論競價和讓步,都試圖把普遍化理論和具體化現實二者孤立起來思考并最終讓“真理”妥協于“現實”。??聮仐壱话慊推毡榛碚撍伎?,考察多樣權力技術在特定語境、特殊環境在不同時期、不同人類空間的實際運行,也許能為動物權利論的爭論找到一個出口。??碌?span lang="EN-US">“權力”概念不具有形而上學式的存在,不能被某人或某個群體所“占有”,既不“至下而上”,也不“從中心向社會”,而是一個隱藏的關系網絡,這種權力總是表現為“由越來越一般化的機制和總體統治的形式所授予、侵占、使用、轉向、轉化、轉移、延展……”56的地方形式和機構。這樣的權力表現為多樣和異質,無所不在,任何關系都在某種意義上是權力顯現的瞬間化,而任何權力關系都同時制造著“真理話語”,后者決定什么可以或不可以被思和被說,可以被思和被說的又決定了在現實和實際實踐中意圖如何被賦予權力的技術和工具。
“為了理解權力關系何所在,也許應該分析抵抗形式和為了解除這些關系所采取的努力。”57非人動物也許無法明顯表現出它們的抵抗,但這種“無明顯抵抗表現”的表現形式也許正是非人動物與人之權力關系的根本。從這個角度思考,就會發現動物福利論還承認人對非人動物的支配關系,承認等級結構的穩定性,承認非人動物沒有抵抗或反轉的真實可能性,通過削減暴力和物理強迫達到動物倫理的目標。史蒂芬·懷斯(Steven Wise)經常把人類對動物的剝削利用比作奴役,58但在??驴磥?,即使在奴隸制中,完全的支配關系很少,即使沒有有效的抵抗,奴隸還是有“自殺、跳窗和殺人的可能性”59,這正是非人動物在支配性的權力關系中所表現的“無明顯抵抗表現”,但動物福利論主張的無痛屠宰、改善生存條件等措施實際上使非人動物失去了本能的抵抗能力。盡管這種抵抗能力在動物倫理思考者看來,并不能構成非人動物的實質性自救,但從動物權利論的角度來看,如果非人動物沒有或喪失自救的意識或能力,非人動物也不具備享有人格化權利的資格。在這個意義上,動物福利論與動物權利論是相互證偽和否定的:動物福利論的舉措使動物喪失自我意識(抵抗),動物權利論以此作為非人動物的能力依據來界定非人動物的權利范圍。這一點從??聦缍ň癫∪说目脊艑W研究中可以得到說明。在現代醫學以科學的方式對待精神病人之前,精神病人的范圍已經由17世紀宗教世俗化、資本主義萌芽等因素決定的大禁閉決定了,窮人、妓女、流浪漢都被關在之后成為精神病院的場所,他們成為精神病學乃至現代醫學發展的起點。在??驴磥?,關在精神病院里的瘋子已經喪失了其瘋狂的語境,其所表現出來的瘋狂已然不是瘋狂本身。對非人動物來說也是如此,實驗室、養殖場、人類環境里被觀察的動物是否還是動物自身?
18世紀,公開處決的刑罰制度時代結束,因為司法淫威與民眾憤怒互為因果,都超出了正當行使權力的范圍,啟蒙時代改革者批判司法過度的話語不在于懲罰權力的濫用,而在于無規則狀態。這正是動物福利論與動物權利論的共同論調。“……適度原則首先是作為一種心靈話語表達出來的……這種個人抒情風格不是表明一種軟弱無力嗎?即無力為一種刑罰算術找到一個理性基礎?在將罪犯驅逐出社會的契約原則與令人‘惡心’的怪物形象之間,人們在哪里可劃出一條界線呢?這種界限如果不是在顯露出的人性中,即不是在嚴峻的法律中或殘忍的罪犯身上,那就只能是在制定法律和不會犯罪的有理性的人的情感中。……對‘情感’的訴諸……包含一種計算原則。肉體、想象、痛苦、應受尊重的心靈,實際上不是應受懲罰的罪犯的,而是那些加入契約的、有權對罪犯行使集體權力的人的。”60??逻@段關于啟蒙運動以來人本主義者改革刑罰制度的描述也可以用在從動物福利論到動物權利論的動物倫理思考,這些理論家最終訴諸的都不是非人動物本身的特質,而是理論家自身的原則,即“那些加入契約的、有權對罪犯行使集體權力的人”的原則。最終這種人本主義動物倫理導向的是什么呢?動物規訓。
為什么動物福利論只涉及家畜?因為君主(動物倫理中人的一方)只有在行使殺戮和拘禁的權利時才行使生命權力61(動物福利)。為什么動物權利論總是走向動物能力的評估?正如??略凇兑幱柵c懲罰》中所思考的作為公共景觀的酷刑被監禁代替時所提出的問題,我們也可以同樣來反問動物權利論:為什么要觸碰動物身體以外的東西?為什么劊子手變成了評估動物能力的倫理學家、科學家、飼養員、寵物主人???轮赋龊笳咂鋵?span lang="EN-US">“作為慈善事業的代表和痛苦的安慰者與那些執行死刑的人共同工作”60。這里的規訓悖論就表現在:動物權利論者勉強為非人動物進行“人格化”的理論和實踐嘗試,以此為非人動物“爭取”權利,但與此同時,是否考慮到同時也是在消除非人動物的“非人”本性?“規訓是一種有關細節的政治解剖學……在學校、兵營、醫院、工廠的環境中,這種細致的規則、挑剔的檢查、對生活和人身的吹毛求疵的監督……正是從這些細枝末節中產生了現代人本主義意義上的人。”60現在動物權利論者又要以動物倫理的名義,在人類家庭、養殖場、動物實驗室制造現代人本主義意義上的非人動物:是什么?應該在哪里?應該被如何描述?如何辨認?如何以個別的方式區別對待?這些問題正是全景敞視監獄下對規訓對象進行強制安排和有區別分配時所要問的問題,現在動物權利論者在用這些問題劃分非人動物,以此為它們分配所謂動物權利。動物權利論者正在制造一個動物倫理的全景敞視監獄,在倫理空間中安置動物身體,根據能力等級分配權利,最終權力中心點和渠道、權力干預的手段和方式還是屬于人。
四、環境論理論:生態中心主義與治理術效應
在野生動物領域,旨在保護瀕危物種和生物多樣性的環境法似乎超越了動物福利論和動物權利論以物種主義或人本主義為特征的人類中心主義。因為環境法不再針對動物個體,而是動物種群,所要保護的是動物演化的生態系統。但批評者指出:環境法的立法目標,即保證人類健康生活條件、可持續性發展和代際公正,仍然基于人類對環境的依賴,仍然陷在人類中心主義視角,沒有給予自然以真正的地位。62這促成了具有極端生態中心主義色彩的野生法(Wild Law)和地球法學(Earth Jurisprudence)的發展。這個思潮重新思考“自然”的法律范疇,建立有關權利的新哲學:“人類只是更大范圍存在者群體的一個部分,這個群體每個成員的福利依賴于地球總體的福利。在此視角下,人類社會只有作為這個地球上更大群體的一部分進行自我約束,并且以一種與宇宙運行基本法則相符的方式,才能維持和繁榮。”63地球法學的主張者彼得·伯頓(Peter Burdon)指出人類中心主義在權利理論中無處不在,而地球法學在理解環境、人與非人動物的關系上,發生了存在論上的顛覆。64這表現在兩方面:一方面,人只是更為廣泛群體的一部分,所有存在者,包括動物、河流和山川都在生態系統中扮演一定的角色,人類及其活動不能限制和阻礙這個角色;65另一方面,地球被看作主體,而非人類壟斷和利用的資源集合體。自然被賦予權利主體的地位并不新鮮,厄瓜多爾早已有憲法規定自然具有不可讓渡的權利,如:存在、延續和被尊重。66不過,布魯諾·拉圖爾(Bruno Latour)在《自然的政治》(Politiques de la Nature)中指出,自然必須(只能)通過“代言人”行使特權和正義價值。地球法學的生態中心主義路徑將生態系統看作關系性實體,67所有事物都在一個相互關系的場域或“接觸區域”68,世界的存在不再是分離的事物,而是存在者的相互構造的關系。69
那么,有關動物倫理的生態中心主義考量是否因為避免了動物福利論和動物權利論的人類中心主義規范性視域就沒有問題了呢?當然不是。首先,地球法學能否做到不以自然名義碾壓多樣存在形式的復雜性和異質性?70其次,如何界定生態系統(環境或自然)的“人格”界限?誰可以代言?超越具有人類中心主義內在性的法學實踐理論是可能的嗎?因為權利最終還是由人構造的。由此,就需要區分“存在論意義上的人類中心主義”和“規范論意義上的人類中心主義”71,后者是需要避免的,前者是不可避免也是可以不具相關性的。地球法學家能夠清楚地意識到生態中心主義仍然是從人本主義思想中借來的,“基于權利的策略會將法律分析的框架鎖閉在一個文化和法律視域中,這個視域預設主客語法,與人權及其人類中心框架保有一個不可避免的關聯。”72因此,從人類中心主義到生態中心主義的動物倫理理論發展并不意味著一個線性進步,正如拉圖爾所言:沒有革命,只有演化。73
如果從??聦ι蔚臋嗔夹g分析來看,生態中心主義可能存在的問題則會更加清晰和深刻。???span lang="EN-US">1974年在巴西里約熱內盧關于社會醫療的報告中第一次使用“生命政治”概念時指出:現代醫療從一開始就不是針對個體,而是針對人口,這在德國的國家醫療、法國的城市醫療和英國的勞動力醫療中都可以說明。17世紀末18世紀初德國出現的醫療公共管理已經從國家層面進行發病觀察,在醫學實踐和知識的規范化上,在對醫師活動的行政組織上都已經上升到國家層面。而18世紀末法國基于城市結構的擴張發展起來的社會醫療,其實是為了調和諸多異質領域和敵對權力,如工人窮人人口的無產階級政治壓力、不同行會的對立平衡。小資產階級在不具備傳統統治權威的情況下,采取隔離(quarantaine)和監視相結合的模式達成公共衛生的醫療政治理想。城市社會醫療已經開始基于公共衛生對城市空間進行布局、控制水和空氣的流通、分配和安置不同生活必須要素(噴泉、下水道、水泵、河流清洗)。而19世紀初,英國出現的勞動力醫療正是針對數量日益增多的窮人可能轉化為暴動力量而提供的醫療救濟。在這些西方歷史上實際發生的以公共衛生為中心的權力運行機制中,我們已經可以看到圍繞生態中心主義所可能發生在我們身邊的具體改變。在此,人不再是目的,而是手段。在國家層面乃至全球層面進行的生態觀察將會把規訓時代的全景敞視監視擴大到無微不至的層面,人類生活進入一個被精確計算、跟蹤和管理的時代,74住房、城市生活條件、公共衛生和出生率死亡率都會依據河流和山川的生態需要和非人動物一起受到限制。這就是從??滤摰?span lang="EN-US">“公共醫療”自然發展到“生態治理”所要進行的“人口的生命政治優化”。由此,保羅·拉瑟福德(Paul Rutherford)指出對人口的定義和治理同時要求對人口所依賴環境的構造和管理,生態治理的整體性和系統性話語一定會下滑到“生命經濟/政治”機制,后者即是在提供深耕地球資源的分析工具。75
不無巧合的是,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1992年正是在巴西里約熱內盧簽署了影響至今的《生物多樣性公約》。“生物多樣性”既是國際環境法的關鍵概念,也是“自然”的簡略表達方式,處于科學與權力決定性的結合點,用??碌脑拋碚f,就是“真理的生態體制”,是集合了知識、權力和生命的概念。正是在“生物多樣性”的語境下,生態中心主義視角獲得了最深刻的拓展。“生物多樣性”來自生物學中“思想的行動主義和戰術學派”76,這個概念打開了一個“規范科學”77或“科學行動主義”78空間,就是為“在更廣泛政治舞臺發揮溝通作用”而生的“組織性概念”78,因此可以理解為一個生命政治概念。79而這個生命政治概念的治理術效應就是:生物學家愛德華·威爾遜(Edward Wilson)在《社會生物學》中提出的全球生物多樣性調查以全景敞視監視的方式致力于將非人類自然全部攬入易于同時“保存和商品化”的框架中。“非人類自然最終在知識和科學的矩陣中調節和理性化,據此,非人類自然就可以作為資本主義生產資源并作為基因信息的儲藏庫來開采。”80此外,“生物多樣性”概念還蘊含了??虏粩嗵嵝盐覀兊膶Ξ惣旱呐懦?,“誰需要糾正、誰需要懲罰……誰應該活著、誰應該死掉,什么生命形式應該促進、什么生命形式應該終結”81?!渡锒鄻有怨s》明確要求控制和消滅威脅生態系統的生物物種,這正應和了??略趹馉幍睦又兴沂镜纳毋U摷捌渲卫硇g效應:同一舉動,生命既被保護又被摧毀,既被培育又被殺害。生命政治概念并沒有拋棄主權權力技術和規訓權力技術,而是一個將二者結合在人口上的更高級的權力控制形式。
五、結論
行文至此,動物倫理應該何去何從?這是一個艱難的問題。??碌臋嗔夹g分析為我們展開了從動物福利論、動物權利論到環境倫理中存在的深層理論和現實困境。無論是物種主義、人本主義還是生態中心主義都在各種程度上既保護又傷害著動物的生存。??碌臋嗔夹g分析其實并不關注統治者的道德,而是被統治者抵抗反應的別樣可能。巴里·辛德斯(Barry Hindess)認為這種“反應性”不僅限于人類:“??卵芯恐写蟛糠钟嘘P權力抵抗的堅持表達的是尼采權力概念的特征:尼采式的權力意志也是抵抗由他者權力所施加約束的意志。而這是所有活物的共同狀況:蘑菇在路磚間歇找到一條路,人類尋求他者對自己的服從或選擇為自由而斗爭的生活。”82
讓我們再回到哈拉維在《物種相遇》中提出的重新認識“成為動物/動物未來” (devenir-animal)的現實和想象層面的操作特征。馬爾多羅在洛特雷阿蒙的筆下既是自我又是他者,既是人又是豬、馬、狗,多種存在模式的張力所表現出的“肌肉的抒情性”(lyrisme musculaire)83表現出一種在德勒茲和瓜塔里看來完全真實的離心性:個體總是一個“個體化”的過程,包括一系列節奏、速度、能量流、情感(affect)活動,某些實際器官中的固化和構成只是二級的和暫時的。痛苦、舒適,成為人或成為動物,成為生態系統的一分子,這都是個體存在的分子過程,沒有純粹的本己,也沒有純粹的異己。正如哈拉維所強調的,當“我們身體”只有10%屬于人類基因組,而其他90%都是細菌、真菌、單細胞生物、其他共生體時,當人與非人動物通過彼此日常接觸,共同運動同時改變彼此的時候(如哈拉維與她的狗),我們還能在完全二分的層面談論人和非人動物的關系嗎?也許我們應該接受共生這一不可避免的存在論條件,接受“自然文化”在共同語言和共同習慣上的移植,接受其中所有可能的痛苦與歡樂、殘酷與仁慈、斗爭與和諧、死亡與生命。
【注釋】
1Amy Gutmann引介了《動物生活》,Marjorie Garber,Peter Singer,Wendy Doniger和Barbara Smuts都對該小說做了回應。參見Bernard E.Morris,“Review of The Lives of Animals by J.M.Coetzee”,Harvard Review,18,Spring,2000,pp.181-183.
2J.M.Coetzee,The Lives of Animals,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Human Values series,1999.
3Wolfgang K?hler,Intelligenzprüfungen an Anthropoiden,1917;Mentality of Apes,1921;L’intelligence des Singes Supérieurs,1927.
4Gaston Bachelard,Lautréamont,Paris,José Corti,1939.
5Gilles Deleuze et Félix Guattari,Mille Plateaux,Paris,Minuit,1980.
6Donna Haraway,When Species Meet,Minneapolis,London: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2008.
7Robert Dahl,“On Power”,in Stephen Lukes,Power.A Radical View,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2005,p.40.
8Bertrand Russell,“The Forms of Power”,in Stephen Lukes,op.cit.,p.20.
9當然存在這種思路的研究,如:Clare Palmer,“Apprivoiser La Profusion Sauvage Des Choses Existantes ” Une étude sur Foucault,le Pouvoir et les Relations entre L’homme et L’animal,Philosophie,2012/1 n° 112,pp.23-46.
10Jana Sawicki,“Feminism and the Power of Foucaldian Discourse”,in Jonathan Arac(éd.),After Foucault,Humanistic Knowledge,Postmodern Challenges,Rutgers University Press,1988,p.164.
111987年11月13日歐盟理事會成員國共同簽署的保護伴侶動物歐盟協議,https://rm.coe.int/168007a684 [2021年5月6日查閱]
121998年7月20日歐盟理事會(Le Conseil de L’union Européenne)法案la Directive 98/58/CE 第四條涉及對養殖動物的保護。
13Sonia Canselier,“Les Grands Progrès de la Protection Animaleen droit Fran?ais et Européen”,Histoire de la Recherche Contemporaine,tome IV/1,2015,p.5457,https://doi.org/10.4000/hrc.977 [2021年5月6日查閱]2007年12月13日歐盟成員國共同簽署的2009年12月1日正式生效的里斯本條約(Traité de Lisbonne)確認動物是有感存在物,能夠感受到痛苦。參見:Isabell Büschel et Juan Miguel Azcárraga,“Quelle Protection Juridique des Animaux en Europe?L’apport du Traité de Lisbonne à la Lumière du droit Comparé“,Trajectoires Vol.7,2013,https://journals.openedition.org/trajectoires/1162 [2021年5月6日查閱]
14如1850年的格拉蒙法案(loi Grammont)。
15如關于動物財產還是人格的爭論:Richard Epstein認為動物應該繼續被看作財產,物種主義是合理的,沒有充足理由改變現行行為(Richard Epstein,“Animals as Objects,or Subjects,of Rights”,Cass R.Sunstein and Martha C.Nussbaum (ed.),in Animal Rights.Current Debates and New Directions,Oxford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pp.143-161.);而Gary Francione則認為動物有不被視作財產的權利(Gary Francione,“Animals-Property or Persons?”,Cass R.Sunstein and Martha C.Nussbaum (ed.),op.cit.,pp.108-142.)
16Gary Francione,“Reflections on ‘Animals,Property,and the Law’ and ‘Rain without Thunder’”,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Vol.70/1,2007,pp.32-33.
17Richard L.Jr.Cupp,“Animals as More Than ‘Mere Things’,But Still Property:A Call for Continuing Evolution of the Animal Welfare Paradigm”,Cinn.L.Rev.,Vol.84,2016,pp.1023-1067;David Favre,“Living Property:A New Status for Animals Within the Legal System”,Marq.L.Rev.,Vol.93,2010,pp.1021-1070,http://scholarship.law.marquette.edu/mulr/vol93/iss3/3 [2021年5月6日查閱]
18Robert Garner,“Animal Welfare:A Political Defense”,Animal Law & Ethics,Vol.1,2006,p.167.
19Donald Maurice Broom,“Components of Sustainable Animal Production and the Use of Silvopastoral Systems”,R.Bras.Zootec.Vol.46,No.8 Vi?osa Aug.2017,http://dx.doi.org/10.1590/s1806-92902017000800009[2021年5月3日查閱]
20Petre Singer,Animal Liberation,London:Jonathan Cape,1976.
21Richard Posner,“Animal Rights:Legal,Philosophical,and Pragmatic Perspectives”,Cass R.Sunstein and Martha C.Nussbaum (ed.),op.cit.,pp.51-77.
22Lesley Rogers,Gisela Kaplan,“All Animals Are Not Equal:The Interface between Scientific Knowledge and Legislation for Animal Rights”,Cass R.Sunstein and Martha C.Nussbaum (ed.),op.cit.,pp.175-204.
23Cora Diamond,“Eating Meat and Eating People”,Cass R.Sunstein and Martha C.Nussbaum (ed.),op.cit.,pp.93-107.
24Martha C.Nussbaum,“Beyond ―Compassion and Humanity:Justice for Nonhuman Animals”,Cass R.Sunstein and Martha C.Nussbaum (ed.),op.cit.,pp.299-320.
25如:人面獅身的Androsphinx、羊頭獅身的Criosphinx、鷹頭獅身的Hieracosphinx,斯芬克斯(Sphinx)的本義即“拉緊、結合”,到了古希臘神話中,斯芬克斯才變成代表“神之懲罰”的邪惡之物。
26即宙斯與歐羅巴之子“彌諾斯”(Minos)和“牛”(Taurus)的組合。
27René d’Anjou (1409-1480),Traité de la Forme et Devis Comme on Fait les Tournois,1451-1452;cf.,M.Foucault,Histoire de la Folie à L’age Classique,Paris:éditions Gallimard,1972,p.36,note 2.
28M.Foucault,Histoire de la Folie à L’age Classique,op.cit.,p.35.
29奧格斯堡信條,1530年6月25日發展的路德教會奠基文本(Confession d’Augsbourg,le Texte Fondateur du Luthéranisme Présenté le 25 juin 1530) cf.,M.Foucault,Histoire de la Folie à L’age Classique,op.cit.,p.82,note 1.
30日內瓦教理書(1542-1545)(Catéchisme de Genève (1542-1545));cf.,M.Foucault,Histoire de la Folie à L’age Classique,op.cit.,p.82,note 3.
31Calvin,Institution Chrétienne,I,chap.XVI,éd.J.-D.Beno?t,p.225;cf.,M.Foucault,Histoire de la Folie à L’age Classique,op.cit.,p.81,note 2.
32對這一點的分析,可參見:Michel Foucault,Histoire de la Sexualité,tome 4,Les Aveaux de la Chair,Gallimard,2018.
33Michel Foucault,Surveiller et Punir,Paris:Gallimard,1975.
34M.Foucault,Les Mots et les Choses,Paris:édition Gallimard,1966,p.157.
35許多基于種族主義和男權主義的現代區分都具有類似邏輯:即將以某個群體為中心,經過神學、形而上學和實證科學的歷史發展而來的結果,作為這個群體在現代具有中心地位的前提。
36Lévi-Strauss,Tristes Tropiques,Paris:Plon,1955.
37Michel Foucault,Théorie et Institutions Pénales,Paris,Gallimard,2015.
38I.Kant,“Duties Toward Animals and Spirits”,in Lectures on Ethics,Trans Louis Infield.Harper and Row,New York (1963 (1780)).
39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p.505,510.
40A.W.Wood,“Kant on Duties Regarding Nonrational Nature”,Proc Aristot Soc 72,1998,pp.189-210.
41Martha c.Nussbaum,Beyond ―Compassion and Humanity:Justice for Nonhuman Animals,Cass R.Sunstein and Martha C.Nussbaum (ed.),op.cit.,pp.299-320.
42Jean-Pierre Marguénaud,La Modernisation des Dispositions du Code Civil Relatives aux Animaux :L’échappée Belle,Revue Juridique de L’environnement,Vol.40,2015/1,pp.259-260.
43Evelyne Langenaken,“L’animal en Droit Civil :les Amorces d’un Nouveau Statut”,J.T.,Vol.3,Décembre 2016,p.697 ets.
44David Fagundes,“Notes.What We Talk about When We Talk about Persons:The Language of a Legal Fiction”,Harvard L.Rev.,Vol.114/6,2001,p.1768;Rémy Libchaber,“La Souffrance et les Droits.à Propos d’un Statut de L’animal”,Recueil Dalloz,2014,p.380.
45Jean-Pierre Marguénaud,“Actualité et Actualisation des Propositions de René Démogue sur la Personnalité Juridique des Animaux”,Revue Juridique de L’environnement,Vol.40,2015/1,p.79.
46Richard L.Jr.Cupp,“Cognitively Impaired Humans,Intelligent Animals,and Legal Personhood”,Florida L.Rev.,Vol.69/2,2017,pp.465-518.
47Tom Regan,The Case for Animal Rights Updated,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04.
48Jane Kotzmann et Cassandra Seery,“Dignity in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Potential Applicability in Relation to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of Animal Rights”,Michigan State International L.Rev.,Vol.26/1,2017,p.1-42.
49 Jean-Pierre Marguénaud,Actualité et Actualisation des Propositions de René Démogue sur la Personnalité Juridique des Animaux,pp.79,73-83.
50Roger Scruton,“Animal Rights”,Analysis.Claves de Pensamiento Contemporáneo,Vol.21/3,2018,pp.1-13.
51Sonia Desmoulin,L’animal entre Science et Droit,Aix-en-Provence,Presses universitaires d’Aix-Marseille,2006.
52Leslie J.Rogers et Gisela Kaplan,“Think or be damned:Problematic Case of Higher Cognition in Animals and Legislation for Animal Welfare”,Journal of Animal Law,Vol.12/2,2006,pp.151-191.
53Serge Gutwirth,“Penser le Statut Juridique des Animaux avec Jean-Pierre Marguénaud et René Démogue :Plaidoyer pour la technique juridique de la personnalité”,Revue Juridique de L’environnement,Vol.40,2015/2,p.70.
54Yan Thomas,Les Opérations Du droit,Seuil/Gallimard,coll.Hautes études,2011,p.133.
55參見李劍:《動物為何擁有權利?——兼論強、弱兩種動物權利論》,《哲學動態》2020年第11期,注35。
56Foucault,“ Il Faut Défendre la Société ”,Cours du Collège de France,1976,Paris,Gallimard/Le Seuil,1997,pp.25-27.
57Foucault,“Le Sujet et le Pouvoir”,Dits et écrits,tome IV,Paris,Gallimard,1994,p.226.
58Steven m.Wise,Animal Rights,“One Step at a Time”,in Cass R.Sunstein and Martha C.Nussbaum (ed.),op.cit.,pp.19-50.
59Michel Foucault,“L’éthique du Souci de Soi comme Pratique de la Liberté”,Dits et écrits,tome II,N° 356,Paris,Gallimard,2001,p.1539.
60 Michel Foucault,Surveillir et Punir,op.cit.,pp.100-101,11-12,153-160.
61Michel Foucault,Histoire de la Sexualité,tome I,Le Savoir de Volonté,Paris,Gallimard,1976.
62Andreas Philippopoulos-Mihalopoulos (éd.),Law and Ecology.New Environmental Foundations,Routledge,2012.
63Cormac Cullinan,“A History of Wild Law”,in Peter Burdon (éd.),Exploring Wild Law:The Philosophy of Earth Jurisprudence,Wakefield Press,2011,pp.12-13.
64Peter Burdon,“A Theory of Earth Jurisprudence”,Australian Journal of Legal Philosophy,Vol.37,2012,p.28.
65Anne Louise Schillmoller et Alessandro Pelizzon,“Mapping the Terrain of Earth Jurisprudence:Landscapes,Thresholds and Horizons”,Environmental and Earth L.J.,Vol.3/1,2013,p.132,https://lawpublications.barry.edu/ejejj/vol3/iss1/1/[2021年5月7日查閱]同時,也有學者指出,這不意味著人類可以以此擺脫其道德身份及義務,也不意味著所有非人類自然形式都具有等同于人類的道德分量。Glen W.Wright,“Animal Law and Earth Jurisprudence.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Status of Animals in two Emerging Critical Legal Theories”,2012,p.10,https://pdfs.semanticscholar.org/cd21/280805fe02e8b6bc78752cbd219cf9c0bc54.pdf [2021年5月7日查閱]
66Maria Akchurin,“Constructing the Rights of Nature:Constitutional Reform,Mobilization,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Ecuador”,Law &SocialInquiry,Vol.40/4,2015,pp.937-968.
67Nia Emmanouil et al.,“Can Your Hear the Rivers Sings?Legal Personhood,Ontology,and the Nitty-Gritty of Governance”,Ecology Law Quarterly,p.827.
68Donna Haraway,When Species Meet,Minneapolis: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2007.
69Baptiste Morizot,“L’écologie contre l’Humanisme.Sur l’insistance d’un faux problème”,économie et Humanité,Vol.13,2018,p.107,http://journals.openedition.org/essais/516 [2021年5月7日查閱]
70Cary Wolfe,“Introduction.Moving forward,Kicking back:The Animal Turn”,Postmedieval:a Journal of Medieval Cultural Studies,Vol.2,2011,p.3.
71Alessandro Pelizzon et Aidan Rickets,“Beyond Anthropocentrism and Back again:from Ontological to Normative Anthropocentrism”,The Australasian Journal of Natural Resources Law and Policy,Vol.18/2,2015,p.116.
72Vito De Lucia,“Beyond Anthropocentrism and Ecocentrism.A Biopolitical Reading of Environmental Law”,Journal of Human Rights and the Environment,Vol.8/2,2017,p.190.
73Bruno Latour,La Fabrique du Droit,Paris,La Découverte/Poche,2004,p.258.
74Michel Foucault,Histoire de la Sexualité,tome I,Le Savoir de Volonté,op.cit.,p.140.
75P.Rutherford,“The Entry of Life into History”,in E.Darier (ed),Discourses of the Environment,Blackwell Publishers,London,1999,pp.45,53.
76A.Kotsakis,The Biological Diversity Complex:A History of Environmental Government,PhD Thesis,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2011.
77R.Lackey,“Apropriate Use of Ecosystem Health and Normative Science in Ecological Policy”,in D Rapport et al.(eds),Managing for Healthy Ecosystems,CRC Press,BocaRaton,2002.
78 D.Erasga,“Biopolitics:Biodiversity as Discourse of Claims”,in D.Ersaga (ed),Sociological Landscape-Theories,Realities and Trends (Intech,Rijeka 2012);A.Vadrot,The Politics of Knowledge and International Biodiversity,London,Routledge,2014.
79C.Biermann and B.Mansfield,“Biodiversity,Purity,and Death:Conservation Biology as Biopolitics”,Environment and Planning D:Society and Space,252,2014,32(2).
80R.Youatt,“Counting Species:Biopower and the Global Biodiversity Census”,Environmental Values,Vol.17,No.3,August 2008,pp.393-417.
81Biermann and Mansfield,quoting M Dillon and J Reid,The Liberal Way of War:Killing to Make Life Live,Routledge,London,2009.
82Barry Hindess,Discourses of Power:From Hobbes to Foucault,Oxford:Blackwell,1996,p.151.
83Gaston Bachelard,Lautréamont,op.cit.
原載:《浙江學刊》,2021年第6期
文章來源:“哲學中國”微信公眾號(202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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